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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科普 | 股权转让,带你看清税务风险(五)

卢雨枫 德恒财税
2024-09-25



  德恒贵阳财税法律事务中心  


股权转让

带你看清税务风险(五)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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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期我们一起学习了股权转让主观上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相信大家已经对股权转让风险的把控有了一定的认知。本期为大家介绍股权转让非主观上可能存在的两种税务风险。



02

一、频繁多次转让股权>>




尽管法律并未禁止企业股东频繁多次转让股权,但是,税务部门比较关注税务申报的异常情形。在税务部门看来,股权交易不是一般物交易,不具有频繁交易的客观基础。若企业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多次频繁转让股权,极有可能被税务部门重点关注。并且,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的动态管理,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自然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在技术操作层面,税务部门完全有能力对频繁多次交易的股权进行监管。


值得注意的,对于多次频繁交易的股权,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03

二、股权转让完成但未收到转让款,故未申报个税>>




相信很多企业老板在实际经营中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股权虽然已经转让了,但是没收到转让价款,于是很多人认为,股权转让交税,应该是在收到股权转让款时申报交纳。


但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若股权转让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即使转让方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将会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处罚。



【END】


内容 | 卢雨枫

编辑 | 龙凯松

审校 | 陈克东



往期回顾

财税科普 | 股权转让,带你看清税务风险(四)

财税科普 | 股权转让,隐藏的税务风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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