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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件入选!绕行出租车被行政处罚、未提交毕业论文大学生被退学→

CONGRATULATION·喜报·
成都法院2件入选全省法院近五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日前发布了

全省法院近五年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成都法院2件入选!

案例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

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价值








成都法院入选案例一


杨某某诉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

——出租车司机绕道行驶应受到行政处罚


01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某地从业8年的专业出租汽车驾驶员。2018年12月5日凌晨,杨某某在某机场出租车候客区搭载两名外地乘客前往某小区,合理路线里程约20公里。杨某某在通过机场高速收费站后,才告知乘客自行选择行驶路线。乘客通过手机导航推荐的路线选择了行驶路线,杨某某按该导航路线将乘客搭载至目的地,行驶里程为35.8公里。同日,乘客向某市交通运输局投诉杨某某存在绕道行驶的行为。某市交通运输局经调查后认为,杨某某存在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2000元罚款,暂扣从业资格证十日。杨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02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本案中涉案行程的合理路线里程约20公里,而杨某某实际行驶里程为35.8公里,已明显超出合理路线范围。杨某某作为从业8年的出租车驾驶员,其对路线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外地乘客,其本应自行按合理路线行驶到达目的地,但其驾驶出租车径直驶入机场高速收费站后,在车辆高速行进时,才征求乘客选择路线的意见,此时乘客通过手机导航,无论选择哪条推荐路线均不属于“合理路线”范畴。杨某某的行为违背了出租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和优质服务的经营原则,实质上已构成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某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依照《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3典型意义 

出租汽车不仅是市民日常交通工具,更是外来游客感受城市文明的一张重要名片,对城市形象至关重要。本案出租车司机未在乘客上车时即征求意见,而是在车辆驶入高速路收费站后,才建议由乘客选择手机导航路线,实质限缩了乘客对合理路线的选择权,属于新型的、隐蔽的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行为,不仅有违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操守和强制性法律规定,更有损于文明城市形象。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有效规范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树立城市良好形象。








成都法院入选案例二


陈某某诉某大学退学决定案

——学生未提交毕业论文,高等学校可以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01基本案情 

2016年9月,陈某某考入某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学制2年。2018年3月30日,该大学组织2016级学位论文预答辩,陈某某在预答辩中因未提交完整论文初稿,未通过预答辩。2018年5月8日,陈某某申请延期至2018年12月毕业。至2020年5月26日,陈某某仍未提交毕业论文。某大学遂对陈某某作出退学处理决定。陈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退学处理决定。

02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为被告。某大学作为高等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授权对陈某某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是本案适格被告。陈某某不服该决定而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陈某某所学专业学制为2年,按照该大学的相关规定,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的,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陈某某在超过3年后仍未提交毕业论文,故某大学认定陈某某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的规定,作出退学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次,某大学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告知了陈某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综上,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3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高等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处分的行政管理职权。人民法院对高等学校的依法履职行为应予支持。本案对作为公法人组织的大学依法开展在校学生管理有司法指引作用。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助推法治四川、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一体建设

成都法院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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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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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0期>

本文来自四川高院,在此致谢!

编辑丨李丽莎
校审丨张子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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