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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国际私法案例研讨会-夫妻财产部分综述与会议视频回放

承信全球 涉外家事与财富传承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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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21年9月11日,两岸国际私法案例研讨(读书)会-跨境信託与夫妻财产圆满举办。

本期沙龙的主办方为:理安法律事务所(台北)、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北京)。

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世新大学法学院赖来焜教授首先做开幕致辞,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秘书长、华严法律事务所赖淳良律师最后闭幕致辞。

本期沙龙下午夫妻财产案例讨论由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台北大学法学院徐慧怡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袁发强教授担任主持人。

本期沙龙下午夫妻财产案例介绍人为理安法律事务所赖劭筠律师。

本期沙龙下午夫妻财产案例的引言人有成鼎律师事务所梁维珊律师,铭传大学法学院高木兰助理教授,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东海大学法学院林恩玮教授。

本期沙龙下午的夫妻财产案例的与谈人有广东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律师,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王竹青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汪金兰教授,日本帝塚山大学法学部黄轫霆教授,澳门大学法学院涂广建教授。

相关高校及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等机构的170余位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通过线下和线上的方式参加了本期沙龙。

主持人(下午第一场)徐慧怡教授 

下午场会议伊始,主持人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台北大学法学院徐慧怡教授对本期活动下午场第一个环节的嘉宾进行了介绍。




案例介绍人 赖劭筠律师 

接下来,本环节首先由理安法律事务所赖劭筠律师做了案例介绍,案情如下(内容系本公众号整理):

王美玲和徐烈明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80年12月30日在台湾地区结婚生效,于1981年1月29日在桃园县新屋乡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5月28日,徐烈明向广州番禺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1401469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屋,于2010年8月13日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登记产权人为徐烈明。

2019年,王美玲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美玲和徐烈明共同共有案涉房屋产权。

一审法院认为,就案涉争议之冲突规范的适用,应优先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而非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均为台湾地区,故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台湾地区法律。

一审法院还认为,就台湾地区法律中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王美玲和徐烈明确认双方无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台湾民法规定,王美玲和徐烈明适用法定财产制。案涉房屋产权取得于王美玲和徐烈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产权登记于徐烈明一人名下,根据《民法》第1017条第1项“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及第1018条“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的规定,案涉房屋属于徐烈明一人所有,王美玲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美玲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二审法院对原审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及冲突规范认定准确,准据法适用得当,依据台湾地区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对于王美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法合理,本院予以认可。王美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引言人


梁维珊律师



本次沙龙下午场的第一位引言人是成鼎律师事务所梁维珊律师。

梁律师首先提出了几个问题以供大家参考:

1、夫妻双方都是台湾地区人民,并在大陆地区置产购房,一方基于当地登记机关之需求及办理贷款及手续便利,并依据大陆婚姻法之规定,以书面声明放弃房屋产权,房屋归他方单独所有,但贷款仍由在台湾的配偶以台湾之房屋单独负担大陆不动产的贷款,如此可否解释为放弃系争房屋为其夫妻财产?

2、在大陆地区不动产登记实务上,是否基于配偶关系并以大陆婚姻法之规定而登记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如是,则未来在发生夫妻财产争议时,可否解释为夫妻双方就系争不动产已经有协议应以大陆地区民法典为本案准据法?

3、承上,若准据法适用为台湾地区民法,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本于何种法律依据让台籍夫妻登记为共同共有?

4、若是依据大陆婚姻法之规定基于夫妻关系而登记为共同共有,登记外观上已经发生物权公示原则,未来台籍夫妻离婚后,该因登記而生之共同共有关系相关诉之准据法是否可以解释为系物权法律关系而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之法律为本案准据法?

