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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律所新公司化管理才是时代的选择?

2016-03-24 廖鸿程 乾成社


编者按:

在之前和大家的探讨中,我提到了为什么要用公司化管理的方式管理律所以及公司化律所的 “不完美”之处,说了这么多,我反而想先回到最初的出发点,清楚的阐释一下律所的组织形式,以免大家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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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廖鸿程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不论我们贯之以怎样的管理方式,其均为合伙制。合伙制下的管理模式,即是我们之前所探讨的问题,俗称的“公司化管理”和“提成化管理”。理清了层次关系,也就能更清晰的跟大家提出我今天所要说的新思路:律所的新公司化管理模式。


一、新思路提出的背景


当前各行各业都处于一个全新的双创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新是行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前几日蒋律师曾在《天同合伙人是怎样分配利润的》一文中这样说过:“我在全国各地和律所合伙人们交流的时候,被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是,律所合伙人分配和律师薪酬机制应当怎样安排?这似乎是中国律所管理的“天下第一问”。在我印象当中,这个问题在20年前就是律所管理者最困惑的问题,而20年后的今天,状况仍没有改观我猜想,这个问题,再过20年,估计还会是难解之题。”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如果真如蒋律师所言,二十年后大家还在进行律所管理之争,那我们当代的青年律师是没有作为的。



其实在我看来,对创新的需求无处不在。从公权力的角度,政府鼓励行业及个人有所创新并给予优厚政策;从律师的行业角度,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期望律所的管理更加规范、对传统的模式有所突破;从律所的角度,创新管理模式是打通任督二脉的必经之途;从律师的角度,新的管理模式带给他们新的机遇和挑战;推而广之,从法学院的学生、每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律所作为他们发挥专业技能的平台,其管理方式和运营技术上的创新将带来全新的活力,这更加是对法律服务发展前景的畅想和展望。


在这样的大众需求和时代背景下,我认为律师职业和法律服务行业必须形成新的模式,那就是律所的新公司化管理模式。


二、公司和合伙的发展及现状


探讨律所的发展现状前,想先谈谈公司和合伙这两种基本的企业形式的现状。


公司和合伙两种组织形式在设立基础、组织机构、责任承担等多个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别。先说合伙,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基于其浓重的人合性色彩和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性特征,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更加谨慎负责,但伴随着合伙人个人的高风险性,企业的存活也易因任一合伙人的破产、死亡、退伙面临解散。



再说公司。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一种主要的组织形式,但追溯其起源和发展,萌芽于2000多年前,广泛发展于100多年前。原始公司缺乏固定、经常性的组织形式,但为近现代公司的出现做好了经济、组织和法律上的准备。随着科技和工业的广泛发展,现代公司因其独特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从组织形式上看,股东出资组建公司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本意志是公司的典型特征,集权化管理充分体现在其中。通用公司的最大分部之一,费希尔分部有这样一种观点:“就和平时期而言,集权管理是最有效的组织形式。”通过集权管理,有利于集中领导,以协调各种资源之间的活动,便于统一指挥;也有效规范了上下沟通的方式,以协调所有的决策。集权化公司管理的诸多好处显而易见,而与之相匹配的是设立和管理成本重、公司信息定期公开、法律监管更加严格。


三、新公司化是时代的选择


首先让我们看看提成化律所和公司化律所。提成化律所类同合伙,虽律师单兵作战、相互间存在恶性竞争,但律师以个人收益为动力,工作积极性高,不需过多的管理。类同公司的公司化律所在集权化下具备了团队管理性和协作性,但在固有分配机制下容易造成“养懒人、吃大锅饭”的现象。可见提成化和传统的公司化都有他们的短板,仅仅通过提倡提成化的简单分配或是公司化的严格管控都是行不通的。



在当前的律所经营中,往往还存在这样一种较为极端的想法:只要存在提成便不是公司化经营的律所,而只要存在一部分公共基金便不是提成化管理的律所。这种解释显然有失准确,而我们想要做到的,就是打破这种极端化的方式,建立一种合理分配、有效管理的新公司化管理模式。


