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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民法典之重点——在共识中体现人民意志


全文共4657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缘法求道,道立国坚。以民为本,循法而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应运而生。这一划时代的法典,来之不易。历经五载,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到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中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目前篇幅最长、拥有法律条文最多的法律,集各种规则之大成,承载着几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亿万人民的梦想。民法典共一千两百六十条,全文逾10万字,大到产权制度,小到婚姻家庭,无不为人民而书写。这部深深镌刻人民权利的法典,将深刻影响14亿人的生活;公平正义的阳光,将更温暖地照耀无数人追梦的征途。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核心。

2020年5月28日,是一个注定要在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重一笔的日子,也是一个注定会在人类法律文明发展史上写下重重一笔的日子。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当天下午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民法典应该是什么样的呢?


个人心目中都有一部自己的民法典,每一个民法学人的心目中也都有一个理想的民法典的版本。


以民法典总则编为例,在跟很多朋友交流的时候,我也很坦率地说过,我个人心目中最理想的民法典总则编,恐怕还是2015年6月24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正式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做立法参考的民法典总则编专家建议稿。但我也知道,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一定不是某个个人想法的实现,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最后一定是一个重叠共识的产物。

2015年3月20日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以来,按照分步走的编纂策略,首先启动了民法总则的起草工作,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2019年12月23日,民法总则首次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与各分编合体提交审议。纵观民法典编纂的整个工程,可以说稳步向前的每一步都建立在立法机关、实务界和学术界等社会各界一系列重要共识的基础上。


二、“共识”是这部民法典的关键词


(一)第一项共识:民法典不能和民法学画上等号


这一共识的核心意思是民法典不要回答纯粹民法学领域中间的争议问题。


从表决通过的民法典文本来看,应该说在绝大多数的场合下,都秉持了这样的共识,尽量克制地不去回答纯粹民法学领域中间的争议问题。但在个别的情形下还是回答了一些纯粹民法学领域中间的争议问题。

例如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其中第一百二十九条确认:“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在我看来,第一百二十九条成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处理裁判依据的机会是微乎其微的。第一百二十九条事实上是回答了在民法学界长期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用类型化的思考方式,在进行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建构的时候,对民事法律事实做出相应的类型区分。

我个人的看法,这是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间的解释选择问题,我们无需动用政治决断来回答纯粹民法学领域中间的争议问题。当然,类似这样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并不多见。

(二)第二项共识:民法典编纂要进行社会实证分析


我们一定要充分地运用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对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间涉及的事实判断问题做出符合真实情况的回答。

作为民法典编纂参与单位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民商事案件,同时还借助对司法解释进行梳理的契机,直面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间的事实判断问题。

同样是民法典编纂的参与单位,中国法学会党组决定,在中国法学会会员部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充分发挥设在县一级层面上的法学会的作用,利用中国法学会的组织优势,进行广泛的调查和研究,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呈现出来当下中国社会的真实风貌。

对于事实判断问题而言,存在真假之分,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应用的是否广泛,调查是否进行得全面、深入和细致,都会直接影响到民法典对事实判断问题做出回答的水平和质量。

(三)第三项共识:对需要民法进行协调的利益关系的甄别和取舍

生活世界中哪些冲突的利益关系适合用民法的工具去进行协调。


对于需要由民法去进行协调的利益关系,需要去做出不同利益的取舍,或者安排不同类型利益实现先后顺序的时候,也就是需要去做出价值判断的时候,民法典应当让其所包含的价值判断结论都能够建立在人民所分享的价值共识的基础上。

史以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立法文件中间,民法总则是以98.3%的高票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又创新高,是以99.8%的高票表决通过的,这就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所表达的价值取向、所做出的价值判断,给予的高度认可。

(四)第四项共识:解释选择问题的回答,必须尊重人民分享的前见

民法典要用有限的法律条文去应对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要用有限的民法术语去表达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间,一定有一个从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转变的过程。在用民法世界中间的概念和术语解释、表达、描述和想象我们所在的生活世界的过程中间,就会出现解释选择问题。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所采用的概念和术语,应当符合我们中国人在这个领域中间既有的使用语言的习惯。换言之,解释选择问题的讨论结论并不存在真假和对错之分,而是哪种解释选择的结论更符合人民所分享的前见的问题。

(五)第五项共识:民法典所采用的立法技术需要符合多方面要求

就是民法典所采用的立法技术,应当是符合立法机关预设的立法目标的方案,应当是便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去寻找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依据的方案,应当是符合“立法美学”要求的方案。

