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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政学报 | 崔亚东: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与创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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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与创新


摘  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理论结晶,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其中,“两个结合”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生动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不断创新发展中闪耀的思想光芒。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体现在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等多个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扬了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具有重大世界意义。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两个结合;创造性转化;历史主动;全面依法治国


作  者

崔亚东,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

引用格式

崔亚东:《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与创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5期。


目  次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两个结合”的理论结晶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创立的科学真理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党的执政规律的科学总结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光辉典范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厚的中华文明底蕴

(一)“法治强则国家强”的奉法强国思想

(二)“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本思想

(三)“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德法相济思想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一)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

(二)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三)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五)建立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

(六)建构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四、历史主动与世界意义——迈向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在中国法治的具体实践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交融中,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孕育出了一套富有创造性和创新性的科学法治理论体系,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中国法治实践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在这一过程中,他始终坚持唯物论与辩证法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等基本方法,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深厚中华文明底蕴,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深入探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方面所蕴含的内在逻辑和实践特征,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两个结合”的理论结晶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深刻地指出:“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自20世纪起,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和创新发展,中国共产党将其普遍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创立了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同时也孕育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与时俱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100周年的讲话中第一次原创性地提出“两个结合”的新思想、新理念。“两个结合”是习近平总书记总结我们党百年奋斗史得出的珍贵启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理论结晶,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从习近平法治思想创立的理论逻辑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守正创新。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导,对整个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史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了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法治原理的法治观,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重大创新和重大发展,奠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其核心是人民主体地位说。习近平总书记在其重要论著和讲话中深刻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政党学说、法律观、法治观、民主观、权利观、权力观、法治文明论等国家和法治原则有机融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思想体系,回答了实践之问、时代之问、人类之问,指导中国法治实践,解决中国法治问题,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都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所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其独特性无可比拟。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守正创新,闪耀着科学的真理的光芒。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创立的科学真理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源头活水在于实践,而其鲜明特征在于实践性,实践逻辑则是其根本逻辑所在。1963年,毛泽东同志在他的著名篇章《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中指出:“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自己头脑里固有的吗?不是。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根源于实践、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经受检验、在实践中创新发展的科学理论,彰显出“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的辩证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有着丰富实践经历和经验。他在从基层、地方到中央的长期领导实践中,高度重视、亲自谋划,一以贯之地推进法治建设。通过对县域、市域、省域、国域不同层面的法治规律进行科学认知和深刻领悟,积累了丰富的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的经验,这些宝贵的实践经验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萌发、形成和创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孕育了深刻的实践逻辑。比如:2006年4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主持召开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提出建设“法治浙江”,会议审议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浙江也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在省域范围内推进法治建设的省份。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的许多重要讲话和发表的文章中,有相当篇幅对法治作出深刻论述,提出许多原创性、引领性的思想和理念。又如:2007年3月至10月习近平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他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以实现“努力建设经济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创新更加活跃、生态环境更加友好、民主法制更加健全、城市文明更加进步、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目标,积极探索符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城市管理新模式,提出和回答了上海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这其中包含了推进依法治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城市人民建、构建超大规模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治理的中国方案等法治思想的法治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是法治的研究者、实践者、领导者,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创立的科学真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党的执政规律的科学总结


习近平法治思想富有时空穿透力和历史厚重感。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对人类社会法治发展历史作深入探究。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从中国古代、世界历史、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探索与实践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法治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并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党的百年法治探索与实践、党的执政规律进行了深刻的总结,得出了科学结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这些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中华民族的法治进程实现了历史性转变。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光辉典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创新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进取精神,决定了中华民族不惧新挑战、勇于接受新事物的无畏品格。”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光辉典范。“两个结合”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理念。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出席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对“两个结合”理论进行了更加深刻的阐述。其中,“第二个结合”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时代化在历史经验方面所作的深刻总结与对中华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领悟,彰显了我们党在中国制度、中国理论和中国道路的认知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我们党无论在历史自信、文化自信方面,还是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推进文化创新的自觉性方面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此可以说,“第二个结合”是一次思想解放,它为我们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制度和理论创新提供了十分广阔的文化空间。同时,“第二个结合”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习近平总书记早就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他多次强调,要构建一个源远流长、蕴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髓的体系,必须将中华卓越的传统法律文化遗产融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之中。必须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择善而用”的理念和方法,不仅致力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更要注重将其与现代社会相结合,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注入强大的动力和智慧,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厚的中华文明底蕴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深厚的中华文明历史底蕴,体现了五千年传承至今的中华民族之品性、风格、气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


