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的房产,怎么过户?
01
过户问题
笔者前几日接到一个咨询,当事人手持公证的赠与合同,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简称“登记中心”)过户,遇到困难了。赠与合同是爷爷将名下房屋赠与给当事人的,现在爷爷去世了,去做房屋过户,登记中心要求当事人伯伯和姑姑签字确认。凭着公证的赠与合同过不了户,当事人找到笔者。
02
伯伯姑姑是否应当配合过户?
(一) 应当配合
伯伯和姑姑应当配合过户。类似的案例很多,典型的是上海松江2016年判的一个案子。
案号:(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72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赠与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判决:被告继承人十日内协助原告受赠与人过户。
该案有一个亮点,原告作为受赠与人自愿补偿被告1(被继承人生父)和被告2(被继承人继母)3万元,自愿补偿被告3(被继承人生母)5万元。主动自愿补偿,难得,不少类似案件就直接判配合过户就结束,这个案件里人性的光辉闪闪发光。同时,该案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出一种调解谈判方案。
(二) 伯伯姑姑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有观点认为,如果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可以继承,那么伯伯姑姑就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案号:(2022)京民再9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孙女主张已故爸爸送给自己一套房子作为嫁妆,起诉要求妈妈和奶奶配合过户,有违风化。驳回原告的判决结果笔者认同的,但对说理持保留意见。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法定的,但是该撤销权能否继承呢?已故亲人的真实意愿也需要尊重。撤销权及其继承应当有边界感。边界在哪里?需要律师和法官同仁通过个个具体的案件来探寻。
03
解决思路
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房屋没有过户爷爷就仙逝,房屋归属问题悬而未决。从尊重爷爷真实意愿的角度,该赠与合同应视为遗嘱的一部分,即对特定房产的处理。即便抛开遗嘱不论,爷爷晚年主要和当事人一家生活在一起,当事人多有照顾。履行赡养义务多的当事人拿到房产也是应然之义,也符合《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的精神。
作者简介
许文俊
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争议解决方向,现重点于经济犯罪辩护、不良资产催收处置。践行“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之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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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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