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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拟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分类保护

知产前沿 2020-10-29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8月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删去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播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相关规定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


今年4月初次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草案一审稿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将其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专家指出,这一修改,将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区分。草案二审稿在“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基础上另增加规定,其他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

此外,针对滥用著作权的问题,草案二审稿注重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衔接,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这一表述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为更好地平衡保护著作权与公共利益,草案二审稿拟适度扩大法定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有关作品的范围。

根据草案一审稿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第五十条则明确,若违反规定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任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前,有知识产权专家坦言,这一条款旨在平衡权利保护和过度保护的问题,但引起了较大争议。他曾梳理主张不宜加入该条款的观点包括,禁止权利滥用条款是我国独有,因此需谨慎制定。此外滥用著作权的概率很低,相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猖獗。而且在实践中,这一条款可能被滥用,阻碍权利人正常行使版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出现著作权滥用现象,现有的反垄断法等足以解决问题。因为权利滥用情形通常构成垄断,权利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用反垄断法规制。

一名音乐版权行业的从业者告诉小编,“权利滥用其实更多涉及的是反垄断法领域的问题,不适合放在著作权法里,否则会造成混乱。什么是滥用,什么叫作品的正常传播,其实很难界定,而且相对应的罚则,也不具备可执行性。”


编辑:肖晋

来源: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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