中华文明历史悠久,在五千多年文化的厚土中,孕育着中华法治文明。中华古文字“灋”的出现,以1849年出土、公元前1003年铸造的大盂鼎铭文中“灋”字的出现为准,至今已有三千多年。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獬廌是上古传说中一种神兽,具有辨别罪恶和无辜的能力。加上“氵”最能表达“平”的义项,是人们对“廌”公平正义性的确认。随着“灋”到“法”字形的变迁和“灋”在实践中的运用,催生了中华法系的形成和中华法治精神的铸造。数千年“灋”字的演变,记录了中华民族探索、追寻法治的历程,记录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深入研究中华法治文明历史,从中汲取营养和智慧。在他的论著和讲话中,多次引用中华古代法治经典,并总结提炼成优秀的独特的中华法治精神标识,不仅用于指导中国法治实践,而且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法治价值、中国法治力量和中国法治精神,使中华传统法治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凸显出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弘扬、转化、创新、发展所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一)“法治强则国家强”的奉法强国思想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中蕴含着中华传统的“奉法强国”理念。


“奉法强国”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自春秋战国以来,法律在运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奉法强国”的理念。奉法强国意味着法治是国家强盛的重要保障和国家强大的重要标志。先秦时期的法家们已认识到治国理政者重视法治,国家才会强盛,认识到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基础保障,是保障民众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关键力量。韩非子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商鞅说:“法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治国的根本在于法,法律在治理国家社会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安邦利民离不开法治。管子说:“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古人很早就发现了法律的基本性质原理,将法律视为国家社会的普遍规范尺度,认识到法律制度是国家的价值衡量与判断标准,从而能够为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提供有效的规范、约束和激励。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管子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律不仅是天下共同的准则和规范,而且是公平正义的集中表达。《黄帝四经》中言:“法度者,正之至也。”慎子说:“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管子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先秦诸子还认识到法律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与时俱进的科学原理。管子说:“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法律不能随意变动,否则会有损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韩非子说:“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同时,法律也须具有灵活适应性。商鞅说:“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管子说:“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法律不能与社会实际情况脱节,否则无法体现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些深刻的法理论述,历经千年仍然具有强大的理论解释力和实践生命力。


习近平总书记把中华古代奉法强国理念转化和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提出“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的法治强国理念,并进行了高度学理化、体系化的论述,引领新时代全面实施依法治国。


其一,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科学论断的提出,深刻阐明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从法理上讲,“固根本”是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本,是维护党的执政兴国、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以及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稳预期”是指形成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权威高效的法治秩序,稳定全体人民对共同富裕、美好生活及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利长远”就是要利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之长远,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长远,利中华民族千秋万代之长远。韩非子说:“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在迎接大挑战、抵御大风险、克服大阻力、化解大矛盾的征程中,必须坚持把制度威力施于法治轨道,积极应对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


其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述了法律的本质。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我们能够建立起一套公正、公平、合理的规则体系,为社会提供有序的运行环境,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推动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令必行,禁必止”方能树立法治的权威。司马迁记载了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就是彰显法治精神。慎子说:“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习近平总书记以睿智的洞察力区分了治理的层次,强调了法律的根本性地位,他说:“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可见,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一种治理手段,通过确立衡量标准、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执行司法职能以及引导社会生活等多种方式,对社会生活进行衡量、规范和引导,其作用不可或缺。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浅出地道出了法治的真谛,对于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


其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特征规律,提出了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的重要思想。从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来看,变法与改革都是紧密相连的。习近平总书记深谙其中奥义,创造性地提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他说:“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他深刻地指出:“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其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了法治实践原理,确立了新时代“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在立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他同时强调要依法立法:“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下,习近平总书记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前瞻性地部署“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在执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他创造性地提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全面贯彻。文明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轻畸重。”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对社会人民的关爱,强调保障人权和执法效果的统一,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在司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司法权力必须基于事实根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决,不偏袒特定一方,也不牺牲个别的公平与正义。《史记·论六家要旨》中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韩非子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习近平总书记以深刻的法理洞察力揭示了产生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这为推进司法公正指明了努力方向,既发人深省,又催人奋进。在守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加大对民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全民学法、知法、用法的风尚。韩非子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商鞅说:“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夫明赏不费,明刑不戮,明教不变,而民知于民务,国无异俗。”


