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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财税改革任务清单公开,涉及个税等20项重大改革

新一轮财税改革主要任务明确。7月21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7月23日 下午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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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全球最低税将重塑跨国资本布局

路透社报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24年1月9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全球最低税实施后,将重塑跨国企业的资本布局,“避税天堂”的吸引力将减小。全球最低税将把“避税天堂”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平均税率差距缩小一半,从14个百分点缩小到7个百分点。报告表明,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的地点,可能越来越多地受到劳动力、教育和基础设施等因素的推动,而不是哪个地点可以减少它们的总体税费。经合组织预计全球各国政府每年将额外增加155亿~1920亿美元的企业税收,增幅为6.5%~8.1%,此前的预估为2200亿美元。据悉,目前已有丹麦、瑞典、韩国、意大利、荷兰、爱尔兰等多个国家完成全球最低税立法。来源:中国税务报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16601052880,谢谢!
1月18日 下午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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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税收事先裁定:主要涉及所得税和增值税

新加坡注重借助具有竞争力的税收制度鼓励创业创新,同时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比如,为解决纳税人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税收不确定性问题,新加坡实施了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主要适用范围为所得税和增值税。总体来看,新加坡事先裁定制度的相关规定比较细致清晰,注重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并通过收取合理费用的方式补偿行政成本、降低裁定制度被滥用的风险。以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为依据新加坡所得税法规定,事先裁定是对于一项预期交易或安排的某些事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书面解释。新加坡增值税法则规定,事先裁定是税务监理官为了给纳税人提供更明晰、确定的税务处理意见,向指定人员发出的关于特定业务安排或者具体交易如何适用增值税条款的书面解释。虽然两类事先裁定适用于不同税种,但均强调事先裁定是对特定纳税人特定事项适用税法条款的解释。这就要求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必须基于税法解释的需要,不能就税法已明确规定的事项提出申请。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在相关法规附表中,还列举了不能申请的事项。新加坡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均明确,事先裁定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但对纳税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纳税人可以选择遵从事先裁定安排,也可以选择不遵从。若纳税人选择遵从事先裁定,则税务局应按照裁定结果进行纳税评定;若纳税人选择不遵从事先裁定,则税务局将审核企业依照裁定结果进行申报与其实际纳税申报之间的差异。申请事项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果纳税人对某一交易事项如何适用所得税或增值税法存在疑问,可能因税务处理不确定产生风险,可以在交易发生前向税务局提出事先裁定申请。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可以是企业、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纳税人可自行提出申请或由代理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交易相关方联合提出申请,比如供应商和客户等。申请开展事先裁定的事项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具体来说,申请事项应属于特定纳税人对税法适用的解释,纳税人对拟议交易或安排已经进行了认真考虑,且拟议交易或安排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而不是依赖于对未来事件或事项的假设。同时,纳税人所申请事项不涉及其他应付税款或税务局已做出评定的事项、不涉及正在被税务审计或调查的事项,纳税人不能要求税务局对常识性、公认不能改变的会计原则(商业惯例)做出事先裁定,申请事项必须基于税法,且可以由税务局判断明确。需要提交详尽书面资料纳税人申请所得税事先裁定和增值税事先裁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书和详尽书面资料。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资料,应当尽可能体现拟议交易或安排的全部细节。比如,对拟议交易或安排的完整描述、所涉各方的背景、交易或安排的商业目的、所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等,开展拟议交易或安排应当考虑的其他事项。在书面资料中,申请人可以说明拟议交易或安排涉及的税法条款及其法律观点,并通过列举相关法律依据、司法判例或权威性支持的方式,证明其法律观点的合理性。申请人过去两年内,如就相同或相似的交易安排提出过事先裁定申请,须提供所发布的裁定结果。申请人还可以基于其所持观点和理由就事先裁定给出建议,并形成拟定稿一并提供给税务局。资料提交后,税务局可能会在做出裁定前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申请人需要及时补充提交。裁定费用由四部分组成新加坡事先裁定实施收费制度,由申请费、额外工时费、报销费用和附加费四部分组成。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660新加坡元(含增值税,下同),税务局将用这笔费用判断是否受理事先裁定申请。纳税人需要在提交事先裁定申请表时支付申请费。如果申请被拒绝受理,申请费不予退还。额外工时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65新加坡元。税务局接受事先裁定申请后会先进行估测,如果处理申请的耗时(含与申请人协商的时间)超过4个小时,将以小时为单位收取额外工时费。耗时不足1小时但在半小时及以上的,按1小时计算。如果税务局需要就申请事项咨询相关外部专业人士并产生费用,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收取报销费用。申请人在收到税务局发票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费用。如果申请人需要税务局加快处理申请事项,需要缴纳附加费。以增值税事先裁定为例,如果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截止日前10个—14个工作日提交事先裁定申请并希望税务局加快处理,需要按申请费和额外工时费的3倍缴纳附加费。同时,税务局承诺将尽量减少裁定的处理费用。申请人最终实际应支付的费用,将在裁定结果发布或申请人撤回裁定申请后按实际耗用时间确定。如果实际费用超过已经支付的预估费用,申请人须在税务局开具发票之日起30天内补缴剩余费用;如果实际费用低于已支付的预估费用,税务局将在告知实际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退还多交的费用。来源:中国税务报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16601052880,谢谢!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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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也要下血本!拟提供为期十年税收激励政策 促进电动汽车和芯片生产

①据当地媒体周三报道,日本政府正计划提供为期十年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动汽车生产和半导体设备制造等五个领域的大规模生产;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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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要求加密资产持有者补缴税款

近日,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发布了一份关于补充申报往年加密资产收益和缴纳相关税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密资产持有者及时补报其往年加密资产的收益,并补缴纳税款,以避免可能的处罚。指导意见称,未及时申报者可能会承担额外的利息、罚款和滞纳金。根据该指导意见,纳税人须补缴税款的年数将由税务部门评定。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此前的欠税情况及其与税务部门合作的态度,把纳税人分成三个类别。与税务部门积极配合但尚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被认定为在管理税务事务中采取了“合理谨慎”态度,只需要补缴4年的税款;“不谨慎”的则必须补缴6年的税款;“故意逃税”且“故意误导税务部门”的将补缴最长20年的税款。需要补缴税款的年数将披露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发出的补缴税款通知中。据了解,与大多数其他金融资产类似,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对加密资产的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目前的资本利得税税率在10%~20%,具体取决于收益数额。税务部门还提醒纳税人在申报中要注意准确填写欠税利息,逾期未缴税款会自动生成欠税利息,申报中未能填写正确的欠税利息将被认定为拒绝申报。纳税人在申报后30日内缴纳税款,未能在最后期限前完成缴款,可能面临一些强制性后果。为改进纳税申报,英国政府计划在纳税申报表中加入一个专项,用于加密资产用户申报其相关收益,新的纳税申报表预计在2024—2025财年开始使用。来源:中国税务报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16601052880,谢谢!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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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百亿欧元税案再度反转

备受瞩目的苹果公司避税案或将再次迎来反转。近日,欧洲法院总检察长乔瓦尼・皮特鲁泽拉发表公开意见,指出此前欧盟普通法院对于苹果公司避税案的判决存在“一系列法律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这对苹果公司和爱尔兰当局而言,如晴天霹雳、当头棒喝。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苹果公司百亿欧元税案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2020年,欧盟普通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苹果公司的判决,认为欧盟委员会没有取得充分的证明材料证实苹果公司获得了不公平竞争优势,并撤销了欧盟委员会对苹果公司作出的高达130亿欧元的补税裁定。苹果税案,一波三折截至目前,欧盟委员会与苹果公司之间的这场博弈已经持续了近10年,案情多次发生变化,可谓跌宕起伏,一波三折。根据时间脉络,这起税案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欧盟委员会调查和裁定。2014年,欧盟委员会援引欧盟国家援助制度对苹果公司进行调查,检查爱尔兰政府授予苹果公司的税收事先裁定是否违反了“欧盟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是,则苹果公司获得了选择性竞争优势,税收事先裁定属于“非法国家援助”。2016年8月,欧盟委员会发布调查结果,认为“非法国家援助”成立,指控苹果公司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从爱尔兰政府获得非法的税收补贴。这种选择性待遇使苹果公司能够将其欧洲利润的实际税负从2003年的1%降至2014年的0.005%。欧盟委员会要求苹果公司补缴2003年—2014年的税款130亿欧元。然而,爱尔兰政府否认给苹果公司提供了特殊待遇,和苹果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第二阶段为欧盟普通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在上诉的同时,爱尔兰政府不得不遵守《欧盟理事会条例》(第2015/1589号),与苹果方面签订《托管账户框架行动协议》,以执行欧盟委员会作出的向苹果公司追缴130亿欧元税款的裁定。2018年9月,爱尔兰证实,苹果公司已将全部税款存入爱尔兰政府设立的托管账户中。但爱尔兰政府并未动用这笔资金,而是要等待上诉的结果。2020年7月,欧盟普通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欧盟委员会2016年的裁定未能在法律上证实苹果享受的低税率是不公平的,撤销了欧盟委员会2016年有关裁定。至此,苹果公司和爱尔兰成功逆转,扬眉吐气。而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也成为欧盟委员会在打击大型跨国公司逃避税行动方面遇到的重大挫折。第三阶段为欧洲法院审理。欧盟委员会认为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存在多项“错误”,并于2020年9月25日上诉至欧洲法院。针对该案,欧洲法院于今年5月举行了首次听证会。欧盟委员会律师表示,欧盟普通法院通过错误的法律论证废除了欧盟委员会的相关调查结果,这一判决“在法律上有缺陷”,应当被搁置。苹果公司律师则坚称,公司并未逃税,其营收所得均按所在国税法足额缴税。再次反转,各执一词毫无疑问,欧盟普通法院2020年7月的判决对于苹果公司和爱尔兰当局来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胜利。然而,2023年11月,欧洲法院总检察长乔瓦尼・皮特鲁泽拉表示,欧盟普通法院在判决欧盟委员会“没有按照必要的法律标准证明”苹果公司在美国以外的销售利润必须归属于爱尔兰分支机构时,犯下了“一系列法律错误”,其判决应撤销,相关案件应由下级法院重新审理。总检察长的此类意见通常不具备约束力,但大多数情况下,欧洲法院都会听取总检察长的建议。欧洲法院将于明年对此案作出最终判决。针对最新的转折,苹果公司的一位发言人指出,欧盟普通法院此前所作出的关于苹果公司无须补缴税款的判决“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苹果公司没有获得任何选择性优势,也没有得到任何国家援助,我们认为这一立场应该维持”。此外,爱尔兰当局也重申了立场。爱尔兰财政部部长迈克尔·麦格拉思在一份声明中表示:“爱尔兰的立场一直没有改变,我们坚持认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境内的纳税义务已经充分履行,并且爱尔兰没有向苹果公司提供任何国家援助。”展望未来,影响深远欧盟委员会针对爱尔兰与苹果公司之间的非法国家援助调查案似乎无法保持低调,围绕这一案件的任何进展,不仅对相关国家、苹果公司影响重大,而且对全球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构建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从反避税管理的角度来看,2013年以来,欧盟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打击跨国巨头在欧洲转移利润、逃缴税款的行为,相继“盯上了”包括许多科技公司在内的大型企业,如对菲亚特公司与卢森堡政府、星巴克公司与荷兰政府的税收协定展开调查。但上述两起案件均以欧盟委员会败诉告终。如果在苹果公司的这起税案中能够扭转局势,反败为胜,欧盟反避税管理机构无疑将获得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胜利。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来看,苹果公司税案也是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不合理税收优惠进行整顿的一个缩影。一些成员国政府对跨国公司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从而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促进国内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欧盟向来反对其成员国通过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跨国大型企业留在本国市场,从而损害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利益。因此,苹果税案的最终判决,不仅关乎130亿欧元的税款缴纳,而且还将影响欧盟竞争和补贴政策与各成员国税收主权之间的权衡问题,进而影响欧盟内部市场公平竞争。从企业税收筹划来看,利用各国间税制的差异搭建避税架构的,并非只有苹果一家。无论苹果税案的最终判决如何,都将对正在观望的跨国公司避税策略的选择产生影响,甚至对当前正在推进的国际税改方案产生影响。来源:中国税务报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16601052880,谢谢!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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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全球最低税终于来了

