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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宣布AI不可作为美国专利申请发明人

知产前沿 2020-10-29

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作为美国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一说,USPTO一直未给予一个明确的官方解读。2020年4月,继UKIPO和EPO之后,USPTO也就DABU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一案的发明人问题作出决定,正式宣布美国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依法限定为自然人。




案件过程


2019年7月29日,Stephen THALER向USPTO提交正式专利申请,申请号16/524,350,ADS中发明人一栏填写的是DABUS,专利的申请人及受让人为Stephen THALER本人。Stephen THALER还以DABUS的法定代表人兼法定受让人的身份代其签署了Substitute Statement,用于替代原应由发明人亲笔签名的发明人宣誓声明,转让书也一并代为签字,将DABUS发明的相关专利权转让给Stephen THALER。USPTO于同年的8月8日发出官文,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交合法的发明人姓名。Stephen THALER于同月29日依据37 CFR 1.181向USPTO提交了一份Petition,请求USPTO重新考虑并撤回前述官文。同年12月,USPTO再次发出相同内容的官文,而申请人Stephen THALER做出了同样的回应。



 官方回应


针对申请人两次递交的Petition,USPTO引用了法条和案例支持自己的判断,例如:35 U.S.C. 115(a)中「任何人发明」,该句中的任何人使用的英文是Whoever一词,依据权威字典解释为自然人;35 U.S.C. 115(b)中「该个人相信他本人或她本人……」,该句中个人一词使用的是Individual、他本人或她本人使用的是Himself or Herself,皆指向自然人;35 U.S.C. 115(h)(1)中「任何人作此声明……」,该句中的任何人使用的是Any Person一词,表示美国专利法规定签署宣誓声明的发明人需要为自然人,而人,Person这一个词汇也同样出现在35 U.S.C. 102(a)、116(c)、185、256(a)等法律条文中。与此同时,USPTO还举出了两个已判决的案例一是University of Utah v. Max-Planck-Gesellschaft, Fed. Cir. Nos. 2012-1540, -1541, -1661 (August 19, 2013),另一个是Beech Aircraft Corp. v. EDO Corp., Fed. Cir. Nos. 1992-1097, -1098, -1108, -1109 (April 22, 1993)。两案判决书中均提及发明人需要为自然人。

目前看来,除非法院能有足够说服力的理由或者国会进行正式修法,USPTO不会接受人工智能DABUS作为美国专利发明16/524,350的发明人。


编辑:肖晋

来源:隆天美国公司


(www.pharmaip.cn)

(www.caiips.com)

(www.ipforefro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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