(二)“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本思想


在中华传统文明中,民本思想占很重要的位置。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兼并战争的盛行,人的作用变得更加突出,因此各派思想家都高度重视现实的社会生活,并以务实的态度关注人生和世事,从而推动了人本主义思潮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先秦儒家重民本思想应运而生,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先秦时期,儒家对重民思想进行了深入的提炼和升华,逐渐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在中华传统民本思想中,人民被视为国家的基础和根本,国家的安宁和稳定、社会的繁荣和发展紧随其后,君主不应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威和地位,分清主次,正是“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价值内核。古人云:“天生民而立之君”“天生民而树之君”“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治国理政者只有依靠民众的力量才能实现治理目标。统治者应将民众的利益和福祉视为政治决策与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推进中,民本思想更强调人文关怀,提倡满怀仁爱之心,关注百姓的价值需求。“德惟善政,政在养民”,仁爱精神是民本思想的核心体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不忍人之政”即仁政,不忍见人之困苦,此即仁政之所以必行也。用怜悯体恤他人的心情,施行怜悯体恤百姓的法度,这是儒家仁爱思想的内核,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兵荒马乱中凸显出独特的价值意蕴。“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杀人者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狱成而孚,输而孚。”《尚书》中指出,不依靠巧辩的人,由善良的人审理案件,才是公正合理的;应当怀着哀怜的心情作出判决,检查刑书、互相斟酌,以公正为标准。民本思想还主张从细微之处着手,真正贴近民众,注重解决民众的实际问题。《诗经·召南·甘棠》是一首百姓所作的诗:“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蔽芾甘棠,勿翦勿败,召伯所憩。蔽芾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说。”为什么人们会赞美和爱护这颗召公曾经休息过的甘棠?原来,召公为西周宗室,在封地处理民间纠纷时,为方便老百姓打官司,采取巡行乡邑的办法,到老百姓当中去就地审理,棠树之荫便是定纷止争的法庭。习近平总书记继承、弘扬和发展了中华文明“民惟邦本”的传统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其中蕴含着中华传统民本思想,并将中华传统的这种“民惟邦本”的民本思想推向了全新的境界。


其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他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是法治建设的根基,法治必须依靠人民,充分发挥和彰显人民的主体地位。法治是治国理政者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治理共赢的必要条件。东汉思想家王充曾说过:“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主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法治为了人民。


其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法治要为人民谋福利。他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孔子也曾说过:“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人民的利益是群众最广泛多元的需求,人民的愿望是对美好生活的无限向往,人民的权益是群众切身的现实期盼,人民的福祉是社会共同体层面的美满祥和状态。这一切都需要法律上的转化途径和落地保障,不能将全面依法治国看作是一句空话或套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必须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保驾护航。这就要求我们从法治保障角度思考如何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落实到一件件的实事中去。


其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公平正义。他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习近平总书记以仁心为本,深刻洞察司法制度的运作机制,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依靠人民的力量,造福于人民。评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需要考虑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否,因为这是人民评判的关键因素。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才能真正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全面掌握一线司法的具体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期望,并将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与解决问题的数量作为评估改革成效的重要指标。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人民内心沐浴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下,让改革的成果在老百姓的眼中显现。司法工作最重要的是公正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法官的职业使命就是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能因为案件违法就判有罪,更不要因为执法不公就判无罪。由于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像水流被污染一样,而不公正的审判也会破坏法律,就像水源被污染一样。这就是对司法公信力最深刻的理解和诠释。他深刻阐明了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强调理解“100-1=0”的原理至关重要,因为一个错误的判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


其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司法为民”体现了法治的人文关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司法为民的理念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延安时期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把法庭开在乡村场地、田间地头、窑洞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被誉为“从群众泥土里长出的一棵树”。20世纪60年代初,毛泽东同志批示充分肯定的“枫桥经验”,注重“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体现了我们党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的社会治理观,赋予了新时代“枫桥经验”新的内涵。“枫桥经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执政为民、司法为民,建设法治社会的典范。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指示的10周年,也是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的60周年,我们更要把“枫桥经验”发扬光大。