梁律师认为就夫妻一方主张婚内所购房屋系共有的纠纷而言,若财产关系依附于夫妻人身关系,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援引《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纳入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反之,若涉及第三人利益或非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争议,则应援引《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更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物权。

梁律师现场并展示了台籍夫妻在陆置产之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产权证明、调解协议等文书材料,配合相关案例进行了阐述。

梁律师提到,不动产登记机关或银行设定抵押为不动产贷款时,要求为配偶间基于大陆婚姻法之规定为共同共有登记。一般来说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实难在登记时即判断「准据法」,银行核贷更是基于夫妻财产共债共签为原则,倘若登记时或贷款时之准据法可以适用台湾地区民法,则不啻是要求登记机关与银行在处理不动产时需使夫妻双方签署「选定准据法之协议」,若登记机关或银行无法为准据法选定之协议,则依据大陆婚姻法所为之登记或核贷标准,在发生诉讼时,因为台湾地区之夫妻剩馀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只能分钱不能分产,那么将可能导致台籍夫妻在大陆置产之财产性质「物权债权化」,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第三人、继承人等因信赖物权登记的权利而产生法之不确定?梁律师提到,若甲乙均为美国人,依据其共同本国法或州法,上二人为合法之同性婚姻关系,其中甲在中国大陆置产,请问乙是否可依据涉外法来主张应适用甲乙之共同本国法,而先认定甲乙间为合法同性婚姻关系,再以该国之婚姻法为本案准据法?故不动产之选法必须极为谨慎,因为夫妻身份关系在各国均有不同,不可能要求登记机关在第一线去适用他国法律,这是相当困难的。但为了法之安定性,建议必须就不动产之部分为严格解释,以避免发生登记上与裁判上之歧异,导致夫妻间之权益受到损害。


高木兰助理教授



本次沙龙下午场的的第二位引言人是铭传大学法学院高木兰助理教授。

高教授主要是从案例之主要争点、所涉两岸法律以及判决最终认定等三个观点切入、阐述并分析本案例。

高教授提到,本案主要的不争执事项有四,分别为:案涉房屋购物款由徐烈明支付,两造并未以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制,案涉房屋取得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产权登记于徐烈明名下),以及两造未协商一致选择适用之法律。

从广州置产案例主要争点来看,王美玲主张:“虽然案涉房屋登记在徐烈明名下,但是在其和王美玲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共同财产……”且本案法律关系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则第144条之规定(即: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但关键在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44条并非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的确定问题。

高教授提到,在该判决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法律关系定性问题、冲突规范的适用问题、案涉房屋权属认定问题对该案做了分析。判决书中载明,王美玲主张适用大陆地区法律,但,徐烈明抗辩适用台湾地区法律。

从所涉两岸法律来看,本案可能涉及之台湾地区法律如下:民法的第四编(亲属)第四节(夫妻财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章(民事)、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六章(亲属)。而本案涉及到的大陆地区法律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参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因而,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案涉争议之冲突规范的适用,优先选择适用24条规定,准据法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王美玲不服,于其上诉理由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主张应适用第36条规定,即: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并依此规定确定准据法。二审审理期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当事人均为台湾地区居民,且为涉台“共有权确认纠纷”为民事纠纷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属国际私法调整范畴”,故以:一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及冲突规范认定准确,准据法为台湾地区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适用得当,应予维持。

最后,高教授还介绍了作为准据法的台湾地区相关现行法律规定,如下:民法第1017条规定:「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证明为婚前或婚后财产者,推定为婚后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后财产;夫妻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后,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改用法定财产制者,其改用前之财产视为婚前财产。」、民法第 1018条规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因此,最终承审法院以之作为案涉房屋依法属于徐烈明个人所有之认定依据。


林恩玮教授



本次沙龙下午场的第三位引言人是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东海大学法学院林恩玮教授。

林教授首先就案例提出了几个问题以供参考:

1、定性:本案究竟为不动产确权纠纷,还是夫妻财产关系?

争点:原告是否就案涉房屋具有产权?(原告与被告之夫妻财产范围?)

2. 经常居所地的事实认定:是否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

3. 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衝突问题:屈服条款?

