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刚刚:最高院发布| 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14条指导意见(目标:裁判标准统一)

法律经典 2021-07-0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肖峰博士公众号“法语峰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往期推荐

中国律师面临的29个尴尬处境,每一个都戳中痛点

刘哲 | 法律职业的选择

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含《民法典》新规,建议收藏)

告别24%和36%!最高法: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附全文)

重磅新规!律师可以凭介绍信和承诺书查询企业全部工商档案材料!(附承诺书模板)

《民法典》来了:人人应当熟知的49个法律要点

点击「在看」,就是鼓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