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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璞玉”遗嘱信托 映照私人财富传承复杂性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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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出台,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日常生活变化的关注:意定监护制度关注到了老年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居住权制度关注到了无房群体的居住利益保障问题。其中,继承编新增的遗嘱信托制度就关注到了公民继承日渐复杂的趋势,并作出了立法回应。在《民法典》新规下,遗嘱将不再仅仅是公民继承中的单一财富分配文件,而是一种框架性的工具集合。

《民法典》正式将遗嘱信托确定为一项财富传承工具,不仅增加了公民财富传承的灵活性,还解决了传统的遗嘱传承中关注不到的一些问题。薛京律师将在本文详细介绍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

一、家族财富传承新工具之遗嘱信托


《民法典》在继承编“遗嘱继承和遗赠”章新设了之前在《继承法》中没有规定的遗嘱信托制度。具体体现在1133条第3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即便这个制度在《信托法》中有所提及,但大部分读者在《民法典》出台前,对此应该还是比较陌生的。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收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作为信托的下位概念,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信托委托人)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关系,由受托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目的,以受益人的利益为目标打理信托财产

在我国,遗嘱信托虽然在《信托法》早有规定,但一直被如“璞玉”一样未能焕发应有光彩。随着整个社会对信托在财富传承中认识的深入,才将这块“璞玉”纳入《民法典》,成为一项财富传承的新工具。

1. 私人财富传承需求的增加催生遗嘱信托制度的搭建

随着社会发展过程中个人财富的不断累积,遗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公民的财富传承需求也随之增加。这种需求的增长体现在:人们逐渐不满足于财富的一次传递,开始注重财富的身后规划,即如何在身后实现财富的保值与增值,使得自己在生前积累的财富能够最大程度地造福于后代。也正是因为这种需求的增长,催生了遗嘱信托从《信托法》中的一种信托订立形式,正式被列入《民法典》成为一项财富传承制度,走进人们的生活。


《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信托法》第8条第1、2款: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信托法》第13条 :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遗嘱信托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传承模式的不足

随着公民财富的不断累积,财富种类也愈发丰富,这使得遗产继承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专业。传统的遗嘱继承方式逐渐暴露出局限性,一次性分配、无法满足动态传承需求、无法实现收益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等的不足,都使得财富传承需求得不到满足。而遗嘱信托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不足,信托制度与遗嘱制度的结合赋予了当事人处分财产的灵活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规避遗产继承纠纷的效果。

3.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搭建可借鉴国外经验

遗嘱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最初受托人为自然人,信托财产一般为土地。之后传入美国,在经历了第二次工业革命后,遗嘱信托在美国飞速发展为商业信托,受托人也由个人变为了机构。在美国,遗嘱的生效需要经过遗嘱认证法院认证后才能生效,这个前置程序避免了遗嘱的效力问题所产生的纠纷。遗嘱生效后,遗嘱执行人需要依照生效的遗嘱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开始遗嘱信托的执行。日本借鉴美国的经验,创新发展了遗嘱代用信托。可在委托人生前进行变更和撤销,也可以指定多个连续的受益人,相比传统的遗嘱信托更加灵活简便。薛京律师认为,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还在搭建阶段,学习、借鉴外国经验并吸收我国特色国情,会更有利于该项制度在我国落地。

二、遗嘱信托与一般家族信托有何区别


首先,遗嘱信托和家族信托都是信托法律关系,都需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法律关系有三方必要当事人参与,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在遗嘱中,委托人也就是立遗嘱人,是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启动者,也是遗嘱信托的目的制定者。与之相对的是受托人,其职责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遗产进行管理、运用并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受益人是遗嘱信托产生利益后的利益享有者,受益人自遗嘱信托生效之日开始享有遗嘱信托受益权。


遗嘱信托虽然具有一般民事信托的属性,需要遵守《信托法》关于一般民事信托的规定。但在以下方面与一般的家族信托存在着区别:

区别
遗嘱信托
家族信托
信托生效
订立遗嘱人的死亡事实为生效节点
信托合同签订并信托财产交付
签订方式
以遗嘱为文本
信托合同
债务隔离
遗产仍然要优先偿还债务、缴纳税款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
受托人选择
自然人、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
信托设立确定性
不一定最终能成功设立信托(遗嘱效力纠纷或财产不确定)
只要不存在《信托法》规定无效事由,信托即成立

