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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期“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综述暨视频回放

承信全球 涉外家事与财富传承
2024-08-23

北京时间2022年4月23日上午,第二十八期“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通过线上的形式圆满举办。

本期沙龙的主办方为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承办方为孙长刚律师团队。

本次会议由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孙长刚律师主持。

本期沙龙的主讲嘉宾为台湾地区众博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理事长许兆庆博士。

与谈嘉宾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名怡教授,深圳市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专委会主任李魏律师。

相关高校、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等140余位关注财富传承、家族信托领域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通过线上的方式参加了本期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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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孙长刚律师

讲座伊始,主持人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孙长刚律师对各位嘉宾和在线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并对本期活动的主讲嘉宾、与谈嘉宾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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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许兆庆博士

本次沙龙的主讲嘉宾是台湾地区众博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理事长许兆庆博士。

许博士的发言主题为:台湾地区设立家族信托实务操作及需注意的问题或风险,从以下四个方面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许博士分析了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与优势。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主要包括规划家族资产、永续经营、跨代传承等。其中,信托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比如股票,现金,不动产等等,更包括所谓的无形资产,比如家族文化理念,还有人力的智慧成本等,这些庞大的家族资产往往成为家族纷争的引爆点。他提到,因家族的资产规划不善引起家族的后代的纷争的情况屡见不鲜并辅之以案例进行了说明(台塑集团争产案、国泰豪门争产、长集团争产)。同时,他通过与遗嘱、保险等其他财富传承工具的比较,点名以信托规划家族资产之优势在于信托可以生前就生效、执行,信托可以有隔代传承的功能,信托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志(信托目的)执行,信托可以事先保全资产(不被侵吞、执行),信托避免子孙争产功能更佳,信托方式更多样化,信托节税功能更弹性,信托可事先规划(规避)特留份。他同时以梅艳芳家族信托、富过六代的洛克菲勒家族信托为例,说明了信托之优势。

第二,许博士介绍了将信托制度运用于家族传承之实务操作及相关注意事项。家族传承的信托类型包括金钱、遗嘱、不动产、慈善信托。金钱信托之应注意事项主要在于赠与税的问题。遗嘱信托之应注意事项,遗嘱主要在于应以法定方式为之以及不得侵害特留份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侵害当事人特留份之权利范围内系属无效)。不动产信托之应注意事项在于签订信托合约的过程当中,有些委托人会让受托人把产权出租或者其他的盈利的运用,所获利分配给受益人。他还对慈善信托的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慈善信托在税法上的优惠,包括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等这些优惠。

此外,针对慈善信托具有的税负减免的功能,许博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税负减免不应该是家族信托规划的主要目的,慈善信托的目的是要让家族的理念与精神承下去,税负的减免只是附带的一个优点,但不是主要目的,如果把规避税款来当成主要目的的话,那可能不是一个很妥当的运用。他以在台湾地区的媒体上面所报的几个案例,阐释了此观点。他提到,为了规范此情况,台湾地区目前也正在提高监管的强度,法已经经过行政院的草案的修订,送进立法院正在审议当中。监管的重点其中之一就是慈善条件跟财产的类型的运用计划,假设委托人的信托的资产不是现金的话,必须要同时提出财产的运用计划,经过财政部的许可才可以。同时,在现在的修法过程当中,要求慈善信托要有一定比例的公益支出比。另外要求主管机关必须要去做实地的查核,查实公益信托是否按照法律规范设置一些簿册,是否详细地记载了信托运用的流程等。此外,还包括强化监督与资讯揭露,建立稳定治理机制,防止不当利益输送,强化税捐等手段。并强调,要在慈善目的与附随私益中取得平衡。

第三,许博士介绍了台湾地区近年推动之家族信托模式实务操作及相关注意事项。他提到,目前台湾地区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基础上推的家族信托模式为--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与信托的结合,并以大立光公司为例,对该模式进行了介绍(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益人,家族成员担任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限制股权转让)。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特性在于股东人数限制不公开发行,出资方式更弹性,排除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发行特别股,存在表决权拘束契约,排除员工之新股认购权。他还对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与信托结合的架构做了阐述,并对该架构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分析,并认为针对此类风险,要建立完善的家族治理机制。

第四,许博士介绍了律师在家族信托中的功能。主要包括分析家族财产内容及结构,规划家族信托模式,随时因法规调整家族信托架构,提供信托财产运用建议,协助成立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监察人或功能性委员会委员,信托法律文件撰拟与修订,其他风险分析与规划。律师可依个案需求,使用不同的信托工具,并结合其他家族传承工具,创设最适合个案的家族信托架构。他认为,信托关系最重要的精神就是让委托人创设信托的合法意念能够被落实、被执行,这就必须要透过专业的律师、会计师或者是信托公司等等这些专业人员的规划跟安排,让信托的理念能够传承下去。



 主题发言结束后,与谈人先后做了与谈发言


与谈嘉宾:叶名怡教授

第一位与谈嘉宾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名怡教授。

叶教授表示他认真地学习了许博士围绕家族信托可能存在的模式的讲解,许博士分析了这些模式的优、缺点,并结合了台湾真实案例,知识性和趣味性俱备。

针对许博士提到的遗嘱信托侵害特留份的问题,遗嘱信托侵害特留份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台湾地区法律有所规定,在民法典里也有同样规定。民法典规定,一份遗嘱里面如果有侵害特留份的情况会导致部分无效,而不是整体无效,所以要在整个遗产中划定一定比例特留份,给那些特定的人群。所以两岸在这个问题上是一致的。

