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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3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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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信托三分类新规、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个人股权转让、高净值个税、涉外继承、婚前房产分、离婚冷静期财产分割、委托人“指令投资”。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信托三分类新规已正式下发 设置三年过渡期

中国银保监会2023年1号文件——《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简称“《通知》”)已于3月21日印发。《通知》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正式版本的《通知》与2022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差别不大,其中一个变化是将资产服务信托的排位置于资产管理信托之前,这项调整可能透露出监管鼓励信托公司做大服务信托的本意。

(二)海淀法院发布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3月29日,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对2019年至2022年海淀法院遗嘱继承审判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5个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白皮书旨在充分梳理遗嘱继承纠纷的审判实践,总结当前审判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进而通过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社会公众认识、使用遗嘱制度提供参考。
(三)辽宁省个人股权转让新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当前,随着税收等一揽子工具的实施,人均收入在增大的同时,基尼系统却仍然在警戒线之上,应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税收的科学研究,为顺利跨过中等收入陷阱提供有力保障。文章基于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高净值人群定义、收入特点、不当税筹、国际经验借鉴,旨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分配。通过分析高净值人群不当税筹和高净值人群低税负的影响提出创新征管模式、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等相应的税收政策建议。
个人所得税制度最典型的经济后果是造成了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分流局面,某种程度上可能出现不公平现象:当劳动所得较多时,劳动所得的综合税负率就有可能高于资本所得的税负率。高收入群体、高净值人群通过各种手段,将不同性质所得进行拆分并转移,即将劳动所得转化为资本所得或其他所得,从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最终导致税收的纵向公平性遭到破坏,不同收入阶层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推动共同富裕的建设需要在再分配中做到“提低扩中调高”,目前我国财富分配尚不平均,各地区疫情的散点复发与防控也给当地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和负担,因此需要在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中加强税收调节作用,推动共同富裕。
(二)与他人共有的婚前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内还贷及增值
目前,最高院已经明确,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存在婚内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婚内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对于具体如何计算婚内还贷及增值部分的金额,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多种“公式”,应该说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裁判规则,暂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对上述法条的释义作为参考,也即,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对于和他人共有的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婚内还贷及增值这一问题,由于目前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并且,在考虑这一问题时,一方面要考虑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不动产的物权登记,也即,这一问题本身涉及到婚姻家事法和物权法的交叉适用,这也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通常会结合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房屋增值情况、婚姻时间的长短等多个因素,酌情分割,具体案件还是要具体分析。
(三)涉外继承难?法律实操指南。
华侨或外国人继承中国境内遗产的途径一般有两种,即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公证继承,即涉外主体继承中国境内遗产,继承人可通过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予以继承。此时,华侨或外国人需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诉讼继承,即若华侨或外国人因继承中国境内遗产发生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予以解决。

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若采非诉途径,需遵守遗产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遗产位于与我国订立有相关国际条约的国家,可类比参照上述公证继承程序,在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并经遗产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如果遗产所在国需征收遗产税,还应先申报缴纳相关的遗产税。

对于境外订立的遗嘱,如果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我国可依据相关国际条约承认该遗嘱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如果对于境外订立的遗嘱产生纠纷并在我国法院诉讼,应首先对涉案遗嘱争议的问题进行“识别”,即确定案件争议的有关事实的性质是什么,从而确定援引何种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四)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怎么分?
法官表示,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也就是说,
如何处理好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争议?西城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程乐建议,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既不能盲目购置,也不能私自进行处置,特别是关于购置、处置房屋、汽车等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和动产。
其次,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协议内容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一旦签字即生效,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谨慎签署,随意的约定可能会导致协议效力的瑕疵,随意签署可能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做到“一别两宽,不生恩怨”。
最后,离婚冷静期并不妨碍离婚自由,其设置是为夫妻的矛盾进行缓冲,避免冲动轻率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要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
(五)委托人指令投资方式对家族信托“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影响

家族信托委托人采取“指令投资”的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对家族信托“信托财产独立性”具体影响是什么,是否会被认定为类似英美法系项下的“虚假信托”?成为目前困扰委托人、受托人的一大难题。本文对目前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出现较多的委托人“指令投资方式”对家族信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影响进行分析。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现代信托制度的灵魂和核心,也是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主要原因之一。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含义,在英美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独立性旨在强调信托财产具有的非继承性、破产财产隔离性、强制执行与混同之禁止、抵销与责任承担之限制,保障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受益人各自固有财产相分离是其应有之义。我国法律项下虽无“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一概念表述,但我国《信托法》15条(相对于委托人的独立性),16条(相对于受托人的独立性),以及17条(不得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形成了现行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支持。
“指令投资”是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存续期管理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具体指家族信托项目有效成立后,对于其项下的资产投向,按“指令人”(通常为委托人、监察人、受益人或者投资顾问)发出的指令进行。一般情况下,家族信托项下的资产以货币资产和金融资产为主,投资指令内容以何时,买入/卖出何种资产,买入/卖出价格等投资要素为主。此种情况下,如果发出指令的是监察人、受益人或者投资顾问,则不存在涉及委托人干预信托事务过多,导致“家族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独立性出现瑕疵的问题。但在家族信托实务中,出于对家族财产保密性的要求,抑或是委托人暂时无法找出合适承担“指令人”角色原因,“指令人”的角色更多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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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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