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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之后,除了生命还有生计——关于财产的几个法律问题

馨月律师 中新法讯 2022-04-13


前言


6月17日22时55分,宜宾市长宁县(北纬28.34度,东经104.90度)发生6.0地震,震源深度16千米。截至6月18日15时30分,地震共造成长宁县、珙县、高县等区县受灾,受灾人口142832人,因灾死亡13人,受伤199人,紧急转移安置8447人;倒塌房屋73间,严重损坏房屋19间,一般损坏房屋12723间,10万群众受灾。

 

6月22日22时29分,宜宾市珙县发生5.4级地震,震源深度10千米,震中位于北纬28.43度,东经104.77度。四川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介绍,此次地震属于6月17日长宁6.0级地震的余震。截至6月23日零时30分,珙县受余震影响受伤人数16人。


 

又是地震,又是四川,宜宾离我的老家不到100公里,生活在老家的亲人们都感觉到了强烈的震感,很多人担心余震,在室外逗留到深夜才回家睡觉。地震导致人员伤亡,房屋损毁,给宜宾地区的受灾群众带来了严重损失。我们在关注地震灾情的同时,也关注地震带来的财产问题,本文对地震之后的房贷、保险和银行存款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帮助灾区群众了解,在地震之后如何处理和应对相关财产问题。



关于无主物:

地震中的无主物、遗失物,谁捡到归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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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后,大量现金、手机、首饰、银行卡、存单等贵重物品,形成大量的无主物,但是并非所有一时找不到主人的物都是无主物。如果是遇难者遗留的遗产,则应当由他的继承人予以继承,并取得所有权。如果是遇难者遗留的遗产且无人继承,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收归国家或者收归集体所有,一般不会形成无主财产。在农村,所有的农户废墟中的物,即使无人认领,也都是本村集体农民的遗产,无人继承,也都由村集体取得所有权,不会成为无主物。

 

地震后,只有那些无法确定究竟是谁的,也无人认领的物,才可能成为无主物。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就是说不是谁捡到归谁。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113 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114条也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处理。


关于保险:

和地震有关的保险,哪些可以理赔?


2 


房贷险:果贷款时候上了房贷险,是不是就不怕地震了?


房贷险一般是不保地震的。 房贷险保险责任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两项。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为3种:“房屋保险”一般赔偿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由于地震破坏力太强,一般保险公司的房贷险是不保地震的。近年来才有一些公司将地震保障附加其中, 房屋受灾的家庭可以查询一下,房贷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中是否包含地震。



巨灾保险:宜宾有11.6 万户投保地震巨灾险,保险金额 29.4 亿元


地震巨灾险,即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2015年5月,四川省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并确定乐山、绵阳、甘孜、宜宾为首批试点地区,发生地震的长宁县正在首批试点地区之内。

据四川银保监局披露数据,当地保险机构已梳理地震巨灾保险情况,宜宾市共计投保115684 户,保险金额 29.4 亿元,其中长宁县投保13600户(城镇2881户、农村10719户),保险金额3.6亿元,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主动排查客户出险信息,简化理赔流程,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


截至目前,我国大部分地震频发地区均引入巨灾保险机制。以宜宾为例,2017 年 9月,《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印发,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巨灾保险实施方案规定:

一是首年参保率按30%进行测算并逐步提升参保率,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100%参保;

二是城镇住宅保额为每户5万元人民币,保费27元;农村住宅保额为每户2万元人民币,保费38元;

三是保费分担针对最低档保额,普通城乡居民承担40%的保费支出,其余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3:1.5:1.5比例补贴;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5:2.5:2.5比例分摊。

如何投保巨灾险?最低保费1.28元消费者可在线投保

其实,除了政府推动居民个人也可以投保地震巨灾险。2016年5月12日,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并于7月1日正式全面销售产品,45家财产保险公司发起成立居民城乡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人保财险为首席共保人并行使共同体执行机构职能,这也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

2016年12月26日,保交所地震巨灾保险运营平台上线,承担住宅地震共同体业务的出单、业务财务清算功能;2017年7月1日,保交所地震巨灾保险微信投保功能正式上线,消费者只需在微信公众号搜索“地震巨灾险便可根据需要购买保险。

 


其他商业保险: 除地震巨灾险外,目前还有哪些商业保险可予以赔付?