概要11月29日,越南国民议会以压倒性多数(462-1票)通过了《关于按规定征收额外公司所得税以防止全球税基侵蚀的决议》(第44号,以下简称“该决议”),以确保跨国企业(MNE)集团的全球最低税率为15%,且与OECD双支柱全球税收改革计划的支柱二全球最低税保持一致。该决议主要将实施的措施包括:1)如果集团最终母公司(UPE)合并财务报表在以前4个财年中至少有2个财年的年合并营业收入至少为7.5亿欧元(8.161亿美元),则适用该税;2)实施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以及3)为QDMTT以及收入纳入规则(IIR)的纳税和信息报告表的申报分别设定财年结束后12个月和18个月的最后期限。该决议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越南全球最低税的主要内容该决议共计8条和1个附件,该决议规定:1、纳税人是在连续4个财年中的至少2个财年合并收入为7.5亿欧元或以上的MNE集团;2、适用额外公司所得税的两项内容:财年在越南投资的MNE成员实体或成员实体QDMTT的附加规定;3、IIR适用于越南的UPE、部分持股母公司(POPE)和中间母公司(IPE),这些公司是MNE的成员实体,并在财年的任何时候根据全球最低税规定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低税成员实体的所有权;4、设定15%的最低公司税税率;5、纳税人必须根据全球最低税规定进行申报;6、在财务会计准则差异的报告中作出额外公司所得税申报;7、根据QDMTT规定,提交申报和纳税的最后期限是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8、根据IIR规定,申报期限为:适用第一年为财年结束后的18个月;以后各年为财年结束后的15个月。目前,越南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正在紧急制定法律,详细规定该决议中的内容,以确保法律框架与决议中的规定一致。全球最低税对越南的挑战与机遇根据越南财政部的初步估算,在越南投资的约122家外国公司将受QDMTT约束,并将不得不缴纳额外税款,估计将增加税收收入1.46亿越南盾。根据基于2022年公司所得税最终确定数据的初步估算,如果越南实施IIR,则将有6家越南公司需要适用,越南将征收约730亿越南盾的额外公司所得税(如果投资国不适用QDMTT)。一直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越南,除了适用全球最低税,别无选择。全球最低税要求MNE集团缴纳至少15%的公司所得税。如果MNE集团设有分支机构或生产基地的国家征收的税率低于15%,那么这些公司在将利润转移给原居住国集团母公司时,将不得不缴纳税款以达到15%的税率。提供优惠税率是越南吸引外国投资者的方法之一。越南目前的名义公司税税率为20%,但事实上,外商投资企业平均仅缴纳12%的税款,而且大型投资者缴纳的税款要少得多。在全球最低税实施的情况下,越南有两种选择:首先,继续向投资者承诺优惠税率,这意味着低于15%最低税率的税款将由投资者的原居住国征收;其次,将适用于MNE的公司所得税提高到15%。越南将选择第二个选项,问题是,如果越南将税率提高到15%,则可能面临被投资者起诉的风险。然而,分析人士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并不高。为了索赔,索赔方必须证明协议方违反了其承诺,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发生的。而如果越南不适用15%的税率,则投资者仍需向原居住国纳税。分析人士认为,投资者更愿意在越南纳税,而不是在原居住国纳税,因为如果越南征收更多税款,则很可能会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为:1、外国直接投资带来了就业机会。越南正处于人口黄金时期,许多人有望加入劳动力市场。2、越南更喜欢吸引长期资本而不是短期投资,这是它从1997年亚洲危机中吸取的教训,当时短期资本撤离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速度太快。3、国内金融市场不能满足国民经济的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引入资本。但由于在后全球最低税背景下税收激励将不再有效,越南不得不寻求其他措施。根据《越南投资法》,有两项措施用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首先,提供投资激励(减免税收、费用和收费);其次,利用国家预算帮助外国投资者。多年来,越南一直在使用第一项措施。然而,从现在起,越南必须考虑第二项措施。原则上,越南的投资支持政策必须与过去实施的税收减免政策“不同”。但政策应该有多大不同?公平待遇是投资支持政策的原则。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某些领域的越南企业也将获得支持。换言之,缴纳低于或高于15%税款的国内企业将有机会根据非歧视待遇原则获得支持。这种投资支持政策需要更好的征管能力,但作为回报,越南可以选择目标并解决现有问题。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更有选择地吸引投资,从而带来更高的效率。设立全球最低税投资支持基金作为全球税收改革的一部分,国民议会已批准了全球最低税决议,并表示政府将在2024年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但国民议会财政委员会负责人Le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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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一银行帮美国客户逃税被罚

百达银行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延期起诉协议,同意向美国财政部缴纳约1.23亿美元赔偿金、非法所得和罚款,并对相关调查给予全面配合。如果百达银行遵守协议,美国3年后将寻求撤销对该银行的起诉。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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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税务局更新税收居民身份指南

新加坡税务局(IRAS)更新了确认公司税收居民身份的指南,以判定在董事会会议时使用虚拟会议技术参会的情形下,公司是否构成新加坡的税收居民。一般而言,如果一家公司在上一个日历年度在新加坡对其业务进行控制和管理,则在评估年度将被视为新加坡的税收居民。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定战略决策的地点通常决定了该公司实施控制和管理的地点。不过,在某些情形下,在新加坡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事实可能还不够充分,IRAS还将根据公司提供的其他事实加以确定。IRAS明确,在以下情形中,涉及使用虚拟会议技术的董事会会议通常将被视为在新加坡做出了战略决策:-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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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质性运营,境外子公司被要求补缴税款

交钥匙模式,是跨国公司为投资国(地区)建造工厂或其他工程项目,在设计、建造工程完成,且设备安装、试车及初步操作顺利运转后,依照合同将工厂或项目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钥匙”交由合同对方,由对方经营的一种模式。目前,部分“走出去”企业采取交钥匙模式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并在投资国(地区)设立子公司承担部分职能。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模式下,子公司是否实质性经营,影响着税务处理的合规性。!案例:从境外母公司直接进口,是否需要缴税我国A公司在印度尼西亚设了一家子公司P公司,用于承包当地一发电站项目。A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项目所有方(即发包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项目采用EPC模式,即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建设的总承包模式。根据A公司与子公司P公司的协议,A公司提供设备、材料,并承担除实际建设之外的所有工作业务,P公司仅负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印双边税收协定)第七条,A公司认为项目过程中采购的设备、材料等是A公司直接出售给印度尼西亚项目所有方的,并未经手P公司,因此A公司出口设备至印度尼西亚项目所有方取得的利润,仅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即可。但是,印度尼西亚税务总署认定,A公司直接出售给项目所有方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就合同中附随的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当纳入P公司的税基,在印度尼西亚缴纳税款。其理由是,该项目为“总包工程”,涉及所有的业务内容,应当将母公司和子公司看作一个整体。项目中的设备、材料虽然是从A公司直接进口,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销售材料设备这一行为不能由印度尼西亚实体P公司来完成。也就是说,能够由境外子公司实施的行为,应当尽可能由子公司来实施,而不是像A公司这样采用跨国贸易的方式。!分析:特殊情况下,“或者”不一定是“二选一”面对这一争议,税企双方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在司法程序中,印度尼西亚法院尊重国际规则,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抗辩。不过,法官对中印双边税收协定第七条的理解,与A公司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中印双边税收协定第七条的部分原文为: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征税,但应仅以直接或间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但是,如果该企业证明上述活动不是由常设机构进行的,或者与常设机构无关,应不适用本款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对该条款的核心理解偏差出现在最后一句的“但是”上。A公司认为,“但是”这句话中的“或者”一词,表明证明的性质为二选一。A公司证明了设备、材料采购及附随业务不是由位于印度尼西亚的常设机构(即P公司)进行的,即A公司证明了“但是”这句话中的前半句,就可以推导出A公司不适用本条款规定,其利润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对此,法官认为,虽然A公司证明了前半句话,但是其活动显然属于后半句话的“补集”,即A公司的活动与常设机构具有相关性。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当证明其活动既不是由常设机构进行的,也与常设机构无关,才能享受协定待遇。对于A公司的活动“与常设机构有关”这一点,法官着眼于实践,对项目所有方与A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分析,认定该项目不仅为EPC总承包模式,而且属于国际流行的交钥匙模式。交钥匙模式可以看作是EPC总承包模式业务和责任的延伸。在这一模式下,P公司与其母公司A公司应当视作一个整体,共同完成该交钥匙模式项目的工作。基于上述理由,印度尼西亚法院最终判定,A公司需要将设备材料出售相关的利润纳入P公司的税基中,依据印度尼西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税款。!思考:实质经营是税务合规的重要前提在跨境投资经营过程中,国际税收规则、双边税收协定和投资国(地区)国内法是基本准则,企业应当正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内容。在此基础上,企业还需要关注投资国(地区)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情况。实务中,部分“走出去”企业出于降低项目成本等考虑,虽然在境外设立了子公司,但是具体业务仍由境内母公司来完成。这样的做法,可能会被投资国(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存在规避在当地履行纳税义务的嫌疑,进而引发争议。基于此,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在跨境投资经营过程中关注实质经营要求,基于实质经营合规进行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务报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16601052880,谢谢!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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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率将重回19% 餐饮业压力山大

