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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当你以为他有权时,法律是如何说的?


         货物买卖合同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在实务中,针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常常发生争议。常见的情形包括被代理人认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构成无权代理,相对人认为构成表见代理而不构成无权代理。为贯彻善意推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就相关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即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即“存在代理权的外观”)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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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断情形一:

行为人曾作为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并盖有被代理人章的合同。


        行为人是否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需要查看订立的合同上是否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代理人身份下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并且合同上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专用章作为确认。


        在实际判断中,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可以通过查看相关的授权文件、委托书或代理协议来确认。这些文件可以证明行为人具有代理人的身份,并且有权代表被代理人进行合同订立行为。而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可以作为合同的有效性证明,表明该合同是经过被代理人确认的。



02

司法判断情形二:

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


        当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予代理权时。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这种表示是可以被相信的。因为,如果被代理人在公开场合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有书面公开通知授予行为人代理权,那么,这种表示就具有了公开性和明确性,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被代理人已经授予了行为人代理权。这种信任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公开表示,以及社会公众对这种表示的普遍接受。


通常是受以下5个要素影响:


        1. 授权外观的形成:被代理人在何种程度上表现出授权行为人的意图或行为?例如,公开声明、书面通知或其他形式的公开表示都可能是形成授权外观的证据。


        2. 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在获得有关授权的信息后,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需要评估相对人在获取信息时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反应。


        3. 信息的可获取性:相对人是否有途径了解到被代理人实际上并未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信息?如果信息很容易获取但相对人未进行核实,那么他们的信赖可能就不太合理。


        4. 被代理人的过错程度:被代理人是否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这种授权外观的形成,或者未能采取足够的措施来纠正这种误解?


        5. 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法院在权衡各种利益时,通常会考虑到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以决定是否应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



03

司法判断情形三:

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在实务中,对于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的情况,通常会涉及到代理法律关系中的默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问题。以下是对这一观点的判断和论述: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代理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中包括明示代理和默示代理。明示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明示授权行使代理权,而默示代理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或者情况推定其有代理意愿。在实务中,如果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表示反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认为被代理人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给予了默示同意。


        默示同意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行为的存在;二是被代理人有能力表示反对但未表示反对;三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合理推定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的默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明确的授权,行为人订立的合同也可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被代理人在事后得知代理行为,并且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否认或撤销,那么根据事后追认的原则,被代理人也可能被认为接受了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事后追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默示追认通常是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表现,如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合同利益等,表明其接受了代理人的行为。


        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情况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具体情况、双方之间的关系、行业惯例、被代理人的行为表现等。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判断被代理人是否默示同意或事后追认了代理行为。



04

总结 

        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在实际法律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涉及到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与第三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被代理人的行为表现对这种信赖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为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要求相对人证明代理权的外观存在,而被代理人则需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缺乏代理权。司法判断时,需综合考量合同的性质、订立情况、双方关系、行业惯例以及被代理人的行为表现等因素,以判定是否存在默示同意或事后追认。这一判断不仅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维护了交易安全和效率,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处理表见代理问题时,各方应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简介

陈丹桦

擅长经济类合同制定、业务框架配套合同设计,为企业制定对外合作、业务合同500+。

微信号:huahua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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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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