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植德诉记 | 企业破产案件实务要点(二)借新还旧中设立的财产担保,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

陈孝 邹雅凝 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作者:陈孝 邹雅凝

本文共计2124字,阅读需约6分钟



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


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同时结合我们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问题的提出


“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通过发放新贷用于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的行为,是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操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那么,如果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在“借新还旧”中为新贷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简要回答

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2020)最高法民再2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借新还旧”中为新贷款设立财产担保的不属于为无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不应撤销。



案件事实

2016年12月20日,农行辽源分行与麦达斯公司签订了743号《借款合同》,麦达斯公司向农行辽源分行借款970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14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麦达斯公司以机器设备为双方之间发生于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限额为15,036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12月29日,双方分别签订了780号、782号《借款合同》,约定农行辽源分行分别向麦达斯公司借款5,300万元、5,500万元。


2017年10月11日,农行辽源分行与麦达斯公司签订了1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麦达斯公司以机器设备为与农行辽源分行之间发生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的贷款业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限额5,936万元;同时,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为782号《借款合同》的5,500万元的借款提供补充抵押担保。当月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3月15日,农行辽源分行与麦达斯公司签订123号《借款合同》,麦达斯公司向农行辽源分行借款1.99亿元,借期三年,借新还旧,上述借款由1405号及1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担保。农行辽源分行依约发放了相应贷款。


2018年4月2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麦达斯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破产清算管理人。管理人以1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设立于破产受理前一年内,且属于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设立动产抵押的行为。


本案经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两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借新还旧”行为应视为对旧贷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展期。由于1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5,500万元无抵押借款提供补充抵押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重整前一年内,而双方签订的123号《借款合同》又应视为对此前贷款的展期,故该抵押合同应视为对展期的借款又进行了补充抵押担保,应予撤销。农行辽源分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规则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借新还旧”中为新贷款设立财产担保的不属于为无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不应撤销,理由如下:


双方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的123号《借款合同》对三笔借款债务1.99亿元进行“借新还旧”处理,即消灭上述三笔旧债,重新设立新的借款债务1.99亿元。123号《借款合同》并无对上述三笔共1.99亿元旧的借款债务进行展期的约定,并非对上述三笔旧的借款所涉借款合同的补充变更,明确约定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一、二审法院认定123号《借款合同》是对旧的借款的展期与合同约定不符。

 

12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1.99亿元为新的借款,农行辽源分行与麦达斯公司约定该1.99亿元借款的同时还约定以1405号和1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共同提供抵押担保,该新的借款1.99亿元在该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额度和期限之内。双方为该1.99亿元提供担保属于为新的债务提供担保,而不是为原本存在的无担保的债务额外提供担保。



思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观点,“借新还旧”并非是对于原有借款合同的补充、修改,而是直接消灭旧债、产生新债,原借款关系因旧贷的清偿而消灭,新的借款关系因新贷的发放而发生。由于不存在对于展期的任何约定,因此也不能将“借新还旧”视为展期的特殊形态。而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为新债务设立担保物权的情形,并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能够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不应予以撤销。


我们也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论证上述观点时运用大量篇幅解释了上述行为并不会造成偏颇清偿或个别优惠性清偿。因此,我们认为,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不应当仅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同时判断相关担保行为是否造成偏颇清偿或个别优惠性清偿,是否存在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以保障撤销权制度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


[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往期回顾:

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权恢复行使》

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3.《植德诉记 | 案例篇3:公司解散案件中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考虑哪些因素?》

4.《植德诉记 | 案例篇4:可否仅因公司存在向公司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就认定公司与股东存在人格混同?》

5.《植德诉记 | 案例篇5:当缺乏源程序比对,如何认定被诉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6.《植德诉记 | 案例篇6: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一)》

7.《植德诉记 | 案例篇7:持续、批量、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司法救济途径》

8.《植德诉记 | 案例篇8:股权让与担保的担保人是否有权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

9.《植德诉记 | 案例篇9:代位权诉讼执行终本的,债权人可否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0.《植德诉记 | 案例篇10: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1:关联交易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是否导致交易无效?》
12.《植德诉记| 案例篇12: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被侵权人所在地法院能否享有管辖权?》
13.植德诉记 | 案例篇13:动产动态质押中如何认定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
14.《植德诉记 | 案例篇14:动产动态质押中监管人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如何计算?》
15.《植德诉记 | 案例篇15: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16.《植德诉记 | 案例篇16: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三)——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是否应当提交公司财务账册?
17.植德诉记 | 案例篇17: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人可否通过解除合伙协议实现退出?》
18.植德诉记 | 案例篇18: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相对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
19.《植德诉记 | 案例篇19:资管计划未清算前,能否认为投资者损失已经确定?
20.《植德诉记 | 案例篇20: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四)——股权被司法冻结后,股东还能否申请解散公司?》

21.《植德诉记 | 案例篇21: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对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能否进行撤销?》

2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2:公司股东能否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23.《植德诉记 | 案例篇23:投资人与控股股东约定公司上市后以转让发行人股东公司的股权之方式间接实现回购目的的交易条款是否有效?》

24.《植德诉记 | 案例篇24:母公司股东可否就子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5.《植德诉记 | 案例篇25:企业破产案件实务要点(一)——异议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十五日期间届满后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26.《植德诉记 | 案例篇26:违规减资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7.《植德诉记 | 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资产委托人的操作指令进行股票减持,是否违反信义义务?》
28.《植德诉记 | 凭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能否对抗针对份额本身的执行措施?》

植德争议解决

植德争议解决律师具有复合背景及工作经历,多位合伙人曾于法院、检察院任职多年,擅于结合司法、监管、商业及法律思维进行案件分析与规划,从客户整体利益出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植德争议解决业务以商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金融资管、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争议等商事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风险防控及辩护、行政复议及诉讼等。 植德律师代理过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经常活跃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国内外商事仲裁院,在跨境仲裁领域亦具有丰富经验。与非诉讼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使得植德争议解决律师能始终站在行业前沿、具备宏观视角,并凭借高超的庭审实力和强大的谈判能力,力求使客户的核心诉求得以圆满实现。



作者介绍

合伙人 陈孝


业务领域:特殊资产与破产重组、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

021-52533521

xiao.chen@meritsandtree.com


邹雅凝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特殊资产与破产重组、投融资并购

021-52533597

yaning.zou@meritsandtree.com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植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植德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