近日,德国联邦议院预算委员会举行会议,商讨2024年度财政预算事宜。为填补财政资金空缺,德国政府计划从明年起将餐饮业增值税税率从7%回调至19%。受去年高通胀的影响,德国餐饮业发展并不景气。不少从业者表示,增值税税率大幅提升将导致用餐价格上涨,消费者用餐需求减少,餐饮业或将迎来“关门潮”。回调税率弥补财政空缺11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定,德国政府不得转移使用2021年抗击新冠疫情剩余的600亿欧元资金。由于这笔剩余资金不能挪作他用,导致德国政府可用财政资金紧张。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德国政府考虑从其他地方削减开支、增加收入,提高餐饮业增值税税率便是其中的一项举措。据了解,2020年初,德国政府考虑到新冠疫情对餐饮业的不利影响,规定2020年7月—2023年12月,餐饮业可享受7%的增值税优惠税率(标准税率为19%)。今年3月,德国联盟党议员建议,在2024年延续餐饮业增值税优惠税率,但遭到执政联盟的反对。原因之一是,在德国酒店和餐馆协会的一项调查中,有一半的餐馆和酒店老板表示他们的业务状况为“良好或非常好”,因此执政联盟认为餐饮业不再需要依靠政策扶持。原因之二是,继续延续优惠政策将加重财政负担。执政联盟中控制着财政部的政党自民党计算得出,在2024年继续减税将使政府少收入33亿欧元。若不再延续7%的优惠税率,那么从2024年1月1日起,德国餐饮业增值税税率将回调至19%。税负转嫁导致餐费上涨从7%到19%,高达12个百分点的税率涨幅可能会降低很多德国民众的外出就餐意愿。在柏林经营海鲜餐馆的哈穆表示,俄乌冲突爆发以来,食材价格和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劳动力也出现短缺,餐馆运营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德国政府在新冠疫情期间出台的增值税7%优惠税率政策让他能勉强维持经营。但目前政策即将到期,餐馆持续经营能力将受到很大挑战。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德国酒店餐饮业实际营业额(经价格调整后)较2019年疫情前同期水平降低10.4%,名义营业额增长9.6%。实际营业额与名义营业额的差异主要来源于原料价格、员工工资和能源价格的上涨。经营酒馆生意的马克斯则认为,7%的税率能够让他保持原价,明年税率回调至19%,他的酒馆不得不涨价,增加的税负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德国南部巴伐利亚州的一家餐厅正在通过在菜单上为每道菜标注两个价格来提醒顾客,一个是当前的价格,另一个是增值税优惠税率到期后的价格。德国酒店和餐馆协会的调查显示,税率回调后,95%的德国餐饮店将被迫提价,预计餐饮平均价格涨幅将达到15.5%,其中除了增值税上涨12个百分点外,还包括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堂食减少或让餐馆关门歇业德国一项调查显示,急速上升的用餐成本可能将更多食客拒之门外。有八成餐饮从业者担心,餐费上涨将导致客流量减少,顾客点单量也会减少。不少德国餐饮消费者表示,将来他们会更加谨慎地选择外出就餐。餐饮业增值税税率回调后,还可能导致部分餐饮消费向外卖送餐和超市转移。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相关规定,食品、书籍等商品一直适用7%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外卖和超市中售卖的食物均属于商品而非餐饮服务,不受此次增值税税率回调的影响。德国酒店和餐馆协会负责人哈特格斯表示,这样的差异将使餐馆处于竞争劣势。在过去的一年半时间里,德国餐饮从业者的经营成本大幅上涨。加之疫情期间积压的投资和尚未偿还的贷款,让很多餐馆仍处在经营困境之中。该协会调查显示,约有1.2万家餐饮企业表示,增值税税率回调至19%后,他们或将选择关门歇业。牛津经济研究院高级经济学家托马斯·德沃夏克认为,问题在于如何判断德国餐饮业已经从疫情中恢复得足够好,能够承受税收减免的取消。他通过比较分析称,在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国,餐饮业的增值税税率只有10%。尽管这些国家的餐饮业主抱怨食材价格上涨和劳动力短缺,但就业数据显示餐饮业正在复苏。来源:中国税务报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16601052880,谢谢!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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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个国家和地区将在2027年之前实施OECD加密资产报告框架

根据OECD于2023年11月10日发布的新闻稿,48个国家和地区计划在2027年之前实施加密资产信息自动交换的新国际标准——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OECD秘书长对英国财政部发布的公告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打击逃税的重要里程碑。CARF是OECD于2023年6月8日发布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国际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标准还对《统一报告标准》进行了修订。有意实施CARF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开曼群岛、智利、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根西岛、匈牙利、冰岛、马恩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于2023年6月最终敲定CARF后,OECD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全球论坛成立了CARF小组,负责加密资产报告问题,该小组计划于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里斯本举行的全球论坛第16次全体会议上继续探讨此议题。来源:IBFD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16601052880,谢谢!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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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机构呼吁对亿万富豪征税2%

据法新社近日报道,欧盟税务观察中心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对亿万富豪征收2%的全球财富税将为欧洲带来400亿欧元的收入。由法国经济学家加布里埃尔·祖克曼领导的这一机构表示:“由于经常使用空壳公司逃避所得税,全球亿万富豪的实际支付的税率为零至0.5%。”欧盟税务观察中心建议对约2800名亿万富豪的财富征收一项全球最低税,税率为2%。这一征税原则让人想到对企业利润征收15%的最低税率。2021年底,在经合组织的支持下,各方达成一项国际协议。随后,这一税率逐步在全球推广。欧盟税务观察中心表示,欧洲亿万富豪目前每年只缴纳60亿美元的税款。如果对这些亿万富豪的财富征收2%的税,税收收入就可以增至目前的7倍左右,在欧洲达到400亿欧元,在全世界达到2000多亿欧元。今年9月,法国负责公共账目的部长级代表托马·卡泽纳夫表示,他希望成立一个“透明工作组”来研究征收个人税的问题。法国政府已经排除了对富人财富征收任何新的国家税的可能性,认为应在欧洲或国际层面上决定采取这种征税行动。欧盟税务观察中心在总结近期国际税制改革情况的报告中,称赞了自2017年起实行的银行信息自动交流政策的成功。在2013年前,家庭存放在避税天堂的金融资产“大部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而10年后,这些资产中只有约25%“逃了税”。另一方面,为报告的出炉做出了贡献的百余名研究人员遗憾地表示,对企业征收的全球最低税“被大幅削弱”。经合组织谈判达成的协议包含一项例外条款,允许企业将部分资产和工资支出排除在税基外,所以实际税率远低于理论上的15%。因此,欧盟税务观察中心建议将税率从15%提高到25%,这将使税收收入“增至目前的近3倍”。来源:参考消息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16601052880,谢谢!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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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自然人股权转让六大涉税误区

近期,有纳税人咨询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变更登记流程和操作等涉税问题。对此梳理了六个自然人股权转让常见误区,一起来了解下吧!01误区一股权转让只是指本人主动出售股权给其他人。正解股权“转让”是广义的转让,并不是只有主动出售股权才是转让。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02误区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不计入收入。正解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03误区三股权转让计税收入等于股权转入收入。正解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0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0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0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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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陕西两地10月实施股权变更登记个税相关规定

2023年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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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将严格家族办公室税收优惠管理

近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常务董事拉维·梅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加坡将严格单一家族办公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加强对单一家族办公室进行本地投资的引导和激励,以提高新加坡本地就业率、推动绿色转型和发展慈善事业等。家族办公室是为富有家族的财富和商业利益提供专业管理咨询和保护的机构。新加坡家族办公室主要分为单一家族办公室和联合家族办公室。前者仅为一个家族提供服务,后者则为多个家族提供服务。根据新加坡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股票、债券、房地产等投资收入被视同为财富管理服务收入,享受与财富管理服务提供商相同的税收待遇,按照5%的税率缴税,这比一般公司投资收入的税负要低得多。此外,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投资收入还可免除新加坡的资本利得税和股息税,以及享受增值税、遗产税等多种优惠。因此,税收优惠是吸引国外富豪在新加坡设立单一家族办公室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成立单一家族办公室的浪潮推动了新加坡管理的总资产数额的飞速上涨,然而其中的大部分财富并未在新加坡国内投资,从而削弱了人们对它将带来大量本地就业机会的预期。梅农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为解决财富价值利用不足的问题,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更新了单一家族办公室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鼓励单一家族办公室创造就业机会,为国内服务供应商创造需求,向本地企业输送资金。”据梅农介绍,新政策增加了对于专业投资人员的要求,即申请税收优惠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在提交正式申请及整个税收优惠激励期间,至少须雇佣2名专业全职投资人员,职位包括投资组合经理、研究分析师或交易员。其中,至少1名专业投资人员不属于受益人家族成员。此外,新政策还更新了对单一家族办公室在本地投资的要求,增加了混合金融架构和气候相关投资的选项。不仅如此,新政策要求所有新的单一家族办公室申请人必须通过本地支出来满足业务支出条件,而不同以往可以通过海外支出来满足。申请税收优惠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必须根据其资金规模,承担2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本地业务支出。梅农表示:“这些措施将为新加坡的企业和服务供应商带来更大的利益。”新加坡还推出了慈善税收激励计划,鼓励以新加坡单一家族办公室为基地向海外捐款。该计划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计划允许新加坡的合格捐赠者通过合格的本地中介机构进行捐赠,便能获得100%的捐赠税收减免,上限为捐赠者的法定收入的40%。梅农表示:“我们希望慈善税收激励计划的推出使慈善捐赠成为新加坡单一家族办公室的一项常规业务。”此外,对于单一家族办公室快速发展在财富流入方面构成的风险,金融管理局表示,将采取额外措施,打击单一家族办公室领域的洗钱避税活动。所有单一家族办公室在启动时,以及运营后的每一年都需向金融管理局报告相关业务,并与一家受金融管理局监管的金融机构保持业务联系,以接受该机构的反洗钱检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新加坡单一家族办公室拟议监管框架的咨询文件》原文。来源:中国税务报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16601052880,谢谢!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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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续延长部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效期