(三)“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德法相济思想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明德在于敬德保民、以德化民;慎刑就是谨慎用刑、避免滥杀无辜。《尚书》开篇即有“克明俊德,以亲九族”,记述了尧以德性和德行治理天下。《周易》认为“君子以厚德载物”,主张君王以德仁民爱物,德治的重要性由此可见。《论语·为政》开篇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孔子认为,如果仅仅用政令来治理、用刑法来整顿,百姓只是为免于受罚而遵从,内心的廉耻判断不能真正建立;而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百姓不仅会有廉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将自我约束而走上善道。荀子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这些都点明了礼与德的含义。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可追溯至上古时期中国法律领域的“始祖”——皋陶,他认为“德”是最高规范、根本规范、第一规范,距今已有4000多年。皋陶是掌管刑狱的官员,《史记》记载:“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他“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对违背秩序的人先晓之以理,若不听教化再绳之以法,即用“五刑”辅助“五教”,使国家达到善治局面。刑罚的正确适用最终导致了无刑的效果,社会和谐有序,皋陶得到了舜的表扬:“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换言之,刑法是为德治服务,使用刑法的目的恰恰是为了不使用刑法,从而使民众走上中正之道。孔子曾说过:“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言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败俗,于是乎用刑矣。”


习近平总书记推陈出新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德法相济的法治思想,其中也蕴含着中华传统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理念。


其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而不可偏废。法治建设既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又需要强调公民道德建设和道德规范的引导。无论是久远的制度还是现存的秩序,法治与德治素来相伴相生,互为配合和补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治建设要求将道德贯穿于始终,而道德理念脱离了法治的承载则缺乏可靠的制度支撑。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二,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与引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角度来看,“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正凸显了道德教化与心灵引导的重要作用。只有将道德理念落实到法律法规和制度实践中,才能让道德理念在社会中真正得到更好更广泛的遵循,体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从法制发展的历史看,法与理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法与理、情结合,不仅增加了法的权威性,也加强了社会渗透力。荀子云:“不教无以理民性。”必须将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的每个环节中,为建设更加公正、和谐、有序的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价值基础和有力的落地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凝聚人心,必须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他深刻指出,能否建立具有强大感召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应当秉持法治和德治相融合之理念,无论在法治建设还是在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中都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地融入其中。


其三,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德治的重要地位,但并不否认法律的底线作用。“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法律作为社会的底线,能够为符合道德伦理的行为提供预期、引导、后盾,并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手段约束和惩罚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为指导,结合中国法治实践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开创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取得了辉煌成就。


(一)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奠定了基础,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党的二十大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的重大部署,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将法治单列一章“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建设是事关根本的战略地位和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战略任务。“法治”一词在报告中出现了23次之多,凸显了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全新的法治发展阶段。法治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起到更加根本性长远性的积极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和战略家的非凡理论勇气,以极其卓越的政治智慧和强烈的使命担当,科学地阐述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战略性问题,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在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法治思想被提出并确立,这一历史性事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核心要义,蕴含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创造性地转化和发展了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根植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历史性地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问题。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加强法治建设历史发展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树立了思想旗帜。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承续马克思主义基本法治原理、吸纳发扬中华法治文明精华,同时注重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率先垂范“促进外来文化本土化”的开放包容精神。“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取向,决定了中国各宗教信仰多元并存的和谐格局,决定了中华文化对世界文明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然而,习近平总书记所倡导的学习借鉴并非简单地照搬,他强调,我们应成为中国学术的创新者和全球学术的贡献者。这就要求我们在汲取他山之石时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创新发展。他指出,外国政要经常谈论“法治”,而且他们认为法治只有一种模式——那就是他们所创造的一整套制度,如果不跟随他们的步伐,就会被视为异类。中国也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但中国的法治具有独特的特色,我们需要汲取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但不能简单地套用其他国家的模式和做法,并避免使用他们的模式来套住我们。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鲜明的民族性与广博的世界性之统一,既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


(三)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结合起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新的时代内涵,谱写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两个结合”的重大成果,是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结晶。


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我国历史传统、法治传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成果,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就在于开辟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自信、保持定力,使这条道路越走越宽广。


