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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的症结何在?

用益研究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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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业务的主要应用场景是: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教育培训、房地产预售和养老等领域,大多是长期的交易架构


若缺乏主管部门的强制性或至少是示范性的规范,从商家角度看,开展此类业务动力不强。


最大可能是信托公司等利用政府、主管部门、商家协作资源开展相关业务,整体偏机会型。此类成长为成熟的商业模式还存在一定困难。


要发展这种业务,需要通过立法改变当事人的预期,在上述交易场景中引入强制性(法定)信托或托管要求。


一、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会鼓励作恶


在商品房预售领域,存在着非常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此制度安排对开发商“卷钱跑路”恶行甚至可以说产生了激励作用。相当多的房地产项目并没有完工就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开发商提前取得了购房者的购房款(购房者或自有或贷款),将项目无法完工的风险留给了购房人。


例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非常低的标准,可以说是在鼓励犯罪。


若建立商品房预售款强制信托托管制度,在确保“交楼”的前提下也并非不可以满足开发商合理的流动性需求,如此即可避免“卷钱跑路”这种极端情况的发生。


另外,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如,在健身、美容、网络教育等可能会涉及预付费的多个领域,因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庞大,为了避免商家卷钱“跑路”,也为了明确各方主体对于预付款的权利和义务,似应强制要求运营商将相关的押金托管,建立一种类似信托的机制。如果在这些领域内能有信托机制的介入,对商家和消费者都是一个福音。


信托制度基于信任,也反过来构建信任。


二、国内预付费信托的实践和问题[1]


案例1:2021年10月,国联信托成立业内首单教育培训资金监管的服务信托——“国联信托·教育培训资金管理0号服务信托计划”。该业务模式中,消费者通过“灵锡”APP的入口,与教培机构和信托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家长把预付资金付到信托专户,教培机构提供服务后,国联信托作为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教学进度来划付款项,达到资金监管的功能。期间如一方提出退费,信托按家长和培训机构协商的退费金额或比例进行退付;如培训机构“跑路”,则在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家长退费。信托资金专户内的存量资金,由受托人国联信托进行低风险的投资。


案例2:2021年11月,苏州信托正式落地了首单校外培训服务信托计划——苏信服务·新科教育众安1号服务信托计划。该业务是在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苏州市教育局推动与支持下,苏州信托利用信托制度优势探索的首单预付式服务信托。据了解,目前苏州市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平台已完成四个子系统建设,包括校外培训、住房租赁、商超预付、体育健身。其中,校外培训系统之学科类培训部分已正式投入运营。先期入驻苏州市预付式管理平台进行监管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涉及3个区县近40家,累计管理金额超80万元。科技、文化、体育类的校外培训系统即将投入运营。体育健身、商超预付、民政养老等消费领域的平台建立也已准备完成。


案例3:2022年8月,中航信托落地企业资金管理服务信托,在开展预付类资金管理服务信托领域实现新突破。该业务模式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为西安某培训机构,委托人以企业名义开立共管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接收消费者预付资金。经预收款企业和消费者确认后,共管账户内的预付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转入信托专户。中航信托作为受托人,通过相应的资金监管和划付规则,提供建账保管、结算分配、信息披露等服务。


虽然信托公司大力推进,但该种业务类型进展缓慢。


其主要原因在于:不存在主动缔约的委托人。商户可能会认为,将预付资金设立信托意味着其丧失了对资金的支配权,商户缺乏足够的激励主动与信托公司合作。


从现有实践来看,预付款信托业务能得到部分发展的,大多是取得了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支持。如2021年底,无锡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无锡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明确以信托模式监管校外培训预付资金。


一个好的制度,是促进交易、促进信任构建的制度。


在预付费领域内引入信托或者托管制度,也要尊重商家的合理的商业诉求,只是需要适当改变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激励而已。通过对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的强制托管要求,就能很容易地改变商家卷钱跑路的激励,鼓励商家通过长期的合法经营,提供更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商品或服务细水长流地挣钱;也让消费者能更信任商家,更多地加入交易。从而达到双赢。


注:

[1] 中国信托业协会编:《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1-2022)》,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3年版。


(本文摘自即将出版的《2024年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中的法律法规评述部分,有删改)


作者:赵 廉 慧

来源:Inlawwe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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