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请继续按照执行。2011年1月27日,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上海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按照规定,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规〔202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2011年1月2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请继续按照执行。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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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税率提高 高收入人群避税现端倪

近日,新西兰税务局对高收入人群的行为趋势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在引入39%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后,高收入人群申报收入大幅下滑,新注册实体数量则显著增加,目标人群2021纳税年度(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少申报的应税收入约为30亿新西兰元(1美元约合1.59新西兰元),造成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约为1.5亿新西兰元。新西兰税务局指出,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上调以后,个人与实体之间的税率差异进一步拉大,避税的“诱惑”也随之增大,高收入人群可能会通过改变收入性质或利用信托机构等方式降低税负。税负差异创造避税“沃土”?自2021年4月1日起(4月1日是新西兰纳税年度的起始日期),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超过18万新西兰元的部分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33%提高至39%。该项政策是新西兰工党的竞选政策之一,实施目的有两个,一是增加收入,通过获取额外的税收收入降低因政府支出增加带来的财政压力;二是调节分配,政府希望在获取额外税收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影响。据估计,39%的最高税率仅涉及全国收入最高的2%的人群。在此之前,新西兰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四档,即:应税收入不超过1.4万新西兰元的部分适用10.5%的税率,1.4001万至4.8万新西兰元的部分适用17.5%的税率,4.8001万至7万新西兰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7万新西兰元的部分适用33%的税率。其中,最高税率33%与信托受益人适用的税率一致,但比企业所得税税率高出5个百分点。新西兰税务局指出,即使是这5个点的差异,也导致了大量自主经营的个人进行避税安排。该局对2018纳税年度不同收入阶段的申报人数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自主经营的个人在收入达到48000和70000新西兰元附近时出现了人数上的巨大波动,因为这两个金额正是边际税率发生变化的节点。引入39%的最高档税率后,新西兰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四档变为五档,且39%最高税率显著高于信托受益人适用的税率(33%)、组合投资实体税率(28%)以及企业所得税税率(28%)。也就是说,个人和实体之间的税率差距进一步增加到11个百分点。差距拉大,不仅加大了避税空间,也增强了避税动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税务专家约翰·卡特伯森指出:“企业经营活动适用28%的比例税率,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39%之间相差11个百分点。这一差异创造了避税的‘沃土’,高收入个人将会思考如何合法地避税,以减少需缴纳的税款。”初步分析识别避税端倪今年3月,新西兰税务局对高收入人群已申报的2021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预扣所得税(PAYE)和投资收入申报表进行分析发现,高收入人群所申报的收入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且不同类型的群体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一类是与受雇单位不存在关联或控制关系的高收入人群,他们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从22.8万新西兰元降低至21.7万新西兰元,降幅为4.8%;另一类是与受雇单位存在关联或控制关系的高收入人群,如受雇单位的股东或董事等,他们对自身可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具有很强的控制能力,而这部分人群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从19.1万新西兰元降低至16.6万新西兰元,降幅达13.1%。此外,自2020年11月以来,上述高收入人群新注册了10633个公司、2630个信托机构和362个合伙企业,与前12个月的新注册实体数量相比,增幅高达28%。收入变动和新注册实体数量的大幅波动相互印证,显示出潜在的避税问题。税务局指出,高收入人群为避免达到18万新西兰元的门槛而作出的避税安排,不仅会导致税收收入流失,还会损害税收体系的完整性和公平性,打击公众对税收体系的信心。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的落实,实行避税行为的人数将进一步增加。同时,税务局也表示,当前只是初步分析,在收到全部纳税人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前,税务部门无法完整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发生了哪些变化。此外,新冠疫情让许多企业收入下滑,这也可能导致企业主的工资性收入减少。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合伙人罗宾·沃克指出,现在作出这一结论还为时过早。她说:“部分纳税人收入下降是有正当理由的,尤其是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的情况下。我们并不能断定高收入人群收入下降必然是税率提高导致的,疫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税务部门采取应对举措为减少高收入人群的避税行为,新西兰税务部门采取了积极的应对举措。加大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力度。根据最新立法,新西兰税务局将有权从信托机构获取更多特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将帮助税务部门了解信托的使用情况,并找到防止高收入人群利用信托避税的方法。收入部长大卫·帕克的发言人表示:“在引入39%的最高税率之初,我们就曾反复强调,我们会对税法实施和信托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因此,我们取得了从信托机构采集信息以进一步了解信托行为的权利。新西兰税务局将针对这些信息采取合适的处理方法,以确保税收体系的公正性。”加强纳税人行为模式的监控。新西兰税务局客户管理部负责人托尼·莫里斯指出:“我们将继续对纳税人行为趋势和模式进行监控,重点关注在2020年和2021年取得高收入的纳税人,因为这部分人有避税动机。当然,收入下滑也有许多正当理由,例如刚好在2020年或2021年退休或被裁员等。但如果发现纳税人有试图避免适用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行为,我们将积极应对,进一步了解这些纳税人的收入或业务结构发生变化的原因。”加强税法遵从管理。新西兰税务局已经采取了许多税法遵从措施,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但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造成的避税动机将会给税法遵从活动带来更多压力。此外,新西兰政府还发布了关于优化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目的是避免纳税人通过转变收入性质的方式避税,以维护税制体系的公正性。来源:中国税务报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16601052880,谢谢!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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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就支柱一金额A的税收确定性征询公众意见

2022年5月27日,OECD就支柱一金额A的税收确定性展开公众意见征询(此前相关报道,请参见IBFD于2021年7月2日和2021年10月11日的新闻)。支柱一金额A的税收确定性框架旨在确保范围内集团在适用新示范规则的方方面面都具有确定性,包括消除双重征税;当范围内的集团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产生收入,消除这些国家未经协调的遵从活动给集团带来的风险;以及消除复杂且耗时的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双重征税的风险。提议的金额A税收确定性框架包含以下内容:-
202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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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就加密资产税收透明度新框架和通用报告标准修正案征求意见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日发布一份关于新的全球税收透明度框架的公共咨询文件,该框架规定加密资产的报告和信息交换,以及共同申报准则(CRS)的拟议修正案。此次咨询的目的是为决策者决定是否采用此类框架及其相关设计提供信息。与传统金融产品不同,加密资产可以在不受传统金融中介干预的情况下转让和持有,也不需要任何中央管理机构对所进行的交易或加密资产持有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因此,加密资产可能被用来破坏现有的国际税收透明度举措,如CRS。在此背景下,二十国集团要求OECD制定一项用于加密资产信息自动交换的框架方案。新框架明确税务部门对参与加密资产特定交易人员涉税信息进行收集与交换的机制。其范围涵盖在没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干预的情况下分散持有和转让的加密资产,而提供加密资产与其他加密资产或法定货币兑换服务的个人和实体必须用尽职调查程序来识别其客户,每年报告此类客户兑换和转让的总价值。来源:中国税务报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16601052880,谢谢!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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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78种经济犯罪案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二条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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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增加天津、重庆、广州市、福州和厦门等城市作为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

2022年3月31日,人民银行召开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前期研发试点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副行长范一飞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认为,2017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各参研机构,在试点地区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统筹把握、周密组织,稳妥开展试点,动态完善业务技术设计,持续创新应用场景,着力解决金融服务难点痛点问题,初步验证了数字人民币相关理论、政策、业务和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目前,数字人民币已在批发零售、餐饮文旅、政务缴费等领域形成一批涵盖线上线下、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2022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场景等重大试点项目圆满成功,参与试点的用户、商户、交易规模稳步增长,市场反响良好。会议指出,随着试点测试深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在彰显便捷性、优化普惠性、突出创新性、保障安全性、体现合规性、加强可持续性等方面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和探索。会议强调,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要坚持体现“人民性”,在拓展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支持数字政务建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要坚持市场化,在数字人民币发展、推广、普及过程中,政策设计要充分激发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地方政府等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推动运行中要鼓励竞争。要坚持法治化,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前瞻性地开展法制建设,保障好数字人民币体系的安全性,把握好隐私保护和预防犯罪之间的关系,深入研究对金融体系等多方面的潜在影响。会议要求,下一步,各有关参与方要按照“十四五”规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在现有试点地区基础上增加天津市、重庆市、广东省广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浙江省承办亚运会的6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北京市和河北省张家口市在2022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场景试点结束后转为试点地区。坚持“双层运营”架构,充分发挥指定运营机构的优势作用,加大试点应用和生态体系建设力度。加强安全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深化理论问题研究,不断夯实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基础。人民银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各数字人民币参与研发机构,各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16601052880,谢谢!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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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视角下看新加坡家族办公室计划在跨境财富管理中的应用

近期,新加坡家族办公室计划,已经成为跨境财富管理领域中的一个热词。但据笔者观察,服务高净值客户的法律界人士,鲜有对此计划的介绍文章。因此,我们从法律和税务的角度来解读新加坡家族办公室计划,以期抛砖引玉,以飨读者。一、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的产生背景随着CRS的不断推进(关于CRS,可见《开曼法律指南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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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门核定居民企业CFC制度及个人CFC制度分别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防止和杜绝跨国企业或个人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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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发布。同时,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二、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管理,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违不罚”范围,既彰显税收执法温度,又不放松税收管理。四、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五、税务机关应明确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相关岗责流程,构建权责一致、边界清晰、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六、税务机关应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系统开展“首违不罚”预警提醒、违法阻止和分析评估,定期对“首违不罚”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取得“事前放、事中管、事后评”效果。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2月30日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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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主任:避税天堂将不复存在,全球税改协议让所有国家受益

大年初三年年有余10月8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巴黎宣布,代表全球经济94%的136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已同意实施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该协议随后得到了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的核准,并正在等待本月底G20峰会的最终批准。该方案的支柱一是将确保规模最大、利润最丰厚的约100家跨国企业利润和征税权在各国之间更公平地分配。新规则要求跨国公司在其经营活动所在国纳税,而不仅仅是在其总部所在地。支柱二是将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从2023年起,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约合8.7亿美元)的公司都将适用这一税率。双支柱方案如何确保跨国公司更公平地纳税?爱尔兰等低税率国家为何同意税改?僵持多年的税改谈判为何突然取得突破?税改方案给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带来怎样影响?针对上述问题,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尔·圣阿曼斯(Pascal
202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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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投资架构选择香港新加坡的税收与反避税考量

大年初一年年有余香港和新加坡离岸公司由于当地健全的法律和发达的金融体系常见于“走出去”企业海外投资架构中间层,香港或新加坡哪个是更佳选择取决于企业多方面需求。本文将从税收角度的与公司运营密切相关税种税率、转让定价与OECD支柱二方案影响、CRS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适格投资基金免税优惠四个维度展开分析,供企业作战略决策时考虑。一、与公司运营密切相关税种税率1.
202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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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男子在温哥华购入$3200万房产被查,年收入仅报$4万!老妈和妻儿,4个账户转账$1.7亿...