三、 遗嘱信托制度在财富传承中的优势与不足


一个制度的启动,必然有其适应社会需求的优势。不过遗嘱信托目前远未达到完美。薛京律师来给您详细分析一下优势与不足。

1. 财产的保护功能

区别于一次性将财产传承给继承人,以遗嘱信托的方式进行传承,被继承人完全可将遗嘱信托设置为分期、分事由的长期将遗产对继承人进行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后人挥霍财产,养成不良生活习惯。其次,设立了遗嘱信托的遗产,实质上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有一定独立性的,不仅独立于继承人也独立受托人,避免了因继承人或者受托人的原因对遗产造成一定的损失。

2. 保护弱势继承人

 遗嘱信托的另一个优势在于保护弱势继承人。在传统的遗嘱继承中,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往往没有遗产的处分能力,大多数情况是将分得的财产交给监护人作为其日常的必要开支。这样一来,就会使得恶意监护人有利可图,存在侵占继承人财产的风险。遗嘱信托制度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信托为弱势继承人量身定做财产管理安排,避免了继承关系中的弱者受到侵害。

3. 财富的保值与增值

遗嘱信托不仅实现了财富的管理与规划,还有一个重要优势就是有利于实现财富的保值与增值,这种优势源自于信托机构在理财方面的专业性。比如资金信托,受托人可以针对信托财产进行组合投资,从而实现信托财产的增值。同时,委托人还可以在遗嘱中约定受托人自己或者聘用职业经理人去经营家族企业或者管理家族财产,来实现家族企业的持续经营、家族财富的持续增值。

遗嘱信托目前只是在《民法典》《信托法》有原则性规定,现实中要适用还要面临以下问题:
   
1. 遗嘱信托的成立时间在法律规定中存在矛盾

我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根据遗嘱信托以遗嘱作为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这一性质,其应该在受托人承认信托时信托成立。但是,由于遗嘱信托的设立以遗嘱为载体,遗嘱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不需要受到他人的承认,遗嘱的生效节点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因此,遗嘱信托的两个属性在成立时间上存在矛盾,极有可能在未来产生大量的民事纠纷,还需要日后法理体系的完善来解决这个问题。


2.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设立信托必须办理信托登记,不登记不发生信托效力。但是,由于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存在法律规定上的矛盾。所以在实践中,遗嘱信托的财产登记制度存在是否可行的疑问。是否能够依据尚未生效的遗嘱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因此亟需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为遗嘱信托的落地做好准备。

3.  遗嘱的效力会影响遗嘱信托的设立

由于设立遗嘱信托需要参照《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因此当遗嘱本身的效力存在瑕疵时,遗嘱信托的效力也就相应的会受到挑战。因此在设立遗嘱信托时一定要关注遗嘱的效力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美国的遗嘱信托在发生效力前遗嘱要经过法院的认证以确保效力,这种前置程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四、律师建议


《民法典》的生效使得未来遗嘱信托将会更多地被运用,薛京律师针对遗嘱信托的设立提出以下建议:

1. 遗嘱不再是简单法律文件,而是传承规划,应聘请专业人士起草

未来订立遗嘱不是简单“分钱”了事,而是复杂的传承安排,涉及遗产管理人指定、遗嘱信托设立等复杂环节。伴随着公民财产种类和数量的增加,遗嘱继承也将呈现出逐渐复杂化的趋势。因此,聘请律师来拟定遗嘱将成为未来公民设立遗嘱的标准动作。律师可以为客户提前规划遗产的处置方案,选任合适的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及隐患,从而保证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嘱信托的成功设立,为客户解除身后之忧。

2.建议立遗嘱人指定信托监督人

遗嘱信托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信托,委托人无法监督遗嘱信托的执行情况。因此,监督人在信托执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致力于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侵占信托财产。因此,建议立遗嘱人提前指定具备专业知识且中立的监督人,以切实保障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信托的执行按照委托人的生前意愿稳定进行。


3.多维度进行财富传承安排,全面保障立遗嘱人意愿

对于具有财富传承服务需求的高净值人群来说,其所拥有的财产种类往往复杂,包括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因此,对于财富传承的安排相应的也就具备难度,建议立遗嘱人可以多维度地对其财产传承进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遗嘱信托、遗嘱管理、意定监护、大额保单等财富传承工具,最终能系统性全面实现立遗嘱人的财富传承需求。

遗嘱信托制度写入《民法典》,不仅加深了国民对于信托制度的认可,也推动了财富管理机构、律师等专业人士在遗嘱信托制度上的精耕细作。这不仅是立法者对于公民财富传承需求的关注,更是对于每个家族的延续与发展的充分关怀。当遗嘱遇上信托,逝者多了一种安心,国民的财富传承多了一道保障。虽然目前遗嘱信托制度仍不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将是私人财富领域亟待研磨的一块璞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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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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