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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诉记 | 案例篇15: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喻劼 杨洵 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作者:喻劼 杨洵

本文共计2932字,阅读需约7分钟



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分为案例篇与应用篇。


案例篇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应用篇则侧重呈现植德律师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问题的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那么,当申请执行人对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时,隐名股东能否以其享有的民事权益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简要回答


在(2016)最高法民再360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济南分行”)、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隐名股东就涉案股份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案件事实


2010年6月28日,海航集团与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商财富”)签订《委托投资入股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海航集团委托中商财富作为海航集团对营口沿海银行的出资入股(7200万股份)代理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中商财富自愿接受海航集团的委托,代为行使相关代持股股东的代理权利,委托期限为3年。2013年6月27日,海航集团与中商财富签订了《委托投资入股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由中商财富继续代持营口沿海银行7200万股份;委托期限为三年,从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

(2013)济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中信济南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中商财富所持有的营口沿海银行7200万股股份及未分配的红利。



法律规则与适用

再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海航集团就涉案股份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首先,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内部代持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代持法律关系其本质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受合同法相对性原则的约束,隐名股东就该债权仅得以向名义股东主张,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其次,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分析。发生交易时,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总体财产能力进行衡量后与之进行交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均是对外承担债务的一般责任财产与总体担保手段,因此不能认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就不存在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再次,从债权人和隐名股东的权责和利益分配上衡量。由隐名股东承担因选择代持关系出现的风险和不利益,更为公平合理。最后,从司法政策价值导向上衡量。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如果侧重于承认和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从而阻却执行,客观上则会鼓励通过代持股份方式规避债务,逃避监管,徒增社会管理成本。


思考


在类案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绝大多数裁判观点均采商事外观主义处理此类案件。最高院在另案裁定[1]中亦明确指出,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对公示所体现的权利外观具有信赖利益,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亦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范畴。


不过,在(2019)最高法民申2978号民事裁定中,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及《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现《民法典》第六十五条)中所称“第三人”及“善意相对人”均应仅指基于对登记外观信任而作出交易决定的第三人,进而认为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中关于“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2]的意见,我们认为,此种相反观点亦值得关注。


[1](2019)最高法民申6275号民事裁定。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引言部分指出,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往期回顾:


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权恢复行使》

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3.《植德诉记 | 案例篇3:公司解散案件中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考虑哪些因素?》

4.《植德诉记 | 案例篇4:可否仅因公司存在向公司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就认定公司与股东存在人格混同?》

5.《植德诉记 | 案例篇5:当缺乏源程序比对,如何认定被诉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6.《植德诉记 | 案例篇6: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一)》

7.《植德诉记 | 案例篇7:持续、批量、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司法救济途径》

8.《植德诉记 | 案例篇8:股权让与担保的担保人是否有权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

9.《植德诉记 | 案例篇9:代位权诉讼执行终本的,债权人可否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0.《植德诉记 | 案例篇10: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1:关联交易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是否导致交易无效?》
12.《植德诉记| 案例篇12: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被侵权人所在地法院能否享有管辖权?》
13.植德诉记 | 案例篇13:动产动态质押中如何认定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

14.《植德诉记 | 案例篇14:动产动态质押中监管人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如何计算?》


植德争议解决

植德争议解决律师具有复合背景及工作经历,多位合伙人曾于法院、检察院任职多年,擅于结合司法、监管、商业及法律思维进行案件分析与规划,从客户整体利益出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植德争议解决业务以商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金融资管、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争议等商事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风险防控及辩护、行政复议及诉讼等。 植德律师代理过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经常活跃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国内外商事仲裁院,在跨境仲裁领域亦具有丰富经验。与非诉讼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使得植德争议解决律师能始终站在行业前沿、具备宏观视角,并凭借高超的庭审实力和强大的谈判能力,力求使客户的核心诉求得以圆满实现。


作者介绍


合伙人 喻劼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反垄断与竞争法

021-52533520

jie.yu@meritsandtree.com


杨洵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

17717304057

xun.yang@meritsandtr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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