保险人士指出,首先,人身险方面,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寿险公司都将地震纳入了承保范围。具体来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等寿险,以及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保险责任中一般均包含地震责任。购买这些保险后,如果在地震中身故或伤残将获得相关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给付。

其次,财产险方面,地震灾害后,车险出险频率较高。需要留意的是,目前多数保险公司都把地震列为免责条款。不过,如果是由于地震造成高空坠物、房屋倒塌等造成的车辆损坏,车主出示证明后,则可以获得理赔。部分保险公司对于承保车辆因地震受损,还可提供提供免费施救服务。

此外,地震灾害亦可能导致家庭财物出现较为严重的损失。目前,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普通家财险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两种。其中,灾害损失险可保障地震、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洪水、海啸、泥石流、暴风雨、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一系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基本上涵盖了地震等日常生活中能遇到的绝大部分突发灾害。 家财险对房屋损失提供的保障也相对较为齐全:一含房屋保险,二含房屋内的财产保险。家财险不同于地震巨灾险,巨灾险仅对破坏等级在Ⅲ级(中等破坏)及以上的住宅进行赔偿,家财险可对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的房屋内的财产予以保障,并对震后房屋发生轻微破坏时的财物损失进行赔付。但是,什么古董玉器、养殖物、便捷电子产品(如电脑、手机等)是不保的.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家财险索赔依据的是财产的实际价值,因此投保时需要根据自身财产情况选择保险保额,理赔时根据损坏程度按约定比例理赔(非全额理赔),以有效覆盖风险损失。  



关于房产:

按揭贷款的房子被震没了,房贷还要继续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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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 

从情理的角度来说,地震给受灾群众造成身体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和痛苦,房子都没了,有的甚至还失去了亲人。在如此状态下,若还要继续为已经化为废墟房产还贷,确实很具讽刺意义,有“不人道”之嫌,处置稍有不妥,甚至还可能给相关受灾群众带来次生伤害。

 

法律:

从法理来看,答案并没有与情理和人道保持一致。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按揭人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按揭房屋在地震中毁损、灭失的,贷款者也有义务向银行还清贷款。只不过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子就不再作为担保的抵押品了,按揭贷款变成了没有抵押的普通借款合同而已。也就是说,房贷要继续还!就好比,你朋友借了你的钱买车,几天后,他的车掉河里报废了,那他向你借的钱难道就不用还了吗?

 

事实上,是否继续还房贷需根据以下几种情况来判断:

1、房子没了,人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如果房屋还未完全交付,就在地震中被完全毁坏,那应该由出卖人也就是开发商来承担,交付之后,便由买受人承担;

 

2、房子没了,人也没了

房毁人亡,且无其他遗产以及继承人,那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3、房子还在,人没了

这种情况,则需根据是否有继承人进行处理。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由银行和继承人之间进行沟通,由继承人继续还贷,或用遗产抵押,或者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拍卖,首先偿还银行债务。若无继承人,银行内部按呆坏账核销处理。

 

另外,根据我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规定,房屋抗震有一定标准。如果地震等级没有超出房屋抗震设防烈度的情况下,发生房屋毁损,那么,说明房屋质量不合格,受灾的业主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如果超出了抗震设防烈度,开发商是不承担责任的。经查,宜宾的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

虽然,法律和现实没有完全重合,但有社会和政府的手来进行现实托底,社会方面,如前提到的“保险”,如果一个房屋是有保险的,那在遭遇地震灾害后,有了保险的加持托底,继续还房贷对于房主来说,可能就不是什么大问题。还有在特殊时期,政府会有扶持政策帮助受害者,银行也会有特殊的延期还款政策。

 

从政府方面,有特别的政策,来为灾区人民的房贷困扰保驾护航。就拿2008年汶川地震来说,地震过后7天,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随后,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不仅如此,了解受灾群众“房贷”心结后,政府还会有一定补偿,并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根据《防震减灾法》第41条规定,“当地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破坏,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要求,政府有责任搞好救灾重建工作。

 

这样看来,即便需要继续还贷,但政策为受灾群众提供多方面的保障与托底当然,上述对垮塌房屋业主按揭贷款的偿还问题,目前国内基本上没有现行法律可供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也只是针对上次汶川地震的临时措施,相信针对本次宜宾地震也将出台相关应对措施。

 

关于地毁人亡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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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汶川地震时,造成了农村大量土地山林严重毁损、数万人遇难。面对这种情况,灾后重建会遇到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处理灾后重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重新确认权利是否存在。农村土地权利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确定土地是否存在 、权利人是否存在,才能确定权利是否存在。

权利的灭失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不复存在,如土地经地震后变为湖泊,或者山体滑坡使原来的土地没有了。二是权利人在地震中遇难。

