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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归纳及学习思考(一)

杨粥炒饭 交通事故咨询 2022-03-22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笔者陆续对新修法律产生的新知识点进行提炼归纳,并结合交警执法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推送给各位参考之用。如有不妥之处,恳请留言批评指正。 

 

第一章 总则

 

 1.新增“行政处罚”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2条)


 【学习思考】凡是符合上述定义的行政行为,不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是否作为行政处罚来对待,新法均认为其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上述行为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包括惩戒事项的设定、惩戒行为的程序。比如交警队对驾驶证的降级行为、满12分扣证要求参加学习并考试合格的行为、增加实习期规定等,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种类设定主体要求,并履行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2.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①通报批评、②降低资质等级、③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④责令关闭、⑤限制从业。(第9条)


【学习思考】①通报批评:这是大家从学生时代开始就司空见惯的一种惩戒形式,《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通报批评是典型的减损当事人名誉权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当事人的品德、声望、信誉、形象的在一定程度上的否定,以后要搞通报批评,首先要走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说明我国法律对人权保护走到了一个新高度;②降低资质等级:其实就是剥夺当事人原先已经合法获得的相应行政许可资格,比如驾驶证从准驾中型车降级为只能驾驶小型车。注意这个处罚种类与行政许可法上的撤销行政许可是有区别的,撤销许可是因为当初取得许可本身是非法的,而降低许可资质等级的是当初合法取得的许可资质,所以说撤销许可不属于行政处罚,只是对当初非法许可行为的一种纠正罢了;③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该与降低许可级别类似,属于部分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内容,最常见的就是发生安全事故之后限制相关业务活动了,以后也要走行政处罚程序来作出决定;④责令关闭:应该与停产停业类似,可能是对非法经营等未经许可活动的处罚内容,因为他们本身非法,无合法证件可吊,无合法活动可停,只好称之为关闭吧;⑤限制从业:比如吊销驾驶证后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醉驾后重新取得驾驶证的,终身不得驾驶营运车辆从事客货运输业务。

  联系到交警执法领域,有个驾驶证记满12分扣证学习并考试合格的规定,其实质是一种暂扣许可证件的行为,并且会增加当事人学习并考试合格的义务,已经完全符合新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即减损当事人权益或者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行为。



  目前交警执法时是以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扣留记满12分的驾驶证,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这个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为防止证据灭失的调查取证过程性行为,满分扣证要求当事人学习并考试合格显然是一种减损权益增加义务的终局行政行为。它更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落实到位,而在满分扣证之前,显然并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只是累积记分措施,记分并未纳入行政处罚种类),当然就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了。以后对满12扣证并要求参加学习并考试合格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另一个是延长实习期,这是公安部规章设定的减损驾驶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行为,是针对增驾较高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第一个记分周期、一周年)、累积记分值达到一般周期分值的一半(即6分)时即会受到惩戒。



  对于延长一年实习期,目前的操作也是没有按处罚程序作出决定的,会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予以延长,并于年审时在副页上打印标注,显然不符合新修法律的规定。

  说到驾驶证实习期,公安部规章设定了增驾车型时也要有实习期,但是上位法只规定了初次申领驾驶证后才有实习期,这点被一些法院判例予以否定,其实也属于一种增加实习期的规定,应当在这次适应新修处罚法的相关准备工作中同时进行完善,以符合法治建设的要求。

 延长还好,毕竟驾驶证仍是有效的,如果实习期内记分达到12分,或者较高级别准驾车型增设的实习期内记6分被延长实习期后仍然通不过的,就要被注销!这个剥夺许可的处罚事项也是公安部规章所设,其上位法并未有实习期记分后就要“注销”驾驶证的设定,只是会限制驾驶一些特定车辆。


 3.新增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通报批评”,新法对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种类增加至三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第13条、第14条)


【学习思考】交警队对驾驶证的降级行为,目前只在公安部规章上有规定,超出了本法规定的设定权限,在新法施行后,应该不能仅凭规章规定来处罚驾驶证降级、增加实习期了。

  满12分扣证学习并考试合格已经在国务院条例(行政法规)上有设定,但是要走行政处罚程序。

 通报批评也不能随便决定,必须要有规章以上法律文件先有设定,否则就没有处罚依据,有了违法事实不等于一定有处罚依据。也就是说在法条未增设之前,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通报批评的决定。

 

 4.新增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第15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5.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省级政府可以作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第18条)


【学习思考】目前省级政府作出综合执法决定需要由国务院授权,目前对人身自由处罚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以后其他法律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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