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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载德 案以弘道 | 南湖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南湖法院 南湖法院 2024-03-28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一直以来,南湖法院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厚植精品意识,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新风尚。此次,南湖法院分别从孝老爱亲、和谐诚信、友善互助等角度精选了8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其中,“强行啃老案”入选全国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与“老人小区内卖菜意外身亡案”一同被写入2022年度省高院工作报告;“公交车乘客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是嘉兴“民法典实施第一案”;“法狮龙公司获赔3倍惩罚性赔偿案”是全市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

老人小区内卖菜意外身亡案

  •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0日,73岁的王老太独自在小区内卖玉米,巡逻保安为维护小区正常管理秩序,对其随意摆摊卖菜的行为进行劝退。傍晚时分,王老太突发晕倒,保安立即拨打120并帮助送医。住院治疗10天过程中,王老太一直处于持续昏迷状态,经家属一致同意后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事发后,王老太的家人却将保安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是保安与老人争执导致老人摔倒昏迷并最终死亡。

  • 裁判结果

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安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行为进行管理,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从监控视频中看,保安在劝阻过程中并没有与王老太发生过接触,更不存在保安暴力驱赶和与其激烈争执的情形。另一方面,根据住院病历资料等并结合当事人的意见,王老太晕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系基础性疾病导致“脑溢血”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能排除事发当日气温、负重长时间行走产生的劳累等因素是其发病诱因。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安及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职责,对王老太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行为,依法不承担责任。

  •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老太不顾年迈仍辛苦卖菜补贴家用,卖菜过程中因病死亡令人同情,但是诉请的相对方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情感或结果而“和稀泥”,法院的公正判决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惨谁有理”,彰显了“好人不能吃亏”的社会风尚。

“强行啃老”案

  • 基本案情

龚某华及其女儿龚某将龚某华的母亲,92岁的周某,带至农村信用社某营业厅,对其账户进行挂失,取出存款24万元并存入龚某账户。周某系文盲,上述柜台业务办理均由龚某操作,龚某、银行业务员均未和周某进行交流。周某得知龚某华及龚某以帮助办理银行存款为由,将其骗至银行并转走存款后,要求龚某返还,遭到拒绝,诉至法院要求龚某返还上述款项。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华及龚某在未取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周某的存款转移到个人账户占有,其行为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返还存款。关于龚某认为案涉存款系周某赠与给龚某华的抗辩,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周某的陈述,龚某华取得其存款的行为并非出于其自愿给付,故对龚某的抗辩,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龚某返还周某24万元。

  •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查明了老年人的真实意愿,秉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有效定分止争。本案的公正裁判旗帜鲜明树立子女不应“强行啃老”的价值导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案入选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七旬父母6年替子还债103万案

  • 基本案情

2013年,芦某因资金周转借款130余万元,法院逐一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后,芦某仍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芦某父母得知此事后,痛心责备儿子之时,主动提出尽两人最大努力来偿还债务。甚至退休后,两人仍然兼职数份工作凑钱还债。

  • 裁判结果

由于欠款数额较大,芦某父母请求执行干警帮忙协调,让申请人对还款金额作出一些让步并宽限还款期限,请求分期还款。执行干警了解到芦某父母的困难后,本着审慎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也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耐心诚挚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执行干警积极协调,债权人将130多万的债务让步到了103万,在还款方式上也同意分期还款,同时宽限了还款期限。6年时间,芦某父母凭着辛勤劳动、省吃俭用偿还了儿子欠下的债务。

  • 典型意义

法院一直致力于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打击失信行为,倡导诚实守信。强制执行不仅要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充分挖掘并发挥家庭教育在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正向引领作用。“子债父偿”“子债母偿” 没有法律依据,但本案中,芦某父母对诚信底线的坚守和对法律威严的尊重让人动容,他们的行为在为孩子的错误“补漏”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了示范。面对这样的当事人,法院坚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用公正司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狮龙公司获赔3倍惩罚性赔偿案