但只要其家庭中有一人幸存,就说明权利人依然存在,就应该承认他(她)对以往其家庭所承包的土地的整体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物权法》第131条均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也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这说明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为单位,以户为权利人的。一般也被称作“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2)如果一个农户的成员全部遇难,则承包经营权灭失,该土地应该收回集体,进行再分配。再分配的形式有多种选择。原则上应该按照《物权法》第131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如果一个农户中幸存者只有一人,而这个人又是未成年的儿童或者是因地震灾害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也应该继续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我们应当看到,无论是儿童还是残疾人,在其行为能力之外,还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与生俱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能力是指作为私法上权利及义务归属主体的资格,具体而言,就是其可以就自由、生命、身体等请求法律保护的资格,可以请求保障取得或处分财产的地位的资格等。因此,无论是什么样的人,只要是生存下来了,就必须承认他(她)本来享有的对财产的权利,当然也包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孤儿的权利更应该予以保障。尽管政府会在处理灾后事务上对孤儿进行妥善安置,也有不少人伸出爱心之手要收养孤儿,但都不应该以剥夺他(她)固有的财产为代价。况且,他们在正处在成长的过程中,所以更要考虑他们今后的生存条件。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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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震致使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应由使用权人承担。如果将来国家另建新城,是否采取无偿拨付土地交给失去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应由国家来决定如果县城异地重建,则应当通过划拨手段,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原来的土地使用权的延续,应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取得手续;如果县城还在原址重建,也应当重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能够重新取得使用权。


对灾区分期付款的商品房,业主将其房地产权属抵押给银行,在地震中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其房屋所有权抵押关系随之消灭,就不再存在抵押关系。但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如果土地没有灭失,其土地使用权仍然是抵押物,还发生抵押作用,仍然在担保贷款债权;如果土地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消灭,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关系也就不复存在。城市毁损土地灭失,国家另建新城时,建议采取无偿拨付土地交给失去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


关于存款和银行卡:

存款人遇难,存款和银行卡还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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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主存款和无主存款


按照财产形态划分,银行存款属于动产之一。人去世后,也就成了遗产,只是暂时由银行保管。所以,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存款由继承人继承。对于无主存款,则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收归国库或集体所有。

关于有主存款的处理。存款人去世后,有人认领的存款,称为有主存款。对于这类存款,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具备存款凭证、死者身份证和知道密码这三个条件,家属可以直接支取。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家属并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比如有存款凭证,却不知道密码,或者死者身份证已经注销,出于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银行肯定会拒绝支取。如果持有存款凭证,且知道密码,但死者身份证已经注销,如果支取金额超过5万(含)的,被银行拒绝的比较常见,所以,对于超过5万的活期存款,我们可以分次支取,也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定期存款,必须出示存款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才能一次或部分提前支取,这是硬性规定。当然,如果具备凭证、密码和身份证,银行存款被支取出现事后纠纷的,银行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规定,这是合法代理行为。

二、如果存款凭证、密码或死者身份证缺少任何一个的,则需要走法律程序,继承人凭有效法律文书才能支取存款。法律程序主要有三种形式:

1、遗嘱继承。即死者生前已经留下存款遗嘱,并通过公证指定继承人或使用用途的,银行凭死者遗嘱为继承人办理存款支取。

2、《银行存款公证书》。主要针对死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法定继承人之间自愿协商遗产处置存款的一种方式。但公证属于有偿服务,一般费率存款金额1%,最低200元。银行据《存款公证书》办理支取业务。

3、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如果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的,只有诉诸法院。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继承可以凭这三种法律文书之一,办理存款支取。

关于无主存款的处理。所谓无主存款,就是死者去世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没有向银行主张权利,或者一直无人过问的存款。由于各种原因,这种存款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对于这类存款,银行又会如何处置呢?

按照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按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算利息,这只是理论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其实银行并不能及时了解和知道张三李四是否死亡,因为目前并无信息共享平台支持。所以,即使死者去世,在一定时期内存款仍然保留在银行,继承人可以随时凭法律文书主张权利。除非出现特定情况,即银行倒闭破产时,财产清算时,经向社会公告,仍然无人认领的存款,则会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信用卡和贷款

信用卡的持卡人如果在地震期间或者是之前发生透支欠款,如果因为灾难的影响而没有办法按时偿还,欠款跟其他的贷款执行同样的宽限期还款的政策。在宽限期之内不收罚息,不收滞纳金,不进行催收。6个月的宽限期过了之后如果核实属实,根据相关的程序就会走核销手续

 

比如汶川大地震后,银监会就发出《认真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核销工作努力减轻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一文,要求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除了房贷之外,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银行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当然,这只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并非是普遍做法。



结语:应对和祈祷


在大自然面前,生命是如此的脆弱,感谢政府在灾难面前为灾区群众支撑起保护的屏障,民众要强化风险意识,比如在购买房屋等财产时,如有可能,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含地震等)情况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给房产购买地震巨灾保险;关注国家政策,参加灾后房屋重建。国家层面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震后受灾群众利益维护的相关制度,为受灾群众提供永久且安心的保障。


面对灾难,我们众志成城、万众一心,我们祈祷灾区人民能早日挺过难关,重回家园。


  为宜宾祈福,向坚强致敬  



注:本文于2019年6月23日珙县地震之后完成,如有错误或遗漏,欢迎留言或邮件指正和补充。  

【 部分内容来源于金融投资报、经济观察报、商业地产与法务公众号,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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