叶教授认为,遗嘱信托需要同时满足遗嘱生效要件和信托生效要件,这两个方面的审查缺一不可。一个并非遗嘱信托的生前家族信托,不需要满足遗嘱的要件,但是作为法律行为,要满足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规定。遗嘱信托相对于生前家族信托,存在一些劣势,更适合家族财富不庞大的。遗嘱信托在国内有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一个是在上海发生的,虽然未使用遗嘱信托概念,但法官通过对遗嘱内容的解释认定这是一个遗嘱信托,被称为中国遗嘱信托第一案。另一起是江西高院审理的。这个案件虽然以遗嘱信托的名义来诉讼,但是法官未采纳,原因是遗嘱内容概括,不符合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那么遗嘱人的意愿就未落实。

关于公益信托,叶教授提到虽然法律中未要求信托监察人,他认为在实务中还是更宜存在信托监察人,同时也要注意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谁来当,费用和报酬有没有,尤其是费用和报酬对于当事人的动机、激励会产生一些影响。

针对慈善信托,叶教授以内地民办高校为例,解释了富豪热衷创办民办高校的原因,这与慈善信托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好处都在于可以免税少税,财富可以迅速地积累。但问题在于创始人如何将财富转移给家人和后代,慈善信托也面临同样问题,许博士提到了台湾在慈善和传承两个目的之间如何实现平衡正在进行探索,他认为内地对此亦应引起关注。

最后,叶教授针对闭锁性公司和信托制度结合的两种方式谈了自己的看法。在第一种架构中,闭锁性公司是受益人,自然人不是受益人。创办人希望他的后代能够获得利益,必须要向作为受益人的闭锁性公司主张。这就意味着其实是一个间接保障而不是直接保障,信托人和自然人之间多了一个屏障,自然人和受益人可能存在诉讼。此外,设立一个公司作为受益人,公司设立存在很多事项比如章程的草拟等,都需要审慎对待,环节可能存在漏洞和后患。在第二种模式中,由闭锁性公司作为委托人,他个人认为变革性没有第一种模式强,问题在于若创办人未去世还可以控制公司,去世后无法保障公司团结运营,公司或许会被创始人去世后赠与第三人,或许负债累累被执行。

最后,叶教授提到,江平老师说,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尽可能使委托人的意愿得以落实,但是重点是合法,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比如内地信托被武汉中院强制执行第一案。武汉中院裁定信托财产保全,当事人非常不满。这个案例说明信托设立不能忽略民法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是设立要合法。说明如果信托设立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如侵害私人利益,效力是有疑问的。

与谈嘉宾:李魏律师

第二位与谈嘉宾是深圳市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专委会主任李魏律师。

李魏律师认为,台湾地区信托和内地有很多共通之处。台湾地区起草信托法比大陆早几年,大概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条文是类似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1条第4款规定,以诉讼和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是无效信托;台湾信托法第5条第3款规定:以诉愿或诉讼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是无效信托。台湾信托法以排他式规定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破产人,不得为受托人;大陆信托法以列举式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所以律师在台湾可以担任受托人而在大陆不可以。

李律师谈到,对许博士的税务观点非常认可。家族信托主要目的是财产的保护与传承,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要求。台湾有赠与税和遗产税规定,还有双重征税问题,对于律师来说挑战更大,在设计信托方案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多。李律师认为,一个有效的信托架构,最重要的相关者是国家和政府。如果没有国家信托法律制度的保护,再巧妙的设计也起不到作用,而必要的税负是信托得以长期存在的基础之一。有些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客户需要,希望通过巧妙安排让信托实现零税费,这其实不是一个很好的倾向。

在公益慈善监管方面,李魏律师认为,台湾和大陆的信托法都比较简单,在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大陆直到慈善法出来之后,才真正落地了一些公益慈善信托项目。与传统基金会相比,慈善信托目前对于每年用于慈善用途的资产比例是没有限制的,以后可能会需要进一步完善。

李魏律师还提到,台湾闭锁性公司有点像大陆有限公司和境外私人信托公司的集合,这个制度不一定适合在大陆应用,但其存在一定有其价值,因为每个地方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如何做到让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恰恰体现了律师的价值。

李魏律师还谈到,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尽量实现委托人的意愿是律师的价值体现。家族信托在大陆发展是比较快的,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颁布实施,最初是信托公司开展金融信托,直到2013年左右被媒体关注之后,大家开始关注家族信托。现在基本上是两条腿走路,一个是信托公司受托,以资金和保险为主,部分会涉及到股权和不动产,但比较少。第二种是自然人受托,发展比较快。从财产来说,从一开始的资金为主发展到人寿保险,到现在股权、不动产、各种动产等,都可以在内地通过家族信托进行隔离保护。此外,遗嘱信托案例也越来越多,但是目前真正做身后遗嘱信托比较少,通常做遗产信托,遗产信托可能在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实际上是生前搭好信托架构,在去世后通过遗嘱装入指定的遗产。好处是委托人在世时将信托条款约定的清清楚楚,避免去世后才商量条款出现的纠纷问题。

最后,李魏律师认为,家族信托的入门比较简单,但是实际上要做到融会贯通是非常不容易的。从架构和业务规模来说,不仅是大家族需要,普通人也需要,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需求,但毫无疑问的是,无论家族企业还是家族财富传承,采用家族信托是目前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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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Review of previous periods

综述|第二十七期 “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

●2022跨境遗嘱与继承公证实务研讨暨第26期家事与财富传承沙龙综述

●第二十五期 “跨境婚姻家事远程视频公证实务”综述

第二十四期 (美国)“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综述两岸国际私法案例研讨会-夫妻财产部分综述与会议视频回放两岸国际私法案例研讨会-跨境信託部分综述与会议视频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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