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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中)

唐涛、冷怡成 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在民事诉讼中,一些当事人可能会选择伪造证据,以掩盖真相,误导法庭。这种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常见的伪造证据行为包括伪造书面证据(如合同、借条、收据等)、伪造电子数据(如篡改、伪造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伪造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以及伪造物证(如制造虚假的现场、物品等)、伪造证人证言(如串通证人、贿买证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对妨害司法的一系列行为予以规制,设定了伪证罪、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名。上期我们主要针对当事人及其律师伪造证据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潜在刑事风险,本期我们将视线聚焦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在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亦明确了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行为可能对应的罪刑,并认为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若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则应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应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01

妨害作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对【妨害作证罪】予以规定,明确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根据张军主编的《刑法<分则>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妨害作证的行为可以是发生在提起诉讼以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只要能影响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即可,且该罪不限于刑事案件,也可以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发生。


例如,在(2022)苏1203刑初9号唐某妨害作证案中,2015年7月,前银行工作人员A和唐某发生多笔往来款。唐某除自有资金外,还在外向C、D等人筹措资金出借给A。几经结转后,形成了以A为借款人,B为担保人,C、D等人为出借人的借款关系。唐某作为实际出借人,持有借条。


2015年8月,A无法清偿借款,于是唐某指使C、D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出具虚假代偿证明的方式,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对A等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唐某指使他人向法院提供虚假陈述,并自己以证人身份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法院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泰州高港法院认为,唐某多次指使他人作伪证,对民事诉讼秩序构成一定妨害,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


妨害作证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颗“毒瘤”,法庭应该是严肃庄严的地方,在法庭上撒谎必须受到严惩。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信诉讼原则,更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0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加以规制,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定义为“与当事人共谋,或者受当事人指使为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的行为,如为贪污犯罪的嫌疑人销毁单据”。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包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这既可以是实际上的物质帮助,也可以是心理上的支持。此外,这种帮助可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诉讼之前。



所谓毁灭指的是湮灭、消灭证据。这既包括使现有证据完全消失,例如烧毁、撕毁、浸泡或丢弃证据,也包括保留证据形态但使其丧失或部分丧失证明力,例如玷污、涂抹证据使其无法真实反映事实的证据等。

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造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对现有证据进行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


例如,在(2017)苏1091刑初101号张九山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中,顾某(另案判决)因负债被部分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自知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指使张九山等人通过打假借条的方式,虚构债务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参与执行款分配。扬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张九山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妨害司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相似地,在(2020)苏0923刑初156号季德成、王旭娥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中,王某(另案处理)与吴某(另案处理)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中,指使季德成、王旭娥等人提供虚假证言,证明其三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在场,并看到王某一次性支付300万元现金给吴某,致使法院判决该合同有效。阜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季德成、王旭娥等人帮助民事案件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造成极大的影响,不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惩治犯罪,应予严惩。




作者简介

唐涛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国际商法硕士,专注于金融犯罪及民商事案件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冷怡成

研究生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国际商法专业,现专注于民商事案件与国际商事领域理论及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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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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