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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胜谈】惩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

臧德胜 刑事胜谈 2020-02-09


    

    

     

     近日,国家卫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依法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提出了要求。《通知》中所提出的对违法犯罪的打击,既涉及治安处罚问题,也涉及刑事犯罪处理问题,既涉及实体问题,也涉及程序问题。

    

        一、对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分

    

    《通知》指出,对列举的七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这些行为,或者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是发案率相对较高的情形。


      我国采用二元制制裁体系,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层次。同样一种行为,根据其手段、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确定其性质。如果符合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动用刑罚手段;如果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属于行政违法,予以治安处罚,动用行政处罚手段。《通知》体现了这样的处置原则,在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 构成犯罪的,不能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通知》中蕴含着这样的精神,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而不是优先考虑治安管理处罚。这就要求,对于构成犯罪的不能降格处理。


         2. 仅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能拔高为刑事犯罪。认定犯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一个特定的行为,在仅仅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形势的需要而认定为犯罪。刑罚适用的对象是实施了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人。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区分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三步判断。

   

     一是对照刑法分则条文。在罪状较为明确的罪名中,如果行为直接符合了分则的规定,则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符合的则不能定罪。

   

      二是对照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一些罪名的构成条件做了明确,限制了司法人员的裁量权。如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就规定了七种情形。如果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则不能认定为这一犯罪,至多只能按照治安违法处理。

    

      三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做系统考察。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某一类行为都有规定,在刑法分则罪状不明,也没有司法解释规定构成条件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行使裁量权时,要考虑两部法律的协调。在这种情况下,从合法行为到违法行为再到犯罪行为,不法性逐步提升,而不能从合法行为直接上升为犯罪行为,刑罚的适用要为治安处罚留下空间。如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有规定,《刑法》第238条也有规定,虽然《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长时候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不能说一旦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论时间长短都构成犯罪,否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失去了适用空间。


         3.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依法认定。一个不合法的行为,并非一定都要受到治安处罚,需要考察其具体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时,需要查明其具体违法行为,认定其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依法处罚。对于不符合处罚条件的,则不能处罚。


       二、对常见犯罪行为的认定

   

      《通知》明确了七种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 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此种行为侵犯了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一般的殴打行为没有造成轻伤后果的,只能构成治安违法,不构成犯罪。而如果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伤害后果分别属于致人轻伤、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对应不同的法定刑。如果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不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都构成故意杀人罪。造成死亡结果的属于犯罪既遂,未造成死亡结果的属于犯罪未遂。

  

        2.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达到一定时间要求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处理,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处理,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按照该条第2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该罪一般是自诉案件,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依法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当前的形势下,公然侮辱、诽谤医务人员,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以按照公诉程序处理,而无需医务人员提起刑事自诉。


        恐吓医务人员,如果情节恶劣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93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何为情节恶劣,要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行为场所、行为后果等综合判断。

   

         3. 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对此类行为的定性,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行为人是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实施该行为的场所,是否人员众多;行为对象是否特定,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了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等。此类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如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实施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寻衅滋事罪,如非新冠肺炎患者在公众场所实施该类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此类行为,根据行为主体、主观心态、行为对象以及后果的不同,可能触犯的罪名也不同。实施此类行为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医疗卫生机构系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委托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相关职权,或者行使法律授予的相关职权,或者医务人员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实施前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实施前述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条件,但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另《刑法》第277条同时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5. 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条件包括: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工作的等。

         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医院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6.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公共场所,行为人非法携带以上危险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30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该罪系选择罪名,根据行为人携带的具体物品确定实际适用的罪名。


        7. 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对于前述六种情形之外,实施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应罪名处理。

     

     三、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原则

      

        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以上犯罪行为,会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对其及时惩处,有利于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增强医务人员的安全感,维护医疗卫生机构的秩序。


        1. 及时处理原则。对犯罪行为惩处得越及时,社会秩序恢复得越快,公平正义实现得越早。《通知》对公检法都提出了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


        2. 依法处理原则。对此类犯罪的处理,《通知》充分体现依法处理的精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只能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依法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要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3. 协同处理原则。在办理案件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协调。一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协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二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同,完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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