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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临沂业主擅自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被刑拘!|刑法库

33OO 刑法库 2022-10-02 08:24 Posted on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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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临沂政法


今天,新中国成立73周年,举国欢庆盛世中华。73年前的天安门城楼上,主席一句“中国人民站起来了!”让全世界华人泪奔。
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奋斗,祖国日益繁荣昌盛,中华儿女无比骄傲,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也越来越强。
但我们也无法否认,歌舞升平之下,仍然夹杂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
比如今日,无意中看到一则官方新闻,心里像倒翻了五味瓶!事件梗概是:山东临沂兰山区某小区业主擅自在小区内召开业主大会,意图选举业主委员会,被警方刑事拘留。原文如下:


据了解,涉事小区为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十二星城小区。该小区已经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共有委员5人。2022年8月,该业主委员会先后多名委员因故提出辞呈,故业主委员会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会议,讨论了小区内的车位管理方案及两名委员(主任和副主任)的辞职事宜;并于8月29日公告(公示)拟于9月16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投票)讨论该两名委员的辞职问题。


据涉事小区某女士介绍,这次召开大会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更换之前的物业公司;其根本原因是物业公司长期服务不达标积累的矛盾,导火索是小区沿街车位的收费问题。按原订计划,9月16日晚,小区居民在小区内摆了张桌子,路过的业主可以顺手投票表决上述两名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辞职事宜。但没想到突然来了一批警察,上前就训说他们是违法的,然后问是谁组织的,接着就把现场的两名居民扭上警车!

位卑未敢忘忧国,夜半挑灯著文章。作为法律人,表达爱国的最好方式,应该是尽己之力促进法治中国的早日实现。


针对临沂事件,给人的初步感觉是警方有滥用职权之嫌。

警方的拘人理由是“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布置会场、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意图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造成现场大量人员聚集”,但我们了解的情况是:

1、经过了社区党组织的批准。虽然直接批准事项是“公告用章”,但公告本身已经明确了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及事由(讨论原业主委员的辞呈)。

2、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原本属于法定自治事项,并非违法行为。

3、视频显示,现场并没有聚集大量人员。即便有,也是业主在自己小区内的自主行为,并不涉及公共秩序的破坏。

4、视频显示,警方到达现场后,立即大声训斥小区业主“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训问谁是组织者,然后二话不说就将现场业主扭走。这个过程不到1分钟。——这与官方宣称的“……民警到达现场维持秩序、进行劝说的情况下,仍不服从管理……”并不相符。

藉此,本号想讨论几个法律问题:


一、召开业主大会是否需要经过批准?

首先,《物权法》第75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注意:不是审批)。第76条规定,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注意:未要求经审批)。

其次,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注意:不是申请召开。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注意:是会后备案,而不是会前申请)。

第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9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注意:本处提及“申请”,但仅限于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筹备组)。第15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4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注意:仍然未要求经审批)。


二、小区内部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衡量一个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应当评价其是否具有“公共”属性。也即,该场所是否面对社会全体人群,如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

具体针对小区而言,根据《物权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车位、公用设施等,都属于特定业主所有,并不具备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属性。因此,封闭式小区属于私有物权,不属于刑事或治安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范畴


三、本案是否适用刑事介入?

《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可见,即便把小区内部视作公共场所,也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即便情节较重、聚众实施,也是5日至15日的行政拘留、1000元以下的罚款。只有抗拒执法,并且情节严重,才能上升到刑事处罚。

而从现场视频来看,完全不存在上述情形。倒是警方任性地扭走了两名业主后,引发了在场其他业主的群体抗议,并且情绪激昂。


综上,一起原本是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却招致当地警察的粗暴介入和野蛮执法,最终导致矛盾的激化和上移,并由此引发公众对警权泛滥的担忧和关注。这样的事件、这样的处置方式,既不策略不明智,也不讲政治,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切实重视和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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