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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亲”的财富究竟应该怎么传承?

薛京 薛京律师 2021-01-23

来源:沃晟法商

案例

前不久薛律师遇到一位客户的咨询,客户已经70多岁了,是个企业主,姓孙。孙老爷子目前碰到一件比较焦虑的事情——他年事已高,开始逐渐考虑自己身后财产的传承问题。但是他的女儿和女婿感情不好,已经分居多年,女婿一直拖着不离婚。


于是,他就担心:如果我百年之后不做主动的传承,将来全部留给这个独生女的财产,女婿到时候再趁机提出离婚,会造成整个家族财富的流失。况且女儿性格懦弱,又是家庭妇女,没有什么能力。而外孙现在已经大学毕业了,进入他的企业,他想把外孙培养成企业真正的接班人,干脆就跨过女儿,把整个企业发展壮大的担子交给外孙,也希望能把大多数家产直接传给外孙。女儿对此也没有意见,但他不知道怎样去做这样的安排,以及做这个顶层架构的设计。



其实老爷子的这种想法,薛律师的很多客户也遇到类似情况:一些上年纪的高端客户,他期望自己的传承是隔代传承,能直接给他的孙辈。那么,他应该怎么根据这种需求设计方案呢?


首先,我们要看到这种隔代传承会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法律上没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无论是孙子女还是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没有继承权的。他们只能够通过二代继承一代,三代继承二代这种方式来间接获得爷爷奶奶外祖父母传承的财富。按照法定继承来说,孙子是没有继承资格的。

老人留给孙辈的钱属于遗赠

有人会问:老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钱传给孙辈可以吗?

这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遗嘱里把财产留给孙辈不是继承关系,属于遗赠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外孙作为接受遗赠的人,必须要从知道外祖父去世之日起,两个月内明确表示到底是接受还是放弃遗赠?


如果两个月之内不明确表态的话,视为放弃。也就是说即使是老爷子在遗嘱里面做了明确的遗赠安排,但如果外孙子不了解法律的规定,没有及时作出表态,还是有可能与大笔的财富传承失之交臂,不能够实现老爷子想传承给他家业的美好愿望。


针对这种隔代传承的需求,如何去安排传承方案?如何运用法律或者信托这种创新金融工具呢?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进行生前传承的安排

老爷子可以在他活着的时候就分期分批地把家族的股权、房产和存款都过户到外孙名下。这样的好处是什么?


1.它不会产生身后的争议,效果非常确定;

2.赠与时间做的越早,越有可能会绕过将来中国可能会开征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

 

但是这种生前赠与有一个风险点要注意,在送给外孙财产的时候,建议签署一个赠与协议,在这份赠与协议里说明,这些财产是给外孙一个人的财产,跟他的配偶没关系。即使现在外孙没有结婚,甚至未成年,我们都可以这样安排,这是没有问题的。 

通过遗嘱来做一个遗赠的安排

老爷子可以在遗嘱里明确说出来,“将来我的哪些财产是不给女儿女婿,而是给外孙的。那将来老人去世的时候,按照遗嘱,外孙会通过接受遗赠拿到老爷子给他留下的这份家业。


但是,一定要在这个遗嘱里面采取其他方式给外孙留一个提示,说将来我给你留下的那份家业,你一定要在我去世之后两个月内作出一个明确的表态。否则很可能会发生我们刚才说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的这样一个后果。

可以利用一些金融创新工具

比如说老爷子可以用家族的资产,如一部分现金设立一个家族信托,由他来做委托人,由一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受益人可以写自己的女儿外孙,不写女婿。如果女儿面临婚变,女儿可以跟受托人发通知说,暂停分配信托利益,因为再发放有可能会变成婚内的收入。


那什么时候才发呢?等到离婚之后再发信托利益。所以会有防止二代或者三代婚变风险的好处。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受益人无论是女儿还是外孙,有债务风险的时候,也可以跟信托公司发通知说,不要再给我发信托收益了。那么等到受益人的债务风险过去了,再去发放。这样就有绕过受益人债务风险的好处。

 

但是信托的起步门槛比较高,目前大概是一千万,对于现金流有一定的要求。没有这么大规模现金的人,可以考虑人寿保险。


比如说终身寿险,老爷子可以做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女儿,身故受益人是外孙。这张保单的好处就是,即使女儿面临婚变的风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会被分割。


当被保险人的女儿去世之后,由外孙来领取身故赔偿金,那么这个钱就能够定向指定给外孙,成为他的个人财产,女婿也无法领取这份财产,满足老爷子不愿意传给女婿的心愿;同时外孙作为一个成年人,他领取的身故赔偿金,按照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二零一五年的民商事审判会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它也属于孙子的婚后个人财产,离婚可以不分割。这张保单其实就实现了预防二代三代婚变风险的功能。

 

但是,大家可能会提出一个异议,老爷子已经70多岁了,他怎么能够作为投保人呢?


其实现在有些保险公司,是通过手工单的操作方式,投保人的投保年龄可以做变通。如果做不了变通,这张保单如何设计呢?可以做第二种方案的选择:老爷子可以把保费赠与给女儿,同时签署一个赠与协议,在赠与协议里面约定这个钱是送给女儿一个人的,跟女婿没关系,而且这笔钱的用途是专用于投保某某终身寿险。那么这个赠与资金就会变成终身寿险的保费来源,投保人是女儿,被保险人也是女儿,身故受益人是外孙。


当女儿面临婚变的时候,因为保费来源于女儿婚后的个人财产,在审判实践中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应当属于女儿的婚后个人财产,离婚可以不分割。等到女儿去世的时候,保险赔款属于外孙的钱、是他的个人财产,女婿没有份儿。当外孙面临婚变的时候,外孙的配偶也没有份儿,所以这张保单同样具备了防范二代三代婚变放大传承的一个功能。

 

保险代理人可能还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这个保费是期缴,那在这期间投保人发生身故,怎样保证后续保费的来源?


其实可以做两点安排,第一,投保人可以在遗嘱里面约定:如果我去世以后,剩余年限的保费在我的遗产中做一个预留,这是一种安排。甚至投保人可以先拿出一笔钱来委托给其他人,两人签一份委托协议,约定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委托,将来在我去世的时候,委托的这部分财产专属于新的投保人来交的保费,这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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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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