大年初一年年有余加拿大反洗钱调查机构FINTRAC近日披露的一桩案件,温哥华一名华人男子年收入为$4万,却买了$3200万的房子!这名华人男子在2006年移民加拿大,当时他向边境服务局报告自己平均每年收入只有$40,615,申报的家庭资产总额为$125万,但事实情况远非如此。该男子利用他的妻子、孩子和母亲,把大量资金从香港转移到加拿大,在温哥华购买数栋豪宅,并在巴哈马设立至少一件空壳公司。据FINTRAC的一份报告显示,政府部门掌握的资料与男子申报的内容完全不一致。2006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该男子在加拿大收到从香港汇入的约$1.14亿元资产。其中大部分钱是通过家的“A公司”转入,这是一家在巴哈马上市并是其母名下投资控股公司,该公司在3个账户中持有$3,460万加元。此外,这名男子的妻子,被文件中列为家庭主妇、失业者以及首席执行官,曾下令从瑞士、中国、新加坡、以及加拿大的上市公司中转账。报告显示,这些资金透过60次不同的电子资金转账、7次大额现金交易和两份可疑交易中转来。然后这对夫妻用这笔钱在温哥华购入大量房产,两人最早以$200-$300万的价格买入温哥华的首套房产;在2012年购入价值$1400万的房产;然后在2016年以$1500万的价格购入又一套房产;他们的孩子也在同年购买了一套价值$100-$200万房产。2011年12月,加拿大瑞银银行向FINTRAC提交了两份可疑交易报告,提到该男子和4个香港账户,指出大约有$750万元通过10笔不同的交易,转移到该男子的家庭成员账户上。该男子的母亲向银行解释,转账的金钱有部分来自出售她在中国的物业所得。然而,该个持有母亲委托书的男子无法出示土地所有权记录。律师审查FINTRAC的报告后向11家加拿大银行或金融机构发出传票,以了解这4个特殊账户的详细资料。传票显示,这4个账户在2009年至2020年期间将总计$1.669亿加元转入了该男子在加拿大BC省五家主要银行的账户。尽管有大量现金流入BC省,但是FINTRAC发现有关这4个账号的资料有限。其中一个账户来源一处小型的汽车修理厂,网上几乎没有关于这些公司的资料。BC省洗钱调查委员会在长达18个月的调研中发现此案,这是调研1000多个案例中最典型的一个,涉及被怀疑洗黑钱的一些重要方面,例如代人购买、模糊的公司结构、欺诈、分散资产(特别是房地产)及与有组织犯罪、腐败有关。根据加拿大反洗钱机构FINTRAC统计,去年资金自香港银行业者流入加拿大的金额创下历史新高,约有$436亿加元的资金通过电子转帐转入加拿大。其中超过1万加元的转账交易都需向FINTRAC报告。FINTRAC自2012年起记录这些数据,而香港资金移入加拿大则是创有数据以来的新高。2020年创纪录的转帐资金与2016年和2019年相比,分别增加了46%和10%。这股外流资金仅占香港2020年银行总存款的1.9%。但是,FINTRAC发言人Darren
202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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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离岸信托真的能抵御CRS和新个税反避税条款,传承家族财富吗?

近日到上海出差,前去拜访一位老客户。该客户所在行业为高端智能设备领域,其海外公司架构和税收筹划,皆由宏杰提供专业服务。双方合作已有数年,彼此十分信任。此次拜访中,我们原本沟通重点是客户公司的相关跨境业务及维护。握手告别之际,客户突然问:【宏Sir,我想把儿子送到国外去读书,在境外为他设立一个离岸信托,您看可行吗?】目的:是想钱出去还是人出去如果只是设立一个离岸信托,那并不复杂:无非是选择一个值得信赖的信托管理人,然后确定合适的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再设立一系列离岸公司,最后根据客户需求,签署各种信托协议,以此对客户财产的收益权及管理权进行相应约定。凭借多年来的实操经验和对该客户的了解,我进一步向客户了解其真实目的。于是,我问客户:您到底是想把人送出去,还是把资金(也就是“钱“)送出去?离岸信托只是一个工具,是否要设立,这取决于您的真实目的到底如何。客户表示,其在海外已经做了资产布局,现阶段不存在资金出境的问题。因此,真实目的是想通过离岸信托为将去国外读书的儿子做好规划:一是让自己半生辛苦打拼来的财富传承给孩子;二是孩子能够合理利用这些财富,将来学业和事业有成,不至挥霍浪费。CRS:离岸信托服务需求激增可以说,该客户对离岸架构和离岸信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否则不会直接提出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传承这样的需求。事实上,这可能并不是该客户的先见之明,而是高净值人士目前的一种“潮流”之选。据坊间传闻,仅仅在2018年最后两个月,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成立/变更了300多个海外家族信托。比如,著名的小米、美团、龙湖地产、海底捞、融创中国、周黑鸭等(见下表)。可以看出,现阶段很多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在将境外资产从“个人-离岸公司”转移到“离岸信托-离岸公司”架构中。No.上市公司名称股东/信托设立人信托设立时间1龙湖地产吴亚军2018年11月变更,上市时/前设立2融创中国孙宏斌2018年12月3达利食品许世辉2018年12月4周黑鸭唐建芳2018年12月5小米雷军、林斌2018年上市时/前设立6美团王兴、穆荣均2018年上市时/前设立7海底捞张勇、舒萍夫妇施永宏、李海燕夫妇2018年上市时/前设立8拼多多黄峥2018年上市时/前设立9旭辉控股集团林峰2018年12月10第一视频张力军2018年12月▵上市公司设立/变更离岸信托简表(部分)如果说以往的离岸信托,更多是在公司海外上市时所做的附带安排,那么,这些富人们为什么一下子对离岸信托趋之若鹜,需求陡增呢?我们认为,其最直接的动因是应对CRS,以及新个税反避税的“穿透”征税。能避税吗?No,将变得越来越难那么,作为离岸信托,真的能够避免CRS及新个税反避税吗?答案是:并不能。因为离岸信托是CRS定义中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同样需要穿透信托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固定收益人、保护人等。也就是说,只要任一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务居民,其信托所持金融账户信息都会被换回中国。根据我们的了解,在CRS下,离岸信息的下述信息很可能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并据此征税:1实际控制人账户余额或价值账户收入2委托人信托所持有账户的全部余额或价值申报当期支付给或者计入信托所持有账户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3受托人信托所持有账户的全部余额或价值申报当期支付给或者计入信托所持有账户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4固定受益人信托所持有账户的全部余额或价值申报当期支付给或者计入信托所持有账户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5任意受益人信托所持有账户的全部余额或价值申报当期支付给或者计入信托所持有账户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6保护人(如有)信托所持有账户的全部余额或价值申报当期支付给或者计入信托所持有账户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7账户关闭账户关闭的事实(不需报送账户余额和价值)该账户在关闭前的申报期内支付给或者计入信托所持有账户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CRS下,离岸信托须交换之信息至于离岸信托能否抵御新个税反避税,目前而言,尚不明确。但是,如果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在离岸信托中保留充分权利(如随时更换受托人、调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资决策权,或者将信托设立为可撤销信托等),则很可能被作为“实际控制人”,并被新个税反避税条款“穿透”。信托:离岸的,才是更好的?既然不能避税,为什么还有如此多高净值人士对离岸信托情有独钟呢?答案很明显,在全球税务透明和CRS大力度推行的情况下,离岸信托传统的避税功能正在消减。这是大势所趋,无可抵挡。【关于这一点,大家都能看到。但是,富豪们还对离岸信托孜孜不倦,最重要的考量已经不是避税,而是其他功能】—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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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资产剥离的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其产生的各项税收是股权转让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甚至成为股权转让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本文以一起含资产剥离的股权转让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各方的税务处理。一、股权转让案情简介B公司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周某5个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张某等人”)。2017年9月18日,A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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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发布《实益所有权人实施手册》,你的开曼公司合规了吗?

背景不久前,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发布了最新版的《实益所有权人实施手册》(2021,简称“手册”),要求对开曼公司实益所有权人进行信息登记、合规披露,否则会被罚款。事实上,早在2021年初,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就曾对「19家」不遵守规定的公司处以5,000开曼元(约6100美元)的罚款。如今一年快过去了,最新的开曼公司实益所有权人信息登记与合规又有什么新规定?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01谁会被开曼当局罚款?如果开曼实体的实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不合规,下列主体都可能会被罚款:—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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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上述政策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政策速览1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税方法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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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首次详解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释放重磅信号!

