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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陕西两地10月实施股权变更登记个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请人)应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后,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2023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税务机关实时共享的个人纳税信息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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