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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冲突时如何确定主管与管辖

唐涛、倪浩林 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在合同签订时,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寻找可靠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能按约清偿,债权人很有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化解纠纷,维护权利。


如果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条款存在冲突,或仅有一份文件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债权人在实现自己权利时,如何确定主管及管辖呢?如果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相同或系关联公司,或者担保合同当事人参与了主合同的签署过程,则主合同的仲裁协议可以约束从合同的当事人。例如,在(2022)京04民特154号吕聚杰与霍尔果斯腾踔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北京四中院认为,担保人签署了《借款协议》与《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且《房屋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与《借款协议》的履行密切相关,故本案的担保纠纷属于与《借款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受到《借款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又如,在(2021)京04民特328号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排球协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北京四中院认为,担保人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仲裁条款是明知的,但是对于担保责任纠纷的解决方式,担保人没有单独提出选择其他仲裁机构或诉讼的方式。再考虑到担保人和债务人为母子公司关系,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应视为担保人愿意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但是,母子公司关系并不一定能推定出担保人接受了仲裁。在(2017)京04民特32号意利埃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北京四中院认为虽然从合同当事人系主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母公司,也不能因明知推定形成仲裁合意。


本文将重点讨论担保人并非主合同当事人,也与主合同当事人没有关联关系时,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存在冲突的五种情形。



01

主合同约定仲裁或诉讼,担保合同无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根据该条,当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时,法院对主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但是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对担保合同没有管辖权。


当主合同约定仲裁,而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时,仅凭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不能直接推断出担保人表达了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因此,需要结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意思表示,证明担保合同当事人对主合同约定仲裁明确知晓,且作出了同意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主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效力及于担保合同。在(2022)京74民特13号裁定中,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授权的情况下,仲裁庭才能有处理纠纷的权力。仲裁协议的扩张需非常谨慎,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并应当严格探求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意思表示。


例如,当主合同约定仲裁时,若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明确将担保合同列为从合同、附件,并且明确从合同、附件的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保持一致,或在担保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仲裁,但通过担保合同文字表述能够看出其与主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一致,则应认定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及于担保合同,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所涉事项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一并裁决。


如果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独立可分,而且无法从担保合同中看出担保人有接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那么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及于担保合同。例如,在(2013)民四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当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因而仲裁裁决中涉及担保人部分的裁决应予撤销。又如,在(2017)京04民特32号意利埃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北京四中院认为,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应适用于担保合同。上海金融法院在(2020)沪74民特113号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黎源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亦作出相似裁判。


然而,根据《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第24条之规定,“从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主合同的仲裁协议对从合同当事人有效。”尽管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但可以预见的是,为更好解决纠纷,避免诉累,当担保合同被明确认定为从合同时,主合同的仲裁协议很可能会适用于担保人,即使担保人并未在主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在从合同中明确同意选择仲裁。



02

主合同约定仲裁,担保合同约定诉讼


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7条之规定,原则上主合同、担保合同分别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但主合同、担保合同当事人相同、关联关系或担保合同明知主合同仲裁条款等特殊情形的,主合同仲裁协议效力及于担保合同。


03

主合同约定诉讼,担保合同约定仲裁


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7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主合同和从合同中分别约定诉讼和仲裁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当分别按照主从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在(2023)粤01民特1460号黄晓旋、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主合同约定诉讼,担保合同约定仲裁。广州中院认为,应分别按照两份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不及于担保合同。


04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不同的法院


(一)当案件同时涉及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时,以主合同为准

如果债权人要同时对债务人与担保人提起诉讼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应以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准。


(二)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以担保合同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债权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担保人。当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时,应以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准。这种情况常见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88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05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不同的仲裁机构


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7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分别约定了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按照各自约定处理纠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第24条规定,若纠纷涉及主从合同,且两份合同的仲裁协议约定不一致时,应以主合同为准。征求意见稿虽尚未生效,但主合同仲裁协议及于从合同的趋势已然可见。


作者简介

唐涛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国际商法硕士,专注于金融犯罪及民商事案件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倪浩林

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研究生毕业于英国华威大学与英博夏尔大学。

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刑民交叉、涉外民商事等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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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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