12月13日,中国人大网发布财政部部长刘昆于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全文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一、基本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工作。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重庆市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按照以上工作考虑,财政部、司法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方面研究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草案的主要内容(一)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此次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二)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房地产税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为确保有效征管并优化纳税服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将构建科学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四)试点期限和启动时间。试点期限为五年。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同日,中国人大网还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指出,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积极稳妥的方式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是必要的,赞成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草案基本可行,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授权期限为五年,但何时起算不清楚,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同时,还对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办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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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投资架构选择香港新加坡的税收与反避税考量

香港和新加坡离岸公司由于当地健全的法律和发达的金融体系常见于“走出去”企业海外投资架构中间层,香港或新加坡哪个是更佳选择取决于企业多方面需求。本文将从税收角度的与公司运营密切相关税种税率、转让定价与OECD支柱二方案影响、CRS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适格投资基金免税优惠四个维度展开分析,供企业作战略决策时考虑。1.与公司运营密切相关税种税率1.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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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分配视角下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政策选择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扎实推进共同富裕,2021年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和分配不公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要求。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必须紧密围绕我国新发展阶段的历史使命及目标进行调整,形成功能不一、相互协调的体系,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一、三次分配视角下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理论依据共同富裕具有丰富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点:首先,共同富裕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因此“富裕”是基础;其次,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因此“共同”是关键;最后,共同富裕是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的富裕,因此“渐进式”是路径。“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的核心目标,但是数据表明,从2008年至2019年,我国的基尼系数都在0.46以上,而根据国际惯例,基尼系数0.4~0.5视为收入差距较大。如果任由这样的趋势发展,则社会矛盾会激化,社会稳定岌岌可危。此外,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造成较大的非对称性冲击,进一步恶化了我国现有的收入分配问题。由此可见,收入分配公平的问题将是影响我国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新发展阶段促进我国共同富裕首先需要解决收入分配公平的问题。收入分配公平主要指收入取得的途径公平公正。收入分配不公是导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其中,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过高的收入即为有失分配公平的典型表现。收入分配差距则指个人或家庭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通过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中的税收政策,可以发挥其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为了缓解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公共财政应以寻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运用财政和税收政策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具体而言,一方面,无论在任何环节对何种纳税人征税,税收的最终实际负担者均为个人,因此税收必然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恰当的税制体系可以在保障国家收入的同时给予教育、卫生等基本民生更多扶持,实现“抽肥补瘦”,从而有效缓解我国现存的收入分配问题,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三次分配理论,初次分配指按照生产要素对产品的贡献程度所进行的分配;再分配是对初次收入分配结果的调节,主要包括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调节手段;第三次分配主要指个人和企业出于自愿,在道德机制的激励作用下,将部分可支配收入以公益慈善的方式捐赠给社会,从而实现对社会财富的调节。税收可以在三次收入分配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其中,初次分配属于要素分配,消费税、资源税以及对垄断行业或获得高利润行业的征税,可以通过影响价格和要素实现调节初次收入分配的目标。而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则可以直接对初次收入分配的结果进行调节,从而发挥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此外,通过完善慈善捐赠等相关税收制度,可以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发挥税收在第三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促进共同富裕。二、三次分配视角下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工具共同富裕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因此,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机制时,应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总体而言,三次分配的着力点不同,所采用的税收工具也具有差异。初次分配侧重效率,再分配及第三次分配侧重公平,同时三次分配中所采用的税收工具还应相互协调,以促进共同富裕。(一)初次分配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工具初次分配的力量在市场,按照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主要解决的是按生产要素对产品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的问题,关键点在于“富裕”。只有在发展的过程中带来国民收入的提高及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才能构成“共同富裕”的基础。初次分配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带动更多的人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实现共同富裕。初次分配更侧重于效率,因此从税收调节的角度看,主要通过建立中性的税制,促进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优,从而实现价值最大化,形成共同富裕的基础。从具体的税种看,增值税具有中性的特征,有利于促进生产、分配、流通及消费各个环节的畅通,减少税负的沉淀,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增加“富裕”的总量。在保障初次分配实现税收中性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该辅以其他税种的调节,以促进初次分配的结构更为合理。首先,消费税可以调节价格、引导消费结构,从而调节收入分配。近年来,我国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等方面进行了多次调整,然而,鉴于消费税的税目针对的是有限的特定商品,因此消费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受居民消费结构的影响较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转型升级,消费税也将发挥更为重要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其次,企业所得税主要通过要素分配渠道来进行调节。对企业利润的课税可以改变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相对价格,降低资本要素收入者的收入,增加劳动要素的收入,从而影响初次分配收入。企业所得税还可以缩小不同盈利水平企业之间的税后收益差距,差异化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也可以实现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纳税人的收入分配调节。此外,资源税可以影响征收范围内资源的税负水平,从而影响资源的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因低价占有资源形成垄断的风险。我国现行资源税中,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外,其余资源税均为地方收入,因此资源税可以增加西部资源丰富地区的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区域间的收入差距。(二)再分配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工具再分配主要依靠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工具实现。再分配中,“共同”是关键词,更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着力加大税收等政策工具的调节力度,逐渐形成橄榄型的分配结构,以实现共同富裕。其中,两种最重要的税收调节工具分别为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个人所得税是国际普遍采用的调节收入分配工具。一方面,超额累进税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较低收入者负担更高比例的税款,从而实现纵向公平;另一方面,综合计征可以平衡不同收入来源但收入水平一致的纳税人税负,使同等收入水平的个人缴纳同等税收,达到横向公平。目前,我国尚未实现全面的综合计征且对于一些新型业态产生的个人收入征税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效应存在提升的空间。从财产税看,房产税作为一种典型的财产税,可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确保无论何种所得来源的高收入者均需承担足够的税收负担。(三)第三次分配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工具第三次分配是富起来的人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等方式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他人,弥补前两次分配的不足。因此,第三次分配是补充性质的,关键点在于“渐进式”的推进,既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又要循序渐进。第三次分配鼓励富起来的人为社会作贡献,是促进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税收在促进第三次分配方面必须考虑到“渐进式”,以税收优惠进行引导为主。具体而言,我国所得税及增值税均规定有鼓励捐赠的税收优惠:一是在所得税中规定捐赠额可以税收减免,从而鼓励捐赠者增加捐赠;二是在增值税中规定公益性捐赠可以免税,鼓励更多发达地区的人群通过捐赠帮扶欠发达地区,减少区域之间的不平等。但是,目前我国税法对于允许享受税收优惠的捐赠范围限制性条件较多,此外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性要求较高,对慈善行为的激励作用有限。因此,如何发挥税收对慈善捐赠的引导及激励作用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三、三次分配视角下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政策选择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在新发展阶段,需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只有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我国才能够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因此,新发展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政策选择需要按照新发展理念、围绕三次分配而展开。(一)初次分配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政策选择首先,税收要在创新发展中促进增加初次分配的总量。创新发展是新发展阶段我国经济增长的源动力。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兴起,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新兴经济构成了增长的重要力量。基于此,需要有效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积极引导数字技术赋能经济的发展,促进初次分配总量的增加。同时,数字经济在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的同时,也加大了我国数字行业形成垄断格局的风险。因此,从共同富裕的角度,应在“双支柱”的规则下,优化我国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积极探索数字服务税及数字经济超额利润的征税方式及分配方式,并有效防范行业垄断风险,遏制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收入的行为,为实现共同富裕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环境。其次,税收要在绿色发展中优化初次分配的结构。只有绿色发展才能带动我国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等多方面的转变,确保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有效的绿色税收体系可以同时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红利”目标。通过对绿色研发项目的税收优惠以及对高能耗、高碳含量产品的征税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从而带动整体经济总量及收入水平的提高。同时,合理的绿色税制还能减少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从而弱化社会不公平行为的发生。因此,需要在健全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现有绿色税收的基础上,适时研究碳税开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发挥税收在绿色发展中优化初次分配结构的作用。第三,税收要在开放发展中畅通初次分配的循环。开放发展主要解决发展内外联动的问题,对初次分配具有促进作用。其主要通过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畅通循环,促进全球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发挥国际经济间相互的比较优势,增加人类共同福祉,从而实现共同富裕。开放环境下,初次分配的各种要素中,劳动力的流动性较弱,但是,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工资报酬水平的高低对于收入分配的影响较大,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我国的出口产品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对外开放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走出去”企业开拓海外业务也为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及更高的工资报酬。因此,税收应该在促进开放发展、畅通初次分配循环中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通过优化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等税收制度,降低税收壁垒,促进要素流动;另一方面,着力研究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及人力资本发展及流动的税收制度,如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税率级次,缩小劳动报酬与资本所得之间税负的差异,简便我国居民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平衡境内、境外高端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以促进共同富裕。(二)再分配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政策选择税收要在协调发展中强化再分配的功能。协调发展主要解决的是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新发展阶段,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由于产业结构以及要素禀赋的差异,区域间的经济总量及增长速度存在较大差距,从而导致了区域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和不均衡。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进一步加大了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进一步拉大了区域间的收入差距。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当初次分配市场配置存在失灵,导致不均衡、不公平产生时,需要通过再分配中税收工具的调节发挥纠正作用,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协调发展的要义。因此,一方面,应该给予西部及欠发达地区适度的税收优惠,鼓励西部及欠发达地区从产业的源头进行调整,从而带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应积极协同区域经济税收一体化,构建有助于要素流动的共同体市场,以实现相互之间的互联互通,带动区域整体协调发展。区域经济税收一体化既包括完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及税收分配机制,缩小地方财力之间的差距,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也包括推动区域的税收征管一体化,通过统一税收政策执行标准、提供跨地区办理涉税业务、税收数据资源共享等多种方式解决区域间的税收征管难题。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税收协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缩小区域差距,在协调发展中强化再分配的功能,推进实现共同富裕。(三)第三次分配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政策选择税收要在共享发展中夯实第三次分配的基础。共享发展主要解决的是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既能有效帮助实现共同富裕,又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税收角度看,应进一步加大对个人、企业捐赠的优惠力度,如提高对个人捐赠所能享受的个人所得税最高扣除比例,对部分捐赠金额较大的,允许在以后若干年内结转扣除;同时适当降低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的门槛限制,包括适当扩大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等。此外,还应当合理简化享受免税退税的程序,让企业和个人真正享受到捐赠相关税收优惠的好处,提高投身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助力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推进实现共同富裕。来源:《税务研究》作者:李旭红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sheila.zhang@citcc.org.cn,谢谢!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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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通报十大外汇违规案,最高涉案金额747万美元!

