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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执行民事判决安排的影响(二)

张强、倪浩林 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新《安排》”),确定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将相互认可与执行。新《安排》的生效将为香港与内地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生效判决带来便利。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宪报刊登《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确认《条例》及《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旧《安排》”)将于新《安排》生效之日废止。



01

适用范围


旧《安排》仅适用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的给付判决,新《安排》对认可与执行的判决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安排》将可认可与执行的判决扩大至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以及根据内地与香港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并排除“(一)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二)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三)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四)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五)破产(清盘)案件;(六)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七)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八)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此外,新《安排》认可与执行的判决内容不再限于旧《安排》规定的“须支付款项”的金钱给付判项,还包括非金钱判项,包括特定履行救济,但不包括临时救济。香港“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被纳入新《安排》认可与执行的判决中。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安排》,可以在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的内地判决包括法院出具的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但不包括保全裁定;可以在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的香港判决也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因此,在内地法院或者香港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法依据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或内地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临时措施命令。



02

认可和执行程序


根据新《安排》,申请人持有香港法院生效判决,可以在香港法院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申请人需向内地法院提交申请书、生效香港法院判决副本、身份证明材料及财产线索等材料。内地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若内地法院最终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的全部判项,那么申请人不能再申请认可和执行,只能就同一争议再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


当申请人持有内地法院判决时,申请人应在内地法院判决生效后6年内,依据《条例》向香港法院申请简单登记认可判决,效力相当于香港法院作出的一般判决。在香港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申请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上诉。但如果判决中的判项不在新《安排》及《条例》、《规则》的规定范围内,那么只能通过香港普通法的认可和执行程序进行。香港法院会将内地法院判决视为一个已经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香港法院将通过一般诉讼程序,并最终作出判决书,凭香港判决在香港执行。


03

总结


在新《安排》生效后,若案涉协议约定“非专属管辖”,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进行诉讼。如此,则有可能出现就同一事实、相同的请求权基础,在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同时出现两个以上诉讼案件,可能是重复诉讼,亦有可能是对抗诉讼。在旧《安排》下,“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根据本安排第九条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新《安排》,如果申请人在获得香港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期间,当事人在内地法院再就该争议提起诉讼,则内地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只有当判决没有获得全部认可和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香港方面,如果存在同一争议同时在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诉讼的情况,香港法院可能考虑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中止香港诉讼。如果内地法院判决生效,而香港法院尚未作出裁判,香港法院会采用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或存在异地未决事项Lis Alibi Pendens原则。如果香港法院先开启诉讼程序,而内地法院后开始诉讼程序。考虑到内地法院诉讼进程可能较快,内地法院可能先于香港法院作出判决,且在内地法院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无法再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的判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香港法院诉讼中的原告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禁诉令,约束诉讼当事人在其他地区再开展诉讼。



作者简介

张 强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专注于重大民商案件解决及经济犯罪辩护。执业十多年来,办理案件数百起,凭借过硬的专业素养和勤勉尽责的服务态度赢得客户广泛好评。

倪浩林

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研究生毕业于英国华威大学与英博夏尔大学。

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刑民交叉、涉外民商事等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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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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