  • 基本案情

法狮龙公司是一家研发、制造、销售新型客厅吊顶及集成墙面装饰产品的公司,也是该领域首家在上交所主板A股上市的公司。2017年开始,陈某未经法狮龙公司许可,伙同他人生产加工假冒“法狮龙”品牌的集成吊顶面板,被法院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缓刑期间,陈某继续单独或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冒“法狮龙”品牌的集成吊顶面板,其行为再次被法院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撤销缓刑,合并前罪执行并处罚金。法狮龙公司认为,陈某明知在同种商品上使用法狮龙公司注册商标会侵权,仍积极追求侵权损害后果,持续时间已超1年,销售地域广,系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单独或伙同他人生产、销售的集成吊顶面板上使用了与法狮龙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法狮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判赔金额方面,考虑到陈某在明知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仍单独或伙同他人从事生产、销售假冒法狮龙公司商标的集成吊顶面板,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并且,其不仅在侵权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在侵权规模上也是不断扩大,长时间以侵权为业,属于情节严重。综合考虑陈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法院确定以其给法狮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四倍确定赔偿数额。最终判决陈某赔偿法狮龙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83828元。

  •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市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该案的判决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不仅有助于鼓励诚信经营,也有助于通过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来激励创新。

公交车乘客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案

  • 基本案情

王某乘坐公交车,因司机突然刹车致其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与公交车突然刹车系直接因果关系。王某起诉要求公交车司机及其所属公司,除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搭乘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审查,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最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5000元。

  • 典型意义

本案为嘉兴“民法典实施第一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规定将人格权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养女孝心诉求获支持案

  • 基本案情

吴某1972年11月出生后不久,被吴某某、计某夫妇收养为养女并抚养成年。2018年,吴某某因患老年痴呆住院接受康复治疗。2021年,吴某某已神志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因吴某照顾养父的很多相关手续办理十分繁琐,吴某于是主动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养父吴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担任养父的监护人。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养母去世后承担起了赡养养父吴某某的义务,一直不离不弃地照顾。法院根据医院的医学证明、吴某某管床医生的陈述以及吴某某亲戚的意见,最终判决认定吴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吴某为吴某某的监护人。

  • 典型意义

孝敬父母是中国传统伦理基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吴某自幼即被吴某某夫妇收养,双方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吴某某夫妇作为养父母,尽到了抚养吴某的法定义务。当养父身体状况日渐下降,正是吴某应尽赡养义务的时候,吴某主动提出申请指定其为吴某某监护人。本案的公正判决,不仅解决了吴某某的现实困境,让其老有所养,更是提醒公众在亲情面前要多一份感恩,弘扬了中华孝道精神。

开立新账户隐藏财产拒不执行案

  • 基本案情

刘某未按判决期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向法院书面承诺限期还清所有款项,但到期后仍拒不履行。法院对刘某拒不报告财产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将罚款决定书送达给刘某。之后法院再次向其送达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并缴纳罚款,但刘某既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相关债务。

  •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刘某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自2020年4月24日至同年7月20日间,累计收入共计15万余元,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裁判义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南湖法院交付了执行款1.6万余元。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 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的公正裁判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抗拒执行生效裁判行为的决心,也给“老赖”敲响了警钟,同时呼吁社会公众守护诚信、信仰法律,从而树立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义。

邻里纠纷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 基本案情

钟某与高某系同村村民,相邻而居。多年来两家一直相处和睦,但2020年12月27日,钟某将割下的杂草放在田埂,影响到了高某的通行。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执,并上升到肢体冲突,双方在拉扯、动手推搡中,高某把钟某一把推倒在田里,导致钟某身体受伤。高某也因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后钟某自行委托鉴定,认为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钟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9万元。

  •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深知仅靠依法判决未必足以化解邻里之间的怨气,甚至可能会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于是便充当了“和事佬”的角色,在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指出双方的错误认知、处理问题的方式过激,并从邻里关系入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双方较为冷静的时候,承办法官及时普法,指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高某造成钟某身体受伤,理应赔偿损失,引导双方回归理性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高某自愿赔偿钟某各项损失10万元并按期履行完毕。

  • 典型意义

邻里之间处理相邻事务应学会谦让和宽容,不应寸土不让、斤斤计较,法律对于邻里之间锱铢必较的行为亦持否定态度。本案所要传达的就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相邻事务,彰显邻里之间谦让宽容的中华美德。


- END -


编  辑 | 陈小兔

核 | 南啊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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