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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法律课堂 | 道路上的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界定?

南湖法院 南湖法院 2024-03-28

在道路上骑行电动自行车遇到电缆线,

压线通过时车辆被电缆线绊倒,

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受伤,

电缆线的归属单位

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李某骑电动自行车沿着320国道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看到路上横着一根电缆线。李某没有多想就直接从电缆线压行通过时,电动自行车后轮被电缆线绊住,猝不及防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事发后,李某报警并被送至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调查电缆线归属嘉兴某通信公司,认定该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李某因该事故致右肩锁关节脱位,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的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嘉兴某通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嘉兴某通信公司作为涉案电缆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事发路段的光缆线疏于必要合理的管理、维护,致使电缆线在脱落后铺于路面,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与李某受伤的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该通信公司对李某合理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也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通过有障碍物的路段时,却未加倍小心,对自身人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失,依法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由嘉兴某通信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该公司赔偿李某损失17万余元。目前,该案一审生效后,该通信公司就赔偿款已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

周金英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官提醒,通信公司应注意日常的维护管理,骑行人员亦应当注意行车路上周围的环境。


- END -


文案&排版 | 陈小兔

审&核核 | 南啊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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