(四)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了全面部署。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构建并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讲话中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加快构建完备、高效、严密、有力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重要法治概念和理论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取得的重大成就,为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更加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被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提高到了新的水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成效显著,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明显提高,法律实施监督有力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掘中华法治文明的本土法治资源,传承发扬中华文化精髓,他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的法治体系,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

 

(五)建立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


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创新发展。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考察时,第一次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作出论述。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列为专章“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新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生动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深刻内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引领下,民主和法治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法治国家。全过程人民民主既体现在立法与决策过程中,也体现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政治与法律决策过程中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强调政策法律制定和执行的民主化、公正化、透明化,让人民群众在政治决策和法治实践中发挥主体作用,实现全民共治。人民民主的“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不仅在民主立法的过程中得以体现和承载,而且通过法律规范体系的作用,展现了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显著影响。民众参与法治实践不是仅仅在某一环节、某一阶段的参与,而是贯穿法律规范实施的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六)建构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快速构建,实质上是在建立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理论工程中,我们致力于构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法学,作为治理国家和治理政治的重要学科,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重中之重。法学研究要立足本国国情和时代特征,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服务。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座谈会上强调中国是法治国家,中国法治具有中国特色,我们需要从国外学习有益的法治经验,但是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与做法。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新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伟大工程中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根脉和源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法学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这是我国的独特优势。”他强调:“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他深刻总结了我国古代法制成败得失,指出:“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这些让我们骄傲,值得研究、传承、弘扬的是中华法系和中华法系精神。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其独特之处在于其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蕴含着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它既包括封建时期形成的习惯法,也包含近代西方法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法学说以及现代社会出现的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等各种学说。在我国独特的历史背景下,中华法系的形成彰显了中华民族的卓越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积淀。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在中华法系中得到了凝聚,其中蕴含着许多卓越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不断传承和弘扬。中国是中华法系的母国,产生于我国古代的中华法系有着广泛的认可度。中华法系的研究、转化、创新与发展是一项重大工程,也是法律人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人类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早就作出的庄严承诺。”


新时代法治建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典型实例。例如:在刑事法治方面,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并规定了诉讼程序及操作规范。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重要指示的成果,也是中华法系“慎刑”“恤刑”“性善论”“省刑罚”观念的创造性转化和体现。又如:在民事法治方面,2020年5月28日,经过全国人大的审议,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获得通过。它既包括封建时期形成的习惯法,也包含近代西方法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法学说以及现代社会出现的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等各种学说。它对新中国成立七十余年来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的融合,吸纳并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余年的优秀法律文化和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因此是一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并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和灵魂写入立法宗旨,通过立法形式表达、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核心价值,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充分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法学体系建设是培养优秀法治人才、推动中国法治实践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底色和法治体系底色,努力提升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新视野、新格局、新体系。


四、历史主动与世界意义——迈向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历史的高度,发扬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出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择善而用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并将其成果运用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为中国、为世界、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上实现了历史性的超越和创新。他深刻地指出:“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精神,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价值观念。”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与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相结合时,并不是一成不变地照搬适用,而是注重结合新时代的鲜明特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择善而用,通过创造性转化发扬其有益的一面。唯有融解过往,方能契合于具有国家特色的民情。《民法典》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工作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唯有不断创新,方能迎合当代的需求。为了挖掘传统法治文化的内涵,我们需要对中华法律文化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中西方的国情和文化差异,探索其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致力于将现代法治理论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元素有机融合,从而形成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力量。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运作方法主要有基本继承、部分继承和旧词新解。无论是儒家的民本思想还是法家的缘法而治,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局限性:儒家的贵贱尊卑纲常礼教压抑了个体生命的价值与尊严,法家的弱民愚民专制权术窒息了社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因此,必须坚持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择善而用的理念和方法,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真正得到传承和发扬光大。


中国共产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完全不同于古代封建法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长期探索与伟大实践成功走出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中国式现代化,以中华卓越传统文化为根基,彰显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汲取了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代表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呈现出与西方现代化模式不同的全新面貌,是一种崭新的人类文明形态。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打破了“现代化即西方化”的思维定势,呈现了现代化的全新面貌,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道路选择,同时也为人类探索更优秀的社会制度提供了可行的中国方案。在全球法治合作和文明制度竞争中,作为中国法治工作者,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个结合”,努力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包容、可持续的世界法治文明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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