随后,从法源方面来讲,林教授从大陆地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了分述。大陆地区的法源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台湾地区的法源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 38 条(关于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第 48 条(夫妻财产制,夫妻以书面合意适用其一方之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无前项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项之法律无效时,其夫妻财产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国法;无共同之本国法时,依共同之住所地法;无共同之住所地法时,依与夫妻婚姻关係最切地之法律)(前二项之规定,关于夫妻之不动产,如依其所在地法,应从特别规定者,不适用之)、两岸人民关係条例第54条(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结婚,其夫妻财产制,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在台湾地区之财产,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

林教授还阐述了常见两岸夫妻财产制争议类型。就请求剩馀财产差额分配类型来说,主要有大陆地区判决已经就两岸剩馀财产确认并分配、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就双方在台湾地区剩馀财产确认并分配、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就双方在两岸剩馀财产确认并分配这三种情况。就继承遗产分配来说,主要有确认夫妻婚后财产/物权取得时间/物权行为方式。

林教授还简要介绍了法律适用问题,对如当事人已在大陆地区取得关于夫妻财产分配之民事确定判决时,该民事判决是否拘束台湾地区法院的问题,结合台湾地区的案例介绍以及学理分析,做了详细阐述,并谈到台湾地区法院,以四原则为判断标准:大陆地区裁判审理之程序是否有保障听审请求权、公正程序请求权,是否防止突袭性裁判;禁反言诚信原则,是否默示同意以大陆地区判决为基准;两岸财产身分、法安定性、信赖利益之保障;裁定认可是否审查台湾地区公序良俗,该认可裁定非讼审理是否行言词辩论(非讼诉讼化),充分攻防之程序保障。

林教授还谈到了,夫妻在两岸及外国均有不动产,关于其夫妻财产之争议,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他认为大陆地区之夫妻财产分配争议:适用两岸条例第54条规定,依大陆地区之规定进行分配。台湾地区之夫妻财产分配争议:适用两岸条例第54条但书,依台湾地区法律进行分配。两岸四地以外之夫妻财产分配争议:适用涉民法第48条但书规定,依当地法。




主持人(下午第二场)袁发强教授 

随后,主持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袁发强教授对本期活动下午场第二个环节的嘉宾进行了介绍。




与谈人


游植龙律师



本次沙龙下午场的第一位与谈人是广东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律师。

首先,游律师谈到了本案法律关系的定性。本案原告(妻子)起诉主张:确认共同共有案涉房屋物权,属于不动产确权纠纷,而非离婚或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丈夫辩称:本案虽然标的物是不动产,但实质上是婚内财产分配问题,其分配基础是双方的婚姻关系。游律师认为,定性应以纠纷的实质判断为准,而非当事人的起诉不同而不同。原告诉请确认共同共有案涉房屋(注意原告并未要求确认份额,丈夫认为是婚内财产分配并不正确),但与普通的物权确认关系不同,其身份关系是夫妻,本质上是夫妻财产确认。夫妻关系的确认是先决问题,涉及法律关系的定性。对于夫妻间的财产纠纷定性,并未采取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分割主义。从形式上看是对不动产权属的确认之诉,但实质上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争议,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

其次,针对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问题,游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的回答来分析了该问题。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的婚姻家庭纠纷会涉及不动产,比如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时常涉及房屋或土地的权属认定、分割等。上述纠纷是否适用该条规定,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游律师认为,上述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理由:第一,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上述纠纷的案由属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而非“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二,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具有复合型,不仅涉及财产关系,还涉及人身关系,不仅涉及不动产,还可能涉及其他财产。

针对,规则的适用问题,游律师谈到涉及的法条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特别的,游律师指出,一审表述“优先选择适用”24条,可能只是表述问题,并非规则竞合时的选择适用,他认为应直接适用24条,而不存在可以适用36条的前提。

最后,就案由的选择是否影响规则适用来说,游律师认为,不论是婚内不动产确权,婚内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还是离婚后财产分割,其规则的适用应当是一致的。若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允许当事人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法律。