10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披露部分违规典型案例。披露的十个案例,涉案金额累计为3104.4万美元,处罚金额达2402.2万美元,其中,个人非法换汇2959.7万美元,个人受处罚2289.7万美元。在公布的十例中,涉案金额最高的是曾某为境外个人非法买卖外汇案。通报称,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2笔,金额合计747.2万美元。对此,外汇局表示,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此外,根据通报,2019年1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540.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下为通报原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1: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2019年12月,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81.2万美元。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案例2: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2020年5月至6月,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63.5万美元。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案例3: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198.5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案例4: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141.6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案例5:上海籍梅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梅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4笔,金额合计445.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7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案例6:境外个人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2笔,金额合计747.2万美元。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案例7:浙江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9年1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540.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案例8:福建籍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9年2月至3月,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金额合计176.5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案例9:北京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281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案例10:上海籍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428.2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来源:外汇局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sheila.zhang@citcc.org.cn,谢谢!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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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主任:避税天堂将不复存在,全球税改协议让所有国家受益

10月8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巴黎宣布,代表全球经济94%的136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已同意实施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该协议随后得到了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的核准,并正在等待本月底G20峰会的最终批准。该方案的支柱一是将确保规模最大、利润最丰厚的约100家跨国企业利润和征税权在各国之间更公平地分配。新规则要求跨国公司在其经营活动所在国纳税,而不仅仅是在其总部所在地。支柱二是将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从2023年起,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约合8.7亿美元)的公司都将适用这一税率。双支柱方案如何确保跨国公司更公平地纳税?爱尔兰等低税率国家为何同意税改?僵持多年的税改谈判为何突然取得突破?税改方案给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带来怎样影响?针对上述问题,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尔·圣阿曼斯(Pascal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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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工程四期建设已正式启动实施

最严稽查的金税四期,终于敲定!9月15日,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视频会议中,国家税务局长王军在会议上发言:我国正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税务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金税工程四期建设已正式启动实施!这次不仅仅是税务方面,“非税”业务也被纳入其中,要对业务进行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那么,面对到来的金税四期,我们应该如何应对?01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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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支柱”方案将启全球税收治理新篇章

一百年前,人类走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阴霾,全球贸易开始发展。为了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和战后世界经济复苏,1923年,4位经济学家向国际联盟提交了著名的《关于重复征税问题的报告》,奠定了现行国际税收基本框架。百年后的今天,世界再次面临着经济数字化、保护主义抬头和新冠肺炎疫情等带来的税收和财政问题。面对共同挑战,由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设计的“双支柱”方案逐步获得各国共识,运行近百年的国际税收规则将被重塑,全球税收治理将翻开新的篇章。“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的重要意义自2013年G20圣彼得堡峰会委托OECD启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以来,OECD一直在推动全球范围的国际税制改革。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即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2017年,G20委托OECD通过BEPS包容性框架开展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的研究。2019年,OECD首次提出“双支柱”的方案设计框架,此后经过各国曲折艰辛的谈判,OECD于2021年7月1日发布声明,130个国家(地区)支持“双支柱”解决方案。其中,支柱一重新分配大型跨国企业全球利润的征税权,以平衡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格局,解决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支柱二通过实施全球最低税,确保跨国企业在各辖区承担不低于一定水平的税负,抑制跨国企业逃避税行为,为各国税收竞争划定底线。2021年10月8日,OECD再次发布声明,在7月共识的基础上,BEPS包容性框架下140个成员中的136个国家(地区)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双支柱”方案有望成为解决全球共同问题的税收范例当今世界正经历新一轮大变革,现行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面临新挑战,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如其来更增加了不确定性,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处于关键节点。基于对世界大势的敏锐洞察和深刻分析,中央提出,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协商应该成为现代国际治理的主要方法,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在这一大变局中,面临挑战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也须顺应时势进行百年未有之系统重塑。BEPS行动计划未能革命性地解决现行国际税收规则无法适配经济数字化飞速发展的问题,由来已久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并未根治,以邻为壑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逐底竞争日益加剧,单边征税措施导致贸易摩擦持续升级也给疫情中的世界经济恢复带来不利影响。为共同应对挑战,BEPS包容性框架各成员辖区经历5年多的反复对话磋商,于10月8日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全面共识,发布全面共识声明文件,并将提交G20领导人峰会背书。“双支柱”方案为各国提高疫后复苏所需的财政能力、革命性地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税收权益分配不均问题提供了全新路径,展现了多边主义的活力,也为各国通过多边协商机制解决安全、气候、金融风险、恐怖主义等全球问题打造了税收领域的成功范例。“双支柱”方案将促进税收领域的深度共治现行国际税收治理体系,以双边实质谈判与多边程序合作为主要模式,各国有充足空间自主选择国际税收政策。然而,“双支柱”方案追求的是在税收领域具有一定深度的共治。一方面,全球税基统一与税率可能趋同。“双支柱”方案的逻辑起点不再局限于单一主体,而是从跨国公司集团整体收入或合并利润出发设计解决方案,这就超越了传统模式就某一主体开启双边协调的基础,转向在同一规则下所有利益相关方共同治理的多边模式,有可能推动国际税收走上税基趋同的道路。支柱二将全球最低税标准设定为15%,为税收逐底竞争划定底线,会缩小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差距。另一方面,多边税收治理机制渐成雏形。“双支柱”方案,特别是支柱一,需要通过签订多边税收公约落地实施,以保持一定的强制约束力。为落实方案甚至可能成立相关国际治理机构或新的治理机制,对包容性框架成员以统一标准落实多边方案进行审议和监督。这意味着全球税收治理将在基于税收协定的双边协商机制之上,加入基于税收公约的多边工作机制。当然,这也意味着单个国家需要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国内税收立法空间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双支柱”方案落地实施是国际税收规则的一次系统升级划分跨境营业利润征税权是国际税收规则的核心内容。长期以来,国际税收规则主要解决跨境所得征税权划分问题,不涉及影响税负的税基与税率等要素;在划分跨境营业利润征税权时比较注重人员、资产等生产供给因素,不考量营销业绩等市场因素。支柱一设计的历史性突破在于,它认可市场为价值创造做出贡献,数据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获得利润回报,进而提出赋予市场国新征税权的规则条件,将跨国公司部分剩余利润(金额A)单独分配给市场国征税。支柱二设计则前所未有地将国际税收核心规则延伸到税基和税率等税负要素,未来的国际税收与国内税收将呈现全方位、紧密型互动关系。虽然支柱一覆盖的剩余利润数量有限,支柱二在各国落地实施还可能存在差异,但从“0”到“1”的一小步突破,深刻改变了国际税收规则的内涵和外延,是国际税收理念和规则的一大步跃进,为构建更加公平的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奠定了基础。"双支柱”方案平衡了各参与方的基本利益据OECD测算分析,实施“双支柱”方案将增加全球税收收入,预计支柱一每年将有超过1250亿美元的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国,支柱二每年在全球范围内增加1500亿美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除低税地和避税地受“双支柱”方案冲击较大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获益。美国借此修复与欧洲盟友关系,重拾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主导权,解决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引发的贸易战危机,建立起有助于维护其税制竞争力的全球最低税制度。其他发达国家可以实现改革国际税收规则进而使美国数字经济巨头在本国合理纳税的目标,同时,全球最低税也有助于高税负发达国家遏制产业外迁、增加财政收入。广大发展中国家可获得对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征税的新征税权,消减了参与税收竞争以吸引投资的外部压力,也可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当然,各参与方也让渡了一些利益。有测算显示,受“双支柱”方案影响的美国跨国企业集团数量最多,潜在补税额最高;相关欧洲国家需撤销数字服务税单边措施,一些属于传统行业的欧洲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也将受到影响;发展中国家未来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预计将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低税地和避税地的税收竞争优势将大大削弱,依靠超低税负吸引跨国企业囤积利润的发展策略恐难以为继。“双支柱”方案可促进全球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国际经济竞争的本质是营商环境的竞争,而税收是影响跨境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是全球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有利于全球营商环境优化:一方面,“双支柱”方案可减少单边措施引发的双重征税和贸易摩擦。由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长期悬而未决,英法等数字经济市场国开始采取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受影响的大部分是美国科技巨头,因而美国以报复性关税相威胁。世界主要经济体间的贸易战一触即发,成为影响世界经济复苏和跨国企业经营的定时炸弹。“双支柱”方案要求各参与方撤销一切国内单边措施,使得跨国企业可以免遭双重征税之苦和贸易战之危。另一方面,“双支柱”方案可以提高跨国企业的税收确定性。多边税收机制最需要解决的难题是税收不确定性及由此引发的巨额成本,为此,“双支柱”方案专门设置了创新性税收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涉及新征税权的争议事项都将纳入该机制之下,为跨国企业提供较强的税收确定性。此外,“双支柱”方案有望终结税收逐底竞争的零和博弈,推动人们重拾和重构良好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被投资国持续的创新能力、完整的产业生态、蓬勃的消费市场、健全的法治环境、高效的政务服务。“双支柱”方案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的实践成果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而全球税收治理是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G20委托OECD启动BEPS行动计划时,中国作为G20成员国即积极参与其中。2017年起OECD开始在包容性框架下加速研究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中国也全程深度参与多边方案的设计与谈判,推动形成符合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经济体利益诉求和合理稳定的多边解决方案。中国是“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的积极推动者中国是全球化的受益者和坚定维护者,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第二大消费市场,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外贸规模达4.6万亿美元,占国际市场份额14.7%;而14亿人口,其中超过4亿人的中等收入群体,也使中国拥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CTAD)发布的《2021世界投资报告》显示,中国是全球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国,也是全球第一大外国直接投资流出国。中国所处发展阶段和独特的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在国际税收领域与其他国家不存在激烈的利益矛盾,也决定了中国必然倾向于更为平和、合理、中立的政策立场。在支柱一上,一方面,中国坚定认为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大力倡导增长友好型国际税收政策,认同解决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最佳路径是通过多边谈判达成广泛共识,反对实施各种单边措施引发贸易战,始终是促谈止战的中间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税务部门在长期国际税收管理实践中,探索了一套关于市场在跨国公司跨境利润分配中是重要价值创造因素的理论,主张给予市场所在辖区合理的税收回报,维护市场国正当的税收权益。从这个视角看,支柱一与中国税务部门国际税收领先理念相互契合。在支柱二上,中国自2013年起参与BEPS行动计划,一直支持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反对有害税收竞争,认同全球最低税是解决BEPS问题的有效手段。同时,中国也认为,国际税收协调必须兼顾不同发展阶段经济体的发展需要,避免影响各国自主决定本国税制和政策的税收主权;尊重跨国企业集团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投资布局决策,要特别避免对跨境实质性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双支柱”方案总体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利大于弊“双支柱”方案可能会增加少数中国企业的税负和遵从成本,但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稳定的国际税收环境,总体来看利大于弊。支柱一方面,利弊影响相对简单。适用支柱一规则的中国企业会增加一定的遵从成本,而且随着中国企业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和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及支柱一适用门槛的下调,纳入范围的企业预计将有所增多。但中国企业也可以享受支柱一提供的公平待遇和便利,如无论是否落入支柱一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均可以免受单边措施威胁;落入支柱一范围的企业还可以得到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的保护。支柱二方面,利弊影响复杂一些。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大多数企业实际有效税负应在15%以上,且支柱二规则只适用于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绝大多数企业不会受到全球最低税的影响。少数叠加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跨国企业集团可能有效税率偏低,在支柱二下会增加一定税负,但预计波及面不大,而且还可以通过政策置换或调整减轻不利影响。即便少数中国企业需要补缴全球最低税,相比其他国家同类企业也不会处于不利税收地位,对其国际竞争力影响有限。“双支柱”方案前途光明但道路曲折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和国际逃避税导致利润高度集中于少数辖区,全球税基分布不均衡。BEPS行动计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际逃避税问题,但垄断仍然威胁着国际税收体系的公平性。“双支柱”方案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新路径。然而,我们也应客观清醒地认识到它存在的困难与不足。首先,“双支柱”方案将给大型跨国企业带来很高的遵从成本,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支柱一以跨国企业集团为基础进行核算,剩余利润分配和税款缴纳涉及众多辖区,易产生多边税收争议;在跨国企业集团同时适用支柱一和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情况下,也易发生重复征税问题。支柱二需核算跨国企业集团在各个辖区的有效税率水平;规则适用顺序也决定了组织架构复杂的跨国企业集团很可能遇到多辖区适用支柱二规则导致的管理混乱局面和重复征税问题。“双支柱”方案要落地实施并成为长期稳定的国际税收规则,必须处理好规则执行成本、消除重复征税和税收确定性之间的关系。其次,在“双支柱”方案形成过程中,美国一直是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前期,特朗普政府重在对抗,以强硬态度维护美国利益;当前,拜登政府重在引领,以适度妥协获取广泛支持。随着美国态度的改变,数字经济多边谈判逐步走向共识,然而美国两党制衡的政治模式决定了其内部仍然存在变数。共和党历来主张减税,美国国内政坛关于拜登增税计划的不同声音时有浮现。美国国会会否批准拜登税改计划和拜登政府达成的“双支柱”方案的国内立法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双支柱”方案无法在全球第一数字经济大国有效落地实施,则意味着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解决方案的失败。第三,虽然包容性框架有近140个辖区参与了“双支柱”方案的协商,但规则制定过程仍然存在发达国家主导、有时政治博弈较学理研究占据上风的特征,这都不利于“双支柱”方案成为稳定、包容、普惠的多边协调治理机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因税收话语权有限,税收利益未能得到充分维护,作为潜在市场国从支柱一中分得的利润较为有限,而面临的征管能力挑战更为严峻;同时,发展中国家依靠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政策效应将在很大程度上被支柱二抵消,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实现本国经济社会目标的能力将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中国应主动适应积极求变“双支柱”方案全面共识成果将递交10月底举行的G20领导人峰会背书,之后各国还将继续就“双支柱”方案技术细节设计展开谈判。按“双支柱”方案实施计划,各国拟在2022年完成起草和签署多边公约、国内立法等程序,自2023年起实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中国应主动适应,妥善应对,既要对中国经济整体竞争力保持高度信心,也要有利用外部环境变化促进内部转型发展的决心,更好地服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是在未来“双支柱”方案细节谈判中,在维护中国税收权益的同时高举多边主义旗帜。我们要坚持多边主义,不搞单边主义;要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扔掉我赢你输、赢者通吃的旧思想。未来我国应继续坚持推进多边合作、争取多边共识的工作基调,在“双支柱”方案技术细节的多边谈判中,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出发,提出能够有效平衡多方利益的“双支柱”方案细节设计,在激烈的国际税收规则竞争中把握先机。二是以“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为契机,持续提升中国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双支柱”方案,特别是支柱二的设计将减缓甚至终结全球税率逐底竞争,未来优质的营商环境将成为各国吸引外资的核心因素。中国是外商投资的重要目的地,近四年来,引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2020年,中国在全球各国吸引外资规模下降40%的情况下,引资逆势增长4.5%。下一步,中国应下更大功夫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中国政治局势稳定、市场环境优越、产业链条完整等营商环境优势,提升全球竞争力和外资吸引力,保持对全球供应链的紧密融合和坚强韧性。三是持续提高中国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的专业能力。“双支柱”方案不仅带来了跨国利润分配规则的革命性变革,也对中国国际税收管理提出了时代性挑战。中国面临的国际税收人才短缺状况会更加突出,亟须进一步加大国际化、数字化、复合型税收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其参与全球税收协调治理的专业能力,为维护我国税收利益和企业权益提供更充实的人才储备。四是引导中国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双支柱”方案的规划与准备。在经济全球化与数字化交织、新旧国际税收规则交替、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交融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应抓住“双支柱”方案实施的时间窗口,充分了解最新国际税收规则,提早做好应对“双支柱”方案的规划与准备。同时,合理适用不同国家的优惠税制、不同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与国际税收改革中积极进取、保持优势,发展建成更具竞争力的跨国企业。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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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跨境避税,香港特区政府拟明年底前修订税务条例