新公司化的管理”顾名思义,与提成化的简单分成有质的区别,但比较于传统的公司化有所革新。“新”主要体现在既发挥了传统公司里集权和团队协作的优势,又避免了所谓的“大锅饭”现象;既继承了传统的提成化律所里激励律师多劳多得的优秀模式,又摒弃了单兵作战以及互相恶性竞争的制度缺陷。乾成一直践行着“新公司化管理模式”,并通过我五年多的深度实践,有了更大突破,而以下便是新模式下的优势:


一方面,公司的集权团队协作优点尤为突出。提成化中,律师们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不受集中管控。新公司化则不同,集权化的管制下,对律师的管控和调配有章可循,律师会根据计划和安排统一行动、规范作业。如果现在遇到一个特别重大的案件,需要十多名甚至几十名律师同时参与,在公司化律所里,主任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统筹安排,把所里的所有资源都调动起来为这个案件服务。提成所里的律师虽然更多,但要能够同时拿出十多名长期共事、配合默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律师是非常不容易的。



另一方面,“新公司化”比较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化更加注重员工的激励。在传统的公司化律所中,律师的收益会被其他公共开支分摊,这一点在提成化律所中就不会出现。律师以固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代理费的大部分都可以直接由律师获取,律师多劳多得,这自然是对律师最大的激励。不含蓄的说,提成化的模式能让律师玩命干、拼命赚钱。


谈到这里,想说一个时下最热的话题:阿里巴巴和万科所创新的合伙人制度。通过安排事业合伙人、项目合伙人、名誉合伙人等制度,设立奖金池,进行合理比例的分配。这些机制的设置一方面加强了管理层控制公司的实际权利,更重要的是,它以一种“股权激励计划”升级版的形式增强了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 比如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具体通过跟投制度、合伙人持股计划和事件合伙三个方面,力求通过事业合伙人的机制做平台式架构吸引并保有更多的优秀人才。这种有效的激励机制让公司时刻保持着最强的战斗力。



与阿里巴巴和万科的事例有所相似,新公司化管理模式也在集中公司化的力量、吸取提成化的好处。为了防止因员工投入和回报的不对等,而导致优秀、核心人员流失,“新公司化”创新其分配方式,以基本薪酬、绩效工资、业务奖金、发展基金和养老基金等多种方式激励律师,满足物质需求的同时赋予其归属感,优秀人才也会选择与律所共同发展。


四、融合是未来的主旋律


新公司化的律所管理始终贯穿着“融合”的概念。融合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个反思的过程。古往今来,文化、制度、思想的相互借鉴和融合数不胜数。融合带来的是兼收并蓄之美。


典型之一便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法官以成文法典为依据居中裁决,是法律的宣誓者。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沿袭原有审判传统的基础上重经验多于逻辑。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注重法典和经验的程度有所差别,但随着国际化的发展,二者均有所吸收和融合。从我国对判例法的借鉴经验来看,从解放以后,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便强调注意编纂典型判例,经权威机关审发后各级法院比照援引。再到最高法院定期发表的公报,均载有典型的案例和评注。我国建立和逐步完善的案例指导制度正是一个非判例法国家对英美法系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有效减少了同案异判现象的发生,对法官裁决案件起到了强大的指引作用。而这些正是融合的好处。


上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尽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和法官权限等方面有显著的差别,但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前进是开放的、流动的,在长期的演化中,不同制度之间通过交流获取了丰富的营养。世界的潮流和趋势是融合。 我之所以借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在其中看到了律所新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影子。也想在融合的背景下推进新公司化的发展,让融合中的优势凸显。


结语


面对当前国际化竞争激烈的时代大背景和律师行业的管理模式参差不齐,突破现有模式有所创新是一个紧迫的命题。律所“新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发展,既有利于律师行业的规模化和科学性,又有利于整合律师资源、提升全行业的竞争力。


十多年的执业历练,五年多的管理乾成律所的经验,加之前辈同行之间的交流探讨,开创新模式的诉求已凸显的十分必要。对于当前主导律所发展的两种模式,不是谁优谁劣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融合其精髓而发展新的管理模式。这也就是我所创想的律所的“新公司化管理模式”。




这是乾成社第252文章

责任编辑 / 郑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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