王竹青教授



本次沙龙下午场的第二位与谈人是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王竹青教授。

王教授谈到,在本案中首先要探究的是基础的法律关系,本案原告(妻子)起诉请求确认系争不动产为原告与被告夫妻共有,被告(丈夫)抗辩是夫妻财产关系,而不是共有权。王教授认为,本案是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纠纷,因此在选法适用时,要选择适用与夫妻关系有关的法律,即大陆地区的民法典婚姻编或者台湾地区婚姻法部分。在问题的界定上,要首先界定基础的法律关系是什么,解决好这个问题,其他的法律适用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针对判决书中提到的,「表面上看具有不动产权属争议的形式,但事实上是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财产争议,而非因物权产生的争议」,表面与事实的判断标准问题上,王教授认为该标准依然是基础的法律关系。

在冲突规范法律适用问题上,王教授认为在争议法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24条与第36条之间,并无36条适用之余地。本案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仅能适用24条,第36条应该适用于单纯的不动产纠纷。

王教授还谈到,大陆地区的法律中,并无关于婚姻住所的规定,但有经常居住地的规定,是确认准据点的因素之一。本案中,按照大陆地区法律来看,配偶一方去往外地工作,并不能认为外地工作地点为婚姻住所,也并不能绝对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基于案件具体情况来看,王教授认为本案中的婚姻住所应为台湾地区。

针对大陆地区对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承认问题,王教授谈到,本案中,二人的婚姻关系通过登记而确认,台湾地区法院不准二人离婚,那么二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的证据应为结婚登记而非法院判决,相应的,也就没有对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承认的问题。若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离婚,基于离婚而请求分割财产,才会产生大陆地区对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承认问题。

最后,王教授还对台湾地区的学者的问题做了简单回应。王教授认为,虽然台湾地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但产权证上如果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话,按照大陆地区的法律来看,视为对财产的一种特殊约定,应当认可该财产为夫妻共有。若配偶一方为了登记的便利,在产权证上写明放弃产权,双方仍然可以签订相关协议,表明该放弃声明仅仅是为了便利登记,该产权仍为共有,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汪金兰教授



本次沙龙下午场的第三位与谈人是安徽大学法学院汪金兰教授。

汪教授谈到台湾配偶大陆置地案是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婚姻不动产案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其判决结果引起广泛争议。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冲突规范的适用。

首先,汪教授认为对涉外婚姻不动产权属争议加以类型化十分必要。从诉讼主体的角度,可以将涉外婚姻不动产权属争议分为两大类:一是涉外夫妻之间(婚姻内部)的不动产权属争议,主要包括夫妻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离婚时不动产的分割以及离婚后对不动产所有权的确权。该类争议就是解决夫妻内部不动产物权关系,属于诉讼的本问题。本案即属于此。二是涉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婚姻外部)的不动产物权争议,主要包括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因不动产的买卖、继承、赠与、债务执行、返还等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的解决必须以涉外夫妻不动产权属确认为前提,在这类争议中,涉外夫妻不动产物权关系属于先决问题。

其次,汪教授谈到在涉外婚姻不动产争议的法律适用应遵循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三部曲”,即定性、冲突规范的适用、准据法的确定。定性是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关系的分类,即确定当事人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当涉外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发生在夫妻之间时,诉讼的本问题是夫妻之间的物权法律关系,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应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本案定性准确,应当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4条指引准据法。

再次,汪教授阐释到,应正确理解与婚姻不动产相关的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当本问题或者先决问题为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时,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当本问题定性为涉外不动产物权时,则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本问题定性为涉外继承、赠与、借贷等法律关系,则应分别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继承、合同的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仅适用于涉外离婚法律关系,主要解决离婚的标准及法律后果,而不适用于夫妻财产分割。

最后,汪教授认为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不动产争议时,应注重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以及重视最密切联系法律的适用。应摆脱适用法院地(我国)法的心理预期,准确适用准据法,从而实现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统一。


黄轫霆教授



本次沙龙下午场的第四位与谈人是日本帝塚山大学法学部黄轫霆教授。

首先,黄教授谈到本案的识别对象应该为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有无实体法上的权利,根据此权利,形成请求权基础,在形成诉讼上的诉权以及确定具体的诉讼标的,因此需要识别的并不是诉讼标的,而是法律关系。

其次,黄教授认为本案不存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24条与第36条的法条竞合的问题,本案应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纠纷,适用24条之规定,并无36条适用之余地。

