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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离婚协议(一)——什么是好的“财产分割条款”

李佳玲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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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解体,越来越可能是我们都会遇到的生活事件。如果不可避免,那么到底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呢?我们先看统计数据。

根据民政部网站发布《202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为287.9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10.0万对,占比大约为72.9%。也就是说大部分夫妻在离婚时,最终选择的是更为平和、高效的协议离婚方式。不过,协议离婚并非离完万事大吉,协议签的好不好直接影响到以后二人是否“相忘于江湖”,还是“藕断丝连”被迫再打官司处理协议有争议的地方——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一系列诉讼……这是任何分手夫妻都不想遭遇的“糟心事”。

那么,如何写好一份离婚协议呢?毕竟离婚协议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和债务、孩子抚养等一揽子解决夫妻“解体”的法律问题,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涉及利益的攸关和复杂程度有时不亚于商业重组。

薛京律师团队曾服务、代理过诸多离婚案件,包括协商或诉讼,为很多客户起草过详尽的离婚协议。不过,现实中很多离婚当事人并未意识到一份好的离婚协议多么重要。因此,笔者将通过《手把手教你如何写好离婚协议》系列文章,分别从财产与债务分割、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离婚协议效力等方面为读者详细分析如何订立一份“好的”离婚协议。本文作为系列文章第一篇,将为读者重点解析如何在离婚协议里写好财产分割条款。

离婚协议中能分割哪些财产?该如何约定?

很多客户在咨询时,往往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哪些财产能分割,以及财产该如何分割?离婚协议是一个自由度非常高的协议类型,夫妻双方可以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分割,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或一方名下存款、房产、车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份及合伙企业的份额、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等常见财产类型。需要提示的是,在实务中存在一些很容易被当事人忽略、遗漏的财产类型,比如:保单的现金价值或未领取的保险金、社保养老金个人实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等。无论是哪种财产类型,笔者建议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均需在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分割的方式、比例及支付对价的方式,同时为了避免遗漏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大家就可以养成列家庭资产清单的习惯。

下面笔者为各位读者介绍一下哪些财产/款项常常被忽视,具体如下:

1.家务补偿金

《民法典》较之前的《婚姻法》新增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即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该制度实际上是对家务贡献者付出的机会成本、遗失利益的补偿,是对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对家庭付出的认可。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对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的家务补偿金,并且家务补偿金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比例及金额。

家务补偿条款虽然通常见于诉讼场景,但是笔者认为,将其清晰地列为单独一项,写入离婚协议中自有其意义——书面写明了受补偿一方在婚内的贡献及补偿,具有对家务付出价值的认定。

2.困难帮助金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将导致其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在实务中,不少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在面临离婚时会比较惶恐和不安,担心自己离婚后没有收入来源无法维持生活。其实该方完全可以利用困难帮助金制度为自己争取相应的权益,如约定离婚后半年内,另一方需每月向己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困难帮助金,以协助己方顺利完成已婚到单身的经济过渡。如果受帮助一方担心困难帮助金因为经济优势一方再婚不能兑现,可以通过离婚协议加家族信托的方式,锁定离婚协议中困难帮助金的来源。

3.过错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拟定离婚协议时,也可以双方协商出过错损害赔偿金额,虽然感情和金钱不能划等号,但至少损害赔偿金可以平复无过错方的部分心理伤害,过错方也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保单现金价值与保险金

鉴于保险是新型家庭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分割保单现金价值时,最好是约定清晰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保费的保单的分割方式。如,是投保人方退保后,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金额;还是该保单由投保人一方继续缴纳、持有,但是该方需将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折价款支付给另一方。约定明确有利于双方对于离婚协议的执行与落地,否则一方如果违约,另一方在维权时也能提出确定、可执行的诉讼请求。关于保单现金价值及保单产生的保险金,在离婚诉讼纠纷中要如何分割,可以跳转至《法官告诉你:离婚、继承、债务纠纷中保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金如何分割与执行?》该文有详细介绍。

以上关于离婚涉及的可分割财产类型,具体分割比例、金额、处置方式都可以协商确定。不一定非要在协议里一笔笔“定性”清晰,比如哪一笔是损害赔偿、哪一笔是家务补偿,但是在协商时可以作为计算逻辑把每一个单项一笔笔谈下来,最后在协议里写一个分割金额的总数。总之,以达成最有利的分割方案为主。

财产分割“保持现状”条款,在离婚协议里该如何约定?

很在实务中,常常看到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或者“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保持现状”的条款看似继续沿用婚内楚河汉界的习惯,约定的很清楚,其实都埋下了争议的风险。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1.约定为“无共同财产分割”,可能视为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张某、汪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334号

案情简介:张某1993年购买诉争房屋,1996年获颁房产所有权证书。张某与汪某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离婚后,汪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分割张某名下房屋50%的份额。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所有权取得于张某与汪某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汪某离婚时虽然签署“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的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双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故驳回再审申请。

由该案例可知,如在离婚时表述为“无共同财产分割”,其实不符合事实上的法律状态——只要双方离婚时名下各自有财产,哪怕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是属于夫妻共有。这一条款由于不符合事实,法院视为在离婚时双方没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笔者强烈建议读者关注这种非常不专业表达的风险,它将直接导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离婚多年后推翻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太可怕了,不懂法会连累一生。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薛京律师团队一个在办案件就是这种情况,举证和查明事实时均存在较大阻力。

2.约定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将丧失分割未来发现夫妻共同财产的机会

案例2:袁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02民初21715号

案情简介:2016年袁某与李某结婚,2018年李某购买了某商品房。2019年,袁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所有一切财产归各自所有。现袁某起诉要求分割案涉房屋50%的产权。

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及财产,各自名下所有一切财产归各自所有。现离婚协议仍合法有效,故袁某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该案例可知,如在离婚时表述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话,即视为夫妻双方概括性地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这是一项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便离婚后发现有离婚时不知晓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分割意思表示,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要求分割新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此,笔者建议夫妻之间在写离婚协议时,需要在离婚协议里面逐一列明各自名下到底有哪些财产,不要概括性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协议也是协议,记得约定违约责任确保对方履行分割条款

协议达成、办理离婚登记只是第一步,后续还涉及到双方配合过户、处置财产、一次性/分期支付钱款、设立信托或购买保单等具体的执行程序,一方事后不履行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很多客户会关心对方不配合后续履行怎么办?这就需要提示大家,把离婚协议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条款要类比商业协议来思考与起草——离婚协议的本质其实就是一个“协议”,完全可以在离婚协议里面约定相应的双方履行流程、环节、违约条款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与方式,即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需要对方承担什么责任。据薛京律师团队的实务经验来说,约定了违约条款的离婚协议,在后续的履行和落地过程中都会更为顺利与高效,毕竟违约条款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最后提示的是,离婚协议涉及内容复杂,而财产分割条款是最为复杂的核心内容,尤其是如果涉及双方很多妥协、互为前提和因果的履行约定时,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协助谈判、起草协议、推敲条款。千万不要有离婚协议模板的错误概念,否则就可能出现本文前述分割约定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问题。

写好一份离婚协议书,直接决定了离婚是不是简洁、高效、没有后患,希望我们的系列文章能够帮助更多人好好的结束、幸福的开始……




李佳玲律师,就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薛京律师团队成员。擅长家族企业传承与治理、家族企业股权架构优化、家族信托设立等非诉业务,高净值客户婚姻家事纠纷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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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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