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你娶的是她的人,还是她的钱?”——从股权变更看待张靓颖母亲的公开信

2016-10-10 WEALTH财富管理



在经历了去年的迷之尴尬“被求婚”的戏码,本以为今年女神张靓颖终于要嫁人啦。然而,总有意想不到的桥段出现~~~

 


张靓颖与男友冯轲将于11月8日在意大利结婚的消息10月8日才刚被冯轲本人证实,10月9日,就有媒体报道远在成都的张靓颖母亲张桂英女士发布了一封致社会公众的公开信。



手写信中张桂英指称冯轲曾经欺骗张靓颖当了“小三”,还吞了张靓颖和她在公司的股份,认为冯轲不是一个可以把女儿托付终身的男人,并反对这桩婚事。

 

公开信中还表示:张靓颖创立的“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期间原本注册资金为660万元,而当时三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是张母占股份的20%,冯轲10%,其余70%都归在张靓颖名下。

 

而就在2014年7月10日,张母的股权被无缘无故变更为占公司的5%(33万元);同年8月公司注册资金从原来的660万元增长到1000万元,张母的股权变得更少,当时只占公司股权比例的5%,而冯轲股权比例为60%,张靓颖占股权比例35%;

 

张母称:“直到2014年11月24日,我手上的股权及股东资格被全部违法剥夺。这一系列的变更都是在我和靓颖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我和靓颖没有签署任何文件协议。”



那么,张靓颖母亲的那5%的股权哪里去了呢?看到这里你们一定不知道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接下来的言论仅从财产角度来解释。


第一,未经股东本人(张母)允许变更股权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涉及伪造签字,并且金额巨大,属于刑事案件。

 

第二,冯珂于15年11月25日与张靓颖进行财产公正,双方二人婚前婚后所有财产以5:5的比例共同持有。这一行为就普通收入低于丈夫的妻子来看,是非常令人感动的,可放在张靓颖身上这份感动依然成立吗?


 

首先,我们来看现金部分的财产,根据福布斯2013年名人榜数据,张靓颖年收入为4480万,照此推算,抛去经济公司分成和缴税,保守估计张靓颖出道十一年个人总资产在一亿以上。而冯轲在2014年前仅占少城10%的股份,也无其他能够带来过亿资产的合理收入渠道,所以当财产公正为5:5共同持有时,仅就现金财产部分张靓颖就已经是吃了大亏的。

 

再者,在公正协议图片中,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依然为夫妻共同财产,仅就目前已知消息来看,冯轲个人恐怕无法创造与张靓颖音乐版权价值相当的知识产权,所以如果二人将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共享,也就意味着这是冯轲单方面获利的条款。


最后,关于股权,冯轲对于股权由10%变更60%的回应是"我的理解是,无论我们分别占多少,只是为了经营和融资需要,本质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引自微博原文)

 

冯轲这种说法是在侮辱网友智商,冯轲虽然与张靓颖共享了少城时代100%的股份,可如果二人离婚,冯轲即分得50%的股份,可您原来只有10%呀?

 

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60%股权的冯轲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拥有绝对的决策权。

 

第三,冯轲这份回应,大义凛然的抛出了一份财产公证,非常具有迷惑性,乍一看觉得他好像的确很爱张靓颖,竟愿意与其共享财产,细细分析下来实则不然。



假如1:此次的股权转让属于对内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元


1元转让股权:多见于国有企业以1元的价格受让净资产为负的股权,应用优势很明显,在转让资不抵债企业的股权过程中,转让双方无法以标的企业的实际负资产计入投资相关科目。如果以0元作为转让价值,在企业所得税计量中会将此列为赠予行为,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税收筹划。


0元转让股权可能面临如下问题:

如果股权是0对价转让,很可能被认为是赠予。如果是赠予的话,那么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予股权的人,是可以撤销赠予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所以,哪怕是约定价格为1块钱,也就构成了转让,而不会是赠予,不会导致赠予协议被撤销。

 

当然,股权0对价转让,法院也可能会认为并不是一种无偿赠予。因为股权0对价转让中,虽然买方不用付钱,但很可能还会承担其他条件。比如提供劳务、技术、知识产权,提供某些人脉资源。

 

除此之外,买方拿到股权后,很可能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等。这些责任都使0对价并不是真正的0对价,买方还是要付出很多很多。买方的这些付出,都最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写清楚,让大家清楚知道买方也不容易,这样交易也就显得很公平了。



假如2:是为了逃避债务进行0元转让


为了逃避债务而0价格转让股权,转股行为可能会被撤销。有的朋友,为了逃避责任、转移财产,将自己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亲戚朋友,即使在工商局办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这个转让股权的行为仍然可能会撤销掉。

 

于公,冯轲通过增资和融资的名目将二人创立的少城时代股份变更,由最小的股东变为最大的股东,并且非法剥夺了张靓颖母亲的股权。

 

无论如何转让,张靓颖母亲在没有得到通知并且亲自签署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冯柯就算进行了事先的财产协议,那也不能私自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


此外,这份盖着某某律师事务所红印的律师见证书,被网友发现其公证资质让人生疑。

 


姚雪律师进行了详细分析。他表示,首先,冯轲与张靓颖共同委托律师事务所所做内容并不应该称之为公证,正确的叫法应该为“律师见证”

 

律师事务所并不具备出具公证文件的相关资质,我国能够出具公证文件的仅为公证处,且公证过程应由公证员协助完成,律师并不参与其中。

 

接着,律师经查证给出了更重要的干货:关于冯轲提供的见证书,为其做见证的两位律师为:刘冬、周颖。经查询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确有前述两位律师,但周颖律师的执业状态为:未登记。

 

其执业证号也与冯轲所提供文件存在出入,依据北京市司法局显示的信息,周颖律师的执业证号应为:W0120062115677。而非见证书中所载的14403200911389938。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中明确规定: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据此,此份见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疑问。



于此同时的冯柯还在微博上继续发表各种“发自肺腑” 。



于公于私,这个处心积虑,步步为营的男人都将张靓颖这个傻姑娘算计到骨子里了,张靓颖的母亲若非实属无奈,又怎会发表这样的一篇声明?可发表了这样的一篇声明也未必能挽救这个傻女人。


转载来源:潜力股ExShares


《财富管理》杂志iris_jiang@caifuguanli.cn信箱。


推广

点击下列图片了解详情



The end


财富管理杂志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往期精彩内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