再次,黄教授还谈到,本案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施行之前发生的法律纠纷,结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可以参照新法的规定来处理,本案法院参照新法适用,是没有问题的。

在本案的经常居所地问题上,一审未做出判断,原因是此案无论经常居所地为何处,对判决结果都无实质影响。黄教授认为在诉讼法上来看,该论断问题不大,但最佳的做法亦应做相应阐述,并提到了山东高院的一相关案例。黄教授还认为,经常居所地并非固定的,第24条并未做具体时间上的限定,故应理解为指现在的经常居所地。

最后,黄教授认为同性婚姻违反大陆地区的公序良俗,大陆地区法院不会将之认定为有效的婚姻。若外国同性婚姻双方,在大陆地区提起财产分割,同样可适用于24条之规定,因为24条亦可应用于同居析产纠纷中,黄教授还提及了相关的珠海一同居析产案例。


涂广建教授



本次沙龙下午场的第五位与谈人是澳门大学法学院涂广建教授。

首先,涂教授谈到,就定性问题来讲,本案之所以出现是否适用36条之规定的问题,原因在于本案争议的对象为不动产之产权。涂教授认为本案存在主要关系与附属关系,并举其他案例说明了这种主从关系,在定性上,还是要看主要关系,具体到本案,主要关系应为夫妻关系,从属关系为物权关系。

其次,涂教授谈到,一方面,依据第24条法律规定,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并无问题。另一方面,从国际私法上讲,婚姻登记、起始、重心都在台湾地区,所以最密切联系地也是台湾地区,以台湾地区法律为准据法是应有之义。

最后,涂教授提到,本案适用了台湾地区实体法,女方对该不动产未申请到任何权益,但若适用大陆地区法律规定,即便没有名字,该不动产应推定为双方共同财产。这一区别结果,涉及到国际私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实质正义的问题,实质正义的平衡应是予以慎重思考的问题。

闭幕致辞人 赖淳良律师

赖律师首先感谢了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孙长刚律师以及理安律师事务所杨晓邦律师,举办这一次研讨会读书会。也感谢了赖来焜会长的致词,齐湘泉教授、袁发强教授、杨晓邦律师、徐慧怡教授的主持,各位学者专家热情参与,通过两件案例的讨论,个人深觉受益良多,希望未来还有机会继续参加此类研讨会读书会。

他表示,在今天的会议中,鲁南案涉及股权移转、继承、信託、公司治理等诸多议题,与会学者专家分别从股权移转对于公司效力以及移转行为本身之效力、公司股权移转与继承问题之结合、信託之种类、跨境信託的准据法等问题进行研讨,有效釐清各个问题之不同点,可以进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就夫妻财产案例而言,涉及定性问题(物权或夫妻财产)、争点之分割处理、实体法律规定与登记实务之搭配、定性客体、定性与识别之区别、经常居所地之认定、婚姻住所之变更、剩馀财产分配、裁判效力、夫妻财产之分割或统一处理、主要法律关係与从法律关係,学者专家仍有许多不同的见解,足证问题之複杂度。

赖律师认为,本次研讨会读书会,有以下特点

1、方法上特点,以案例事实为起点,讨论国际私法、信託、跨境信託、公司治理、继承、股权移转夫妻财产等诸多问题,是学术与实务有交流的机会,学术研究取得社会生活事实的真实材料,实务操作有了学术研究成果的指引,相信有助于法律的发展。

2、与会者之特点,本次研讨会读书会,邀请实务操作的律师,以及学有专精的学者一同交流,虽然是线上,少了一份多面向交流的机会。

3、赖律师还表示,本次研讨会读书会,结合了海峡两岸三地及日本的华人法律专业人士共同研讨,企盼能为新的国际私法交易秩序扎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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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Review of previous periods

第二十二期 (新西兰)“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综述

第二十一期(西雅图) “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综述

“聚焦国内家族信托被武汉中院强制执行第一案”|第二十期沙龙综述及视频回放

第十九期 “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综述

第十八期(澳洲) “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综述

综述|第十七期 “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综述、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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