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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9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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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香港家办税务宽减案例、《2023新加坡私人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报告》、税务风险、创始人持股架构、遗嘱、离婚协议违约金、债权家族信托,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进行分类施策,从期限要求、判断标准、减资程序、例外情形、公示约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设定存量公司主动调整出资期限的3年过渡期。

(二)香港地区发布关于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的首个事先裁定个案和进一步指引

香港地区税务局(“税务局”)于2024125日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获得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资格,以及其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税务处理,发布了首个事先裁定个案。税务局提供了详细的评论以阐述其裁定的依据,为有意享受税务宽减的纳税人提供了有用的指导。税务局亦表示,具资格办公室可以安排其他方为家控工具进行主要赚取收入活动,但前提是具资格办公室对外判的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主要赚取收入活动在香港地区进行,并满足实质活动要求。

(三)《2023新加坡私人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报告》发布

日前,《2023新加坡私人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报告》发布,报告梳理了新加坡财富管理行业的前世今生,以及如何利用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税收新政和移民政策的联动政策管理海外资产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公司法》修订给高净值股东带来的七大税务风险

审判实践中,我国的养老保险费管理制度未将婚姻关系终结作为提取该款项的法定理由,导致未退休的离婚当事人对养老保险费无法实际进行分割,那么该条司法解释如何进行具体操作呢?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迎来第六次修订,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相较于现行规定,新《公司法》主要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股东权责分配、公司设立及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同时对股东的相关责任加以明确。在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高净值股东选择提前规划主动减资、对外转让股权、注销公司,以应对新《公司法》生效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然而,这些行为都蕴含着较高的税务风险:

风险一:新公司法明确了出资额实缴期限,股东减资、注销企业可能引发税收风险。

风险二:明确股权、债权出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税负评估较为复杂,易引发纳税调整。

风险三:股东出资额虽尚未实缴,平价转让股权仍易爆发税收风险。

(二)创始人持股架构再思考:如何平衡控制权和税收效益

在多年的市场实践下,相较于直接持股,通过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中间平台间接持股拟上市公司,创始人可以基于较少的股份控制平台的表决权,有效保障自身的控制权。

本文基于三个科创板的真实案例,深入解析科创板企业典型/非典型的持股架构及其税务影响。本文作者建议创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尚未规划股权架构的初创企业:及时评估自身股权价值,内部讨论长期股权规划目标,结合创始团队对控制权、人才、融资的需求,寻求效益平衡点。同时,引起对未来发展的预见性和规划的重视。

2.于已有计划但尚未落地的持股安排:结合未来税务政策变化的方向,适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对持股平台架构进行梳理、设计和优化,平衡税收效益和税收控制权。同时,强调对变化的应对和灵活性的重要性。

3.对已经落地或部分搭建完成的持股架构:结合企业中长期商业规划和安排,重新评估现有持股计划是否契合或需要做调整。在持股架构调整前,先进行评估、税务风险测算和设计,并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向,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同时,强调对未来变化的敏锐感和应对策略的重要性。

(三)立遗嘱后个人财产状态发生变化的处理路径

案例概述: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系遗嘱发生效力之时,遗嘱所指向的房屋因拆迁行为而导致标的灭失所引起的案件。本案案件事实清楚,遗嘱人在生前作出遗嘱,指定某个继承人继承遗嘱所指向的房屋,但在遗嘱人作出遗嘱后,发生了三个足以改变相关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一是因年迈遗嘱人逐渐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遗嘱所指向的房屋被拆迁了;三是根据相关政策遗嘱人获得了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在遗嘱人去世后,各继承人就遗嘱所指向原房屋的替代性房屋的继承方式产生了争议,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上述事实发生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与人民群众的朴素认识所期待的法律后果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偏差。

裁判要旨:年迈老人订立遗嘱后,因逐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修改遗嘱时,若遗嘱处分的标的物在继承开始前已灭失,就该灭失标的物部分的遗嘱,在继承开始后已无任何法律上的意义。法院在处理因该标的物灭失而产生的遗产纠纷时,应充分考虑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考虑该标的物灭失的原因及后果,依法平衡遗嘱指定的已灭失标的物的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妥善处理作为灭失标的物替代物的遗产。

(四)离婚协议违约金的理论澄清与司法认定

离婚协议违约金条款所具有的身份属性决定了《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对其不具有完全的可适用性。离婚协议违约金虽然兼具惩罚性与赔偿性,但惩罚性更为突出。其所保护的利益并非仅为财产利益,更多的是离婚后和平、良好亲子关系的维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等非财产利益,故其赔偿性不仅指向财产损害,也指向精神损害。

离婚协议违约金条款虽然存在效力瑕疵的可能性,但违约金过高本身不宜成为无效事由。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可通过司法酌减制度予以矫正。司法酌减的基准是守约方因离婚协议履行所获得的所有正当利益而非违约损失。离婚协议违约金的酌减程度应依动态系统论,在综合考量违约行为对离婚后秩序的破坏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债务人的认知或经济承受能力等诸项因素的基础上,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予以确定。

(五)打开格局再来看债权家族信托

债权家族信托的类型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委托人以现金资产成立家族信托,并指定由家族信托向满足条件的委托人家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新的债权,之后家族企业向家族信托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另一种则是委托人直接将持有的对家族企业的存量债权作为信托财产,交付至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原来家族企业向委托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则被转移至向家族信托进行继续履行。

债权家族信托可能遭遇的风险,主要涉及债权本息的回收风险,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债权资产原状分配风险。就债权本息回收事项,一方面要审查债权真实性问题及债权合规性问题,以避免信托财产本身或借款程序上存在瑕疵;另一方面则约定该情况下,各方可能产生的债权追索责任或配合义务等。就原状分配风险,则需就原状分配的细节事项在信托文件中加以明确落实,最大程度保证将来原状分配行为的可执行性。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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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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