立法技术方案的选择结论应当能够经受得起法律论证理论中间所谓惯性原理的检验。

对应以上五项共识,优秀的民法典应当满足这样的条件:一是它尽量不去回答纯粹民法学领域的争议,二是它对事实判断问题的回答符合中国的实际,三是它所做出的价值判断都是建立在人民所分享的价值共识的基础上的,四是它的解释选择的结论吻合我们在这个领域中间使用语言的习惯,五是它所选择的立法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立法者所追求的立法目标,并且便于裁判者去寻找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依据,并符合“立法美学”的要求。

三、民法典回应了新时期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在决定民法典是否优秀的五项考量中,处在最为核心和关键地位的,恐怕还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这两项考量因素。我们所编纂的民法典能够在世界民法典之林获得应有的认可和尊重,恐怕主要取决于我们是不是经由对事实判断问题的认真思考和全面周到的社会调研,对中国的实际有了全面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因而制定出来了一部中国的民法典;另外就是我们所表达的价值取向、我们所做出的价值判断,是不是立足中国的实际,站在我们这个民族的立场上回应了这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这才是最具核心价值和意义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所表达的价值取向和做出的价值判断结论的确是可圈可点。比如说整部民法典一千两百六十个法律条文,随处可见对于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它意味着我们在进入到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当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已经能够满足本国人民所需的背景下,我们不再把人仅仅定位为是劳动力,仅仅定位为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体,我们更愿意把人定位为是推动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主体。这是民法典对于人的定位和期待,这大概是我们相较于以往的判断所做出的一个重要的改变。

民法典对中国人心目中的家,所具有的异乎寻常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价值做出了相应的回应。我们一出生就被“抛”到了这个家里,在这个家里被养育,慢慢成长,直至我们长大成人,离开这个家,但仍和这个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我们中国人观念中间的家既是家庭,更是家族。民法典也从我们中国人的立场出发,对于家做出了契合我们这个时代的回答。

外在我们的民法典的字里行间,我们也能看到,对人和自然的关系,同样做出了既不同于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也不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回答。我们不再把人和自然的关系仅仅看作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不会仅仅把人和自然的关系看作是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利用者和被利用者的关系,我们不仅仅从人类代际正义的角度出发,来认识自然,伴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演变,我们还从种际正义的角度出发,把人和自然的关系定位为是一种相生相伴的伙伴关系。民法典第九条就是这一理念的体现,它确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当然更重要的是,决定我们编纂的民法典,到底是不是21世纪的民法典的,应该还是我们有没有立足我们中国人的立场,对数字化生存、对数字经济、对扑面而来的信息文明,做出切合这个时代的回应。

如果说工业文明阶段的能源是煤炭和石油的话,信息文明时代的能源主要就是数据。为回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挑战,引领信息文明时代的民法发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确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肯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客体地位和财产属性。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被誉为信息文明时代的能源,足可比肩,甚至远远超越工业文明阶段的煤炭和石油。但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背景下的财产不同,数据这类新兴财产,一方面数据财产的总量不断增加,而且没有上限,易复制,可共享;另一方面在平台经济背景下,数据价值的创造是各方共同参与、持续互动与合作的产物。民法典的规定为推动未来在数据领域形成更多、更高程度的法律共识提供了依据。

 一位法学院的同事曾经给我讲,他说其实人类社会有好几次大的迁移,我们最初从树上到了地面;后来我们又从非洲走出来到了亚洲、欧洲和美洲;再后来我们又从农村到了城市,现在我们要从实体化生存过渡到数字化生存。数字化生存将是人类即将面对的一场深刻的生存方式的变革,就像数字经济将是人类经济领域里面一场深刻的变革一样。随着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等这些新兴技术的发展,我们都很难预见到10年、20年以后,究竟我们人类将会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生存状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正是因为我们的民法典立足当下的价值共识初步回应了数字化生存、数字经济可能给我们带来的机遇,同时也是给我们提出的严峻的挑战。这就是21世纪的民法典。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决定要编纂一部民法典,一定是意味着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希望借助民法典的编纂来表达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这就说明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认为自己准备好了,有能力、有勇气来回答人类所面对的基本问题。

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此次民法典编纂能够把政治家的胸怀和眼光,民族的智慧和境界,法律人的经验和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制定出来的必定是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全文转载自:《民主与法制》2020年第21期。

作者简介: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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