欧洲联盟(欧盟)认为香港不就部分源自外地的被动收入征税或会构成双重不征税,并把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特区政府10月5日表示,会在修订相关税务安排后要求欧盟尽快把香港从观察名单剔除。欧盟10月5日公布把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特区政府回应传媒查询时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一直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税务合作。在支持打击跨境避税的大原则下,特区政府愿意配合,承诺明年年底前修订《税务条例》及于2023年落实相关措施。特区政府表示,香港多年来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源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利润在港无须缴纳利得税,未来会继续沿用做法,致力维持香港税制简单明确和低税率的优势,保持营商环境竞争力。仅针对企业利用被动收入跨境避税建议修例仅针对企业利用被动收入跨境避税,尤其是在港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企业,不影响个人纳税人。金融机构在现行《税务条例》下已就源自外地的利息收入缴纳利得税,税务负担不会因而增加。特区政府会就修例的具体内容充分咨询持份者,尽力减低企业的合规负担。欧盟2019年10月公布有关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税机制的指引,并针对离岸空壳公司藉双重不征税而在税负上获益的情况,评核香港等多个税务管辖区的相关税务安排。特区政府一直就有关事宜与欧盟联系,积极商讨跟进工作。特区政府重申,香港企业不会因香港被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而被欧盟成员国施以税务抵制措施。来源:香港特区政府粤港澳大湾区速递声明: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sheila.zhang@citcc.org.cn,谢谢!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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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如何应对个税申报?

内容摘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就中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所涉及的税务政策进行了明确,内容主要包括:中国境外所得的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税收抵免等。3号公告的出台是中国税务机关对居民个人境外收入的税务处理及征收管理的进一步细化。对于企业家和高净值人群来讲,其家族资产结构相对更为复杂,往往在多个国家/地区配置资产,投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房产、业务经营、股权、金融产品、信托等等。3号公告的出台对取得境外所得人士的税务申报提出了进一步的合规性要求。本文旨在探讨3号公告对企业家和高净值人群的税务影响并就如何应对提出建议。一、谁需要就其境外收入进行申报?中国居民个人所取得的境外所得需要进行申报。居民个人是指: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住所居民个人”);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居民个人”)。需注意的是,对于无住所居民个人,如果自2019年(含)起连续六个年度,有任何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或单次离境30天,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持有海外护照或者境外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应特别注意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公民)的概念,税务机关通常会综合考虑该个人的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税收协定规定等因素来判断他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基于此,高净值人士应当尽快根据自身及家庭资产实际情况,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判断其税收居民身份,及时作出合理调整。二、何种境外收入需要进行申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需要进行申报,主要包括:特殊情况——需特别注意,3号公告对上述“财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引入了一个特殊情况,即:如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举例:个人甲为无住所居民个人(居住不满6年),其通过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股权间接持有一家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BVI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90%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现该个人甲将其持有的BVI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买方(个人/企业)。在3号公告实施前,无住所居民个人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一般视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3号公告实施后,由于BVI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90%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该个人甲转让BVI公司股权的所得根据“来源地判断规则”将会被直接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甲需按20%个人所得税税率申报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三、获得的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3号公告上述特殊情况规定,是对于所得来源地判断的一个重大明确。通过海外平台投资于国内房地产的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应特别留意。如果取得上述财产转让所得,应根据相应的本地法律,并综合相关的税收协定,来确定最终的纳税义务和相应的税收抵免等问题。四、境外所得已经在境外交的税是否可以在申报时抵扣?可以。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已按照境外税收法律缴纳的税款可以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抵免限额应不超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按照3号公告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需提醒高净值人士注意的是,如您取得境外所得且希望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应注意境外纳税凭证的收集。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居民个人需要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如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五、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应在什么时候申报纳税?自2019年度起,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及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六、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3号公告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建议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密切关注后续补充法规或相关税局的实操指引。七、如果居民个人没有及时申报,会有什么后果?如果居民个人未按期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境外所得,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如:加收滞纳金或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约相当于年利率18.25%)。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及偷税行为的,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个人纳税信用中国税务机关正在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建立个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完善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规定,对于违反相关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而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共享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目前国家尚未对联合惩戒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如被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我们预计将可能对该个人未来的融资行为、财政税收优惠申请、公安监管等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关于联合惩戒措施的相关补充法规或指引。八、如果居民个人不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所得,税务机关有什么途径获取到相关信息?随着个人全球收入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以及各国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合作的推进,即使个人不主动向中国税务机关报告其应税境外所得情况,中国税务机关也有可能通过多种途径掌握居民个人的境外收入信息情况,例如:1、通用报告准则
202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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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净值人群反避税问题研究

条,对收入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来处理。其四,明确避免重复征税规则。反避税既要防止和惩戒个人的避税行为,同时对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也应给予充分的关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15
202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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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中的税收服务(纯干货)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206/index.html
201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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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从香港传来一个让很多富豪惊诧的噩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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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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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收指南-上(香港税务局权威发布)

注:由于丙先生之应评税入息已达按标准税率缴税的水平,因此丙太太可申索两名子女的免税额,夫妇两人的应缴税款总额会由$677,600调低至$665,700
201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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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65个国家风险状况分析

东南亚地区局势基本保持平稳,但面临政治和经济发展转型的压力,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加。缅甸为7级,降低1级,展望为稳定,评级调升的原因主要为民主化进程顺利,经济活力有所增强。越南为7级,展望为负面。
201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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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体育团体来华参与体育比赛,涉及国际税收案例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外的文艺、体育等团体或是个人到我国进行演出、表演或是比赛,由于时间较短、地点不固定,外方和国内主办方对税收政策不是很了解等原因,在税收征管上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201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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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资讯】欧盟、尼日利亚、中-阿、阿联酋、乌克兰、越南财税资讯

乌克兰最高拉达日前通过关于调整非居民投资有价证券收入纳税的税法修正案。法案规定,非居民从国家有价证券获得的收入不再缴税。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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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合作助力金砖联动增长——访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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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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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事!加拿大史上最严厉海外追逃税自首计划即将出台,海外华人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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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