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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来自南法小姐姐的六一节礼物,请注意查收!

南湖法院 南湖法院 2024-03-28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

今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实施的第一年

让南法小姐姐先向大朋友、小朋友们分享下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一些亮点吧!

  

家庭教育,你我同行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

1.


父母不可随意处分

未成年人的财产


2013年,卢某的大姐与嘉兴市南湖区某镇政府签订《金融示范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应安置人口4+1人,为卢某本人、卢某的父母、卢某的大姐和卢某13岁的独生子小应。安置房包括本案涉案房屋在内的3套房屋。

2020年1月,嘉兴市南湖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卢某代其子小应签订时,将涉及家庭户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及房屋差价等财产利益全部确定为归其姐所有,处分了其子的财产份额。小应的父亲认为卢某这样的行为剥夺了小应应享有的拆迁利益,该调解协议应属无效合同,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卢某代其子小应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处分了其子的财产份额,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项处分对小应可能存在何种利益。卢某的姐姐和父母明知小应享有拆迁利益,仍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共同侵犯了未成年人小应的财产权。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涉及处分小应的财产的条款应属无效。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保管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其使用或处分该财产必须对未成年人有利。但父母不可以随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更不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赠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对未成年人不利的处分。



2.


孩子与同学发生争执

父亲当街殴打中学生


小戴和小翔是初中同校同学,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二人在学校发生争执,小翔遂电话告知其父李某自己被人欺负了。当天下午放学后,小翔的父亲李某就在学校斜对面的街角处,以“手掐颈部”的方式殴打了小戴。学校老师发现后联系了小戴的父母,由小戴的父母将小戴送至医院就诊。小戴住院13天后,伤情经治疗逐渐好转,现已痊愈。后来小戴家和小翔家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学校曾多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均未果。小戴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其殴打小戴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戴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考虑到小戴是未成年人,且事发在中考之前,小戴遭受李某殴打也确实会对其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戴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抚慰金等12423.57元。


典型意义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权利更应得到特殊保护。本案发生的导火索在于两个未成年学生之间的争执,每个孩子都是家长手心里的宝,自己的宝贝在学校受到欺负,遭遇不公,家长感到愤怒、不平,以及想要为其讨回公道的想法都无可厚非,但一定要掌握尺度,注意方式方法,这个解决过程,不仅是在给孩子撑腰,更是让他们学会为人处世之道。孩子的内心一直认为父母是成长道路上的指路灯,父母在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孩子,在特殊的情况下一定要冷静思考。



3.


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

学龄前儿童冲出马路遇车祸


2019年9月22日,驾驶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工作的赵某,借人行道行驶时,与突然跑到道路中间的小刘(3岁)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小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司法鉴定,小刘伤情等级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六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驾车借人行道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同等责任,而小刘作为学龄前儿童,在其监护人失管的情况下,奔跑至人行道、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判决原告损失87.8万余元,由被告赵某所在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6万余元,余下鉴定费1560元由被告赵某所在公司赔偿。


典型意义

作为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注重教育未成年子女交通安全知识,在公共道路上携低龄子女同行时更要加强看护,避免交通安全事故甚至是悲剧的发生。作为行车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在人流、车流较大的道路上行驶更要加强注意义务,确保驾驶安全。



4.


非婚生子女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吴某和邵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多年,于2008年生育一子。后来两人分分合合,感情越来越淡,吴某就开始躲着邵某。于是在2021年2月,邵某向吴某提出分手,并要求孩子小刚随自己生活,而吴某需每月支付小刚的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刚18周岁。吴某表示同意,双方签署了一份子女抚养协议。但此后吴某只支付了一个月抚养费,邵某多次向吴某提出抚养费的支付,均遭到吴某的拒绝,邵某这才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父母分开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经协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儿子小刚仍由邵某负责抚养,吴某每月给付小刚生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典型意义

不管是否为婚生子女,父母都需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相应教育抚养职责,具体履行方式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从确保其物质、精神需求,以及减少对其成长的不利影响角度出发予以考量。




出  镜 | 方瑾瑾

排  版 | 陈小兔

审  核 | 南啊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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