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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总代遇串货违约及损失赔偿分析

合同是商事交易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有时候一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这就构成了合同违约。那么,合同一方违约后,应如何判定商事交易违约责任之大小呢?


一家总销售代理公司与某医疗公司签订了独家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总代理公司在中国大陆部分省市为该医疗公司的唯一销售代理。后来,总代理公司认为医疗公司涨价、减少供货、私自销售等行为违反了合同,于是延期支付货款。医疗公司则否认违约,并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总代理公司支付货款。因此,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


案情发展概览




乙方是总代理公司,甲方是医疗公司。2018年2月4日,他们签订了《大区总代理合同书》,简称大区总代理合同。合同规定,乙方负责销售甲方的所有医疗相关产品,这些产品都是甲方的母公司制造的。乙方的销售区域包括上海、江苏等11省1市,这是甲方授予乙方的唯一合法销售代理区域。合同还规定了以下几点:


· 乙方销售的商品价格见附件一。甲方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调整供货价格。


· 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销售区域,确保其供应的部分商品(如IP套件、胶片等)具有唯一性和长期性(10年)。


· 医疗公司串货时的违约责任,为最终用户购入相关设备、耗材价格的120%。



2018年2月,HB公司成为总代理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并开始从总销售代理公司购买本案诉争产品。


2018年3月28日,乙方是总代理公司,甲方是医疗公司,又签订了《<大区总代理合同书>补充合同》,简称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对原合同做了以下几项修改:


· 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原合同的承诺履行,或者在中国大陆地区有低价销售的行为,就算是违约。


· 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就要向另一方赔偿所有有效销售合同金额的200%。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二级代理商与医疗公司有257笔业务往来,涉及总金额为1亿多元。医疗公司认可其与HB公司即二级代理商在2019年9月开始有直接的销售关系,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双方于2019年12月签订正式的大区代理经销合同。


2020年6月12日,总代理公司与医疗公司发生了以下争议:


· 甲方通知乙方,由于产品成本上升和市场环境变化,将对所有产品执行新的价格,这是根据原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


· 乙方回复甲方,由于甲方削减了乙方的订货数量,不稳定地供应了市场急需商品,并且在乙方的销售区域内有低价销售的行为,乙方决定暂时延期支付以往的累计货款,这是根据补充合同的约定。


医疗公司要求总代理公司在2020年7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货款,否则医疗公司将解除合同。后医疗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总代理公司起诉主张医疗公司存在串货违约行为问题,且对总代理公司造成巨额损失。


关于医疗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行为,以及总代理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及其数额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法律规则和逻辑进行认定:


(一)根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依照合同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代理公司可以选择两种赔偿方案:一是按照医疗公司串货时的约定,要求其支付最终用户购入相关设备、耗材价格的120%;二是按照医疗公司低价销售时的约定,要求其支付所有有效销售合同金额的200%。这两种方案都是双方事先充分尊重意思自治而达成的,也符合按照具体损失赔偿的原则。


(二)按照违约的严重程度,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形确定违约的责任。医疗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一是串货,即违反了《大区总代理合同》第五条第1款第10项的约定;二是低价销售,即违反了《3·28补充合同》第四条第3款的约定;三是停止供应耗材,即违反了《大区总代理合同》第五条第1款第9项的约定;四是单方解约,即在自身先行违约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合同,导致总代理公司合同权益受到根本损害。综上所述,医疗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考虑到守约方的利益损失,评估违约方的赔偿义务。医疗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总代理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一是失去了HB公司二级代理商,以及由其带来的潜在客户;二是失去了17个省市的稳定市场,以及由此产生的后续收益。这些损失都是总代理公司经过数年努力打造出来的,而医疗公司却在单方解除合同后一并夺走。因此,在认定医疗公司的违约责任时,必须充分考量这些损失。


(四)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确定赔偿金额的上下限。民事诉讼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处分权。总代理公司在本案中先后两次变更了诉讼请求,从8亿元降至3亿元,这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应予尊重。因此,在判定医疗公司的违约责任时,法院不应超过总代理公司最后的诉请范围。


(五)按照证据法则确定赔偿的最终金额。

总代理公司要求医疗公司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但其计算方法有问题。它根据自己单方面估算的54.5%的利润率来算,医疗公司不认可。而且,这个利润率没有考虑总代理销售的成本和支出,也没有经过合法审计。所以,总代理公司的赔偿数额不能成立。但是,上海浦东新区税务部门证实了医疗公司与二级代理商之间的交易金额为146423904元,这是串货的证据。医疗公司对此无法辩解。双方都承认代理产品主要是耗材,耗材的价值也很明确。所以,应该按照耗材违约条款来计算医疗公司应赔偿的数额。




作者简介

陈丹桦

擅长经济类合同制定、业务框架配套合同设计,为企业制定对外合作、业务合同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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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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