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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诉记 | 招投标程序中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Simon Zhu 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作者:Simon Zhu

本文共计1900字,阅读需约5分钟



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


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同时结合我们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问题的提出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招投标程序中合同成立时间存在争议。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合同成立时间,第二观点认为应以订立书面合同之日作为合同成立时间。那么,究竟以哪个时间为准呢?



简要回答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81号参阅案例——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北京高院认为:招投标程序中,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相对方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8日,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委托招标公司就涉案宿舍项目公开发出投标邀请。2021年7月28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向招标公司发出投标文件,表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愿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2021年8月1日,招标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中标人。2021年8月11日,研究所向物业管理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中标关系,后续合同不再签署。

物业管理公司主张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研究所应承担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研究所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判决研究所支付物业管理公司损失6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规则与适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角度,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行为应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应为要约,经评标后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为承诺,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将来成立本约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

本案中,招投标文件对于租赁合同内容已有明确记载,故应认为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双方当事人已就租赁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该合意与主要目的为签订本约合同的预约合意存在区别,应认为租赁合同在中标通知书送达时成立。

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签订的书面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因此应为租赁合同成立后法律要求的书面确认形式,而非新的合同。由于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已成立,故研究所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思考

一般认为,合同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后成立并生效。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具备缔约的主观目的且内容具体明确,包含一经承诺即受其约束的旨意,且向相对人有效发出。而有效的承诺一般需具备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与要约内容一致等要件。

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来看,第19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招投标环节需要通过招标、投标响应、中标的环节,完成对招标事项实质性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磋商。

《民法典》第473条已明确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那么根据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分析,投标行为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且一旦中标不得放弃,符合上述要约要件的一般要求;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系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要约予以接受的行为表示,其不得对投标条件进行修改且一经作出招标人即受其约束,符合上述承诺的一般要件。从要约承诺的理论框架看,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即产生承诺生效的后果,依据《民法典》第483条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另行签订的书面合同不能变更已成立的合同实质性内容。故后续签订的书面合同实为合同成立后法律要求的书面确认形式,而非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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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争议解决

植德争议解决律师具有复合背景及工作经历,多位合伙人曾于法院、检察院任职多年,擅于结合司法、监管、商业及法律思维进行案件分析与规划,从客户整体利益出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植德争议解决业务以商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金融资管、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争议等商事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风险防控及辩护、行政复议及诉讼等。 植德律师代理过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经常活跃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国内外商事仲裁院,在跨境仲裁领域亦具有丰富经验。与非诉讼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使得植德争议解决律师能始终站在行业前沿、具备宏观视角,并凭借高超的庭审实力和强大的谈判能力,力求使客户的核心诉求得以圆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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