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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评析 | 还原慈善的真实面目

韩良 财富管理与传承
2024-08-23



本文共计2052字,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

作者:韩良

 


古希腊神话中,普罗米修斯出于对人类的热爱(Philanthropos),盗取了宙斯的天火,送给人类,自己却每天忍受老鹰啄食肝脏之苦。Philanthropos(对人类之爱)是Philanthropy(慈善)的词根,在古希腊,慈善一开始带有地域性和特定性,是富人向自己的城邦进行慷慨(munificence)的捐赠,后来受教会文化影响,认为社会每一个成员都应该怀有仁慈(benficence)之心,有义务为任何有需要的不幸人群提供帮助。因此Philanthropy主要指民间个人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与公益事业的捐赠。



我国曾有人从个体角度对慈善定义:“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强调了慈善是个人内在仁德与外在善行的统一。可见,中外都强调慈善是对私人和民间社会资源的一种有效、合理的重新配置和开发,用于救助不幸人群的一种活动。慈善的动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人们内在善良的心灵满足和外在利益的驱动。


在西方,慈善经历了以下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第一阶段,私人捐赠作为对穷人进行救助的主要方式而存在。在工业革命以前,欧洲社会一开始主要通过私人对穷人进行直接捐赠,或者通过教会对穷人进行扶助,18世纪后,一些富人通过股份公司建立医院,收治穷人。


第二阶段,私人捐赠作为政府福利制度的有效补充。20世纪初,第二次工业革命为美国的资本家带来大量的财富,钢铁大王卡耐基撰写了《财富的福音》一文,奠定了现代基金会的思想基础。同期的洛克菲勒对教育和卫生事业的捐赠,特别是对中国现代医疗卫生事业的建立贡献颇大,可以讲,我国派出支援武汉抗疫的“北协和、南湘雅、东齐鲁、西华西”四大医疗队,其前身都得益于美国慈善家的支持。


北京协和医院所属的北京协和医学院的前身是由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于1917年创办的“协和医学院”。图为1921年协和医学院落成典礼上,全体人员在院内合影。


第三阶段,现代的慈善家由企业家转型而来,开始尝试直接运用自己的财富和企业家才能来解决社会问题。虽然没有改变政府主导社会福利的模式,但美国以比尔·盖茨为首的一批新的慈善家,采取了不同于以往直接捐赠的慈善模式,他们或者向从事公益事业的企业进行投资,或者直接运用自己的企业家才能从事慈善事业,进行一些政府不能及时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


我国民间一直具有悠久的“扶危济困”的优良慈善历史传统。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民间财富尚处于积累阶段,我国建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公益慈善制度,即具有行政性质的公益组织,这些官方的慈善组织在慈善观念的普及、一些专业领域民生状况的改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落后的管理机制、不透明的财务运行机制、不尊重捐款人意愿的管理方式受到了社会公众的诟病。


在此次武汉抗疫救助中,三家地方性的官方公益基金会被指定为接受捐赠的主体。疫情期间,一面是源源不断输送到达的捐赠物资和善款;另一方面是在抗疫第一线的各大医院物资十分紧缺,缺乏保障的医护人员让人揪心。


显然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这些官方基金会在分配和发放捐助物资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严重,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其目前的慈善理念和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有效地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救助危机。而武汉卓尔基金会、韩红基金会、三一基金会等民间慈善组织都在第一时间筹措到紧缺物资并送到前线需要救助的人群,民间慈善组织强大的资源发动能力及高效的物资分发能力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这些表现突出的民间慈善组织只是我国7000多家基金会的一小部分,如果我们对官办与民办的慈善组织平等相待,信息透明,民办慈善组织的积极性就会大大调动起来,将会为地方政府解燃眉之急,将会在第一时间为需要救助的人群送去温暖。


2020年2月9日,卓尔公益基金会向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捐送一批价值800万元的紧急医疗设备。


我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从《慈善法》规定来看,我国对慈善的立法理念是和国际接轨的,慈善活动是在政府财政拨款之外,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公民和非政府组织自发地对不幸人群的救助及增进社会福利的活动。此次武汉抗疫慈善捐助中暴露出的问题,说明我国普及《慈善法》、进行官方慈善机构的社会化改革、发挥民间公益慈善机构功能等方面的工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改革开放40多年创造了巨大的民间财富,如何让“民间财富”放心地通过慈善捐赠转化为造福需要救助人群的“社会财富”?如何将人们的爱心通过公益组织落到实处?这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我们相信,回归慈善常识、回归慈善本源就是最好的答案!



作者简介

京都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韩良


首席专家,民商法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担任多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基金的法律顾问。擅长于信托与投资基